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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的破式和立式在辯經上的應用
  Posted on Wed 21 Feb 2007 by insights (1829 reads)

因明的破式和立式在辯經上的應用

林崇安(法光雜誌,208期,2007)

 

一、前言

在辯論的方式上,因明的論式有「立式」和「破式」二種。立式又稱自續式,破式又稱應成式。破式是直接運用對方錯誤的見解推出錯誤的結論,這一結論不是攻方的主張,也不是對方所能接受,但是由於對方原先的見解錯誤,因而就會墮入不得不接受這個結論的窘境。破式便是一種歸謬式的辯證法,可以說是一種「迫式」:迫使對方接受謬誤的結論。龍樹的《中論》即是善用破式來遮破他宗。中觀宗的自續派和應成派,對立式和破式的使用有不同的看法。應成派認為採用破式足已破除對方的錯誤見解,但是自續派認為破完後還要立出立式才算圓滿。一般而言,若對方是「利根」,用破式已足,否則必須用立式才能使對方了解我方的正確見解。

二、因明論證中的公設

(一)小前提的公設

自身為一的公設:任何一法都是自身與自身為一。

(二)大前提的公設

(1)A與B範圍相等:
     定義的公設:名標A與其定義B之間,必凡A是B;凡B是A。
同義詞的公設:A是B的同義詞,則凡A是B;凡B是A。
(2)A是部分(子集合),B是整體(母集合):
部分的公設:A是B的部分,則凡A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範圍內,bo在A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3)A與B是部分交集,則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範圍內,bo在A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註:提出例外來破全稱命題,是一種否證法,所以「例外的公設」也可以稱做「否證的公設」。
(4)A與B全無交集,相違而互不遍:
相違的公設:A與B相違,則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5)若B與A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則有果必有因:
緣生相屬的公設:B是A的果,則若有B則有A。

(三)聖言量的公設

(1)佛法的印度經論、自宗祖師之言為「聖言量」,這些都是基本公設。
對於這些「聖言量」,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2)一般的百科全書、辭典、教科書中,沒有爭議的知識都是屬於公設,例如萬有引力定律、人種的類別等。
當攻方引用沒有爭議的知識時,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但若引用有異議的知識時,則守方可以答:「因不成」。

三、立式和破式的使用說明

辯論時,問方就是攻方,答方就是守方,雙方一問一答。攻方所提出的論式有立式和破式二種形式,又各有單稱命題和全稱命題二種。守方的回答,限於「同意」、「為什麼?」、「因不成」(認為小前提有誤)、「不遍」(認為大前提有誤)四種。以下分別舉例說明之。

【立式一】單稱命題
攻方:A,應是B嗎?
守方:同意。
攻方:A,應不是B,因為是C故。(立式)
說明:攻方正面提出自己的主張,以立式來駁斥守方。

〔簡例〕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攻方:聲音,應不是常,因為是所作性故。(立式)

【立式二】全稱命題
攻方:凡是B,應遍是B1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B,應不遍是B1,因為B3是B而不是B1故。(立式)
說明:攻方正面提出自己的主張,以立式來駁斥守方。

〔簡例〕
攻方:凡是道,都是道諦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例外來成立不周遍)
攻方:凡是道,不都是道諦,因為資糧道是道而不是道諦故。(立式)

【破式一】單稱命題
攻方:A,應是B嗎?
守方:同意。
攻方:A,應是C,因為是B故。因已許!(破式)
說明:「因已許」是表示小前提(A是B)為守方所許。攻方所立出的C,要滿足「凡是B都是C」(即,大前提正確),就可以迫使守方接受「A是C」。攻方是順著守方推出錯誤的「A是C」,迫使守方接受,這是以破式來駁斥守方。

〔簡例〕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破式來問)
攻方:聲音,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常故。因已許!(破式)

【破式二】全稱命題
攻方:凡是B,應遍是B1嗎?
守方:同意。
攻方:B2,應是B1,因為是B故。周遍已許!(破式)
說明:「周遍已許」是表示大前提(凡是B都是B1)為守方所許。攻方要找出全稱命題中的例外當作B2。B2要滿足「B2是B」(即,小前提正確)並且「B2不是B1」,如此迫使守方接受「B2是B1」的錯誤結論。攻方是順著守方推出錯誤的「B2是B1」,迫使守方接受,這是以破式來駁斥守方。

〔簡例〕
攻方:凡是道,都是道諦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例外來成立不周遍)
攻方:資糧道,應是道諦,因為是道故。周遍已許!(破式)

