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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因明推理和辯經的規則
  Posted on Wed 21 Feb 2007 by insights (2266 reads)

因明推理和辯經的規則

林崇安(內觀雜誌, 第45期,2006年10月)

 

一、因明論式與三段論法的比對和辯經問答

因明論式在辯經的應用中,會出現二種基本的格式。第一種相當於西方形式邏輯中的定言三段論法,第二種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假言三段論法。因明論式與邏輯雖不等