四、因明辯經實習

以下各舉單稱命題和全稱命題的一實例,先以破式來進行,而後以立式來完結。

〔單稱命題實例〕

○有人說:道,應是常。
攻方:道,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順著守方提出破式)
攻方:道,應不是無常,因為是常故。因已許!(破式)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常,都不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常與無常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常,都不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道,應不是無常,因為是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破式)
守方:同意。
◆說明:中觀宗應成派認為,到此已經破掉對方的主張(道是常),但是中觀宗自續派認為還要繼續立出「立式」,使對方同意我方的見解:
攻方:道,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立式)
守方:因不成。
攻方:道,應是無常,因為是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道,應是心所,因為是慧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道,應是慧心所,因為是慧心所中的道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道,應是慧心所中的道,因為與道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道,應是與道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道,應是慧心所嗎?
守方:同意。
攻方:道,應是心所嗎?
守方:同意。
攻方:道,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道,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立式)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無常,都不是常〕應有遍,因為無常與常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無常,都不是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道,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立式)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全稱命題實例〕

○有人說:凡是識,都是意識。
攻方:凡是識,都是意識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順著守方提出破式)
0攻方:耳識,應是意識,因為是識故。周遍已許!(第一次提出破式)
守方:因不成。
1攻方:耳識,應是識,因為是六識身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六識身之一,因為是六識身之耳識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六識身之耳識,因為是與耳識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與耳識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耳識,應是六識身之一嗎?
守方:同意。
1攻方:耳識,應是識,因為是六識身之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集論》說:「識的分類有六識身: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六識身之一都是識嗎?
守方:同意。
1攻方:耳識,應是識,因為是六識身之一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耳識,應是意識,因為是識故。因已許!周遍已許!(第二次提出破式)
守方:同意。
◆說明:中觀宗應成派認為,到此已經破掉對方的主張(凡是識,都是意識),但是中觀宗自續派認為還要繼續立出「立式」,使對方同意我方的見解:
2攻方:耳識,應不是意識,因為是根識故。(立式)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根識,因為是根識中的耳識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根識中的耳識,因為與耳識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與耳識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耳識,應是根識嗎?
守方:同意。
2攻方:耳識,應不是意識,因為是根識故。因已許!(立式)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根識與意識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與意識相違,因為是與意識相違的根識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與意識相違的根識,因為與根識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與根識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根識,應是與意識相違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根識,都不是意識嗎?
守方:同意。
2攻方:耳識,應不是意識,因為是根識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耳識,應是意識,因為是識故。因已許!(第三次提出破式)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識,不都是意識嗎?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以上是完整的「藏式辯經」,先破後立,這一全稱命題的實例,可以改成完整的「立式辯經」,整個推導過程變得清楚而容易:
○有人說:凡是識,都是意識。
攻方:凡是識,都是意識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例外來成立不周遍)
0攻方:凡是識,不都是意識,因為耳識是識,而不是意識故。(立式)
守方:第一因不成。
1攻方:耳識,應是識,因為是六識身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六識身之一,因為是六識身之耳識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六識身之耳識,因為是與耳識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與耳識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耳識,應是六識身之一嗎?
守方:同意。
1攻方:耳識,應是識,因為是六識身之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集論》說:「識的分類有六識身: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六識身之一都是識嗎?
守方:同意。
1攻方:耳識,應是識,因為是六識身之一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識,不都是意識,因為耳識是識,而不是意識故。第一因已許!
守方:第二因不成。
2攻方:耳識,應不是意識,因為是根識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根識,因為是根識中的耳識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根識中的耳識,因為與耳識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與耳識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耳識,應是根識嗎?
守方:同意。
2攻方:耳識,應不是意識,因為是根識故。因已許!(立式)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根識與意識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與意識相違,因為是與意識相違的根識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與意識相違的根識,因為與根識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與根識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根識,應是與意識相違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根識,都不是意識嗎?
守方:同意。
2攻方:耳識,應不是意識,因為是根識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識,不都是意識,因為耳識是識,而不是意識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識,不都是意識,因為耳識是識,而不是意識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五、結語

《中論》和《入中論》中,處處採用破式來遮破他宗,因而想深入《中論》的中觀思想就要熟練因明破式的運用。在破邪顯正上,因明的破式有其逼人的威力,但是如果對方的根器不足,則要採用立式,經由步步的證明和推導,使對方心服口服,這樣才符合佛法廣度眾生的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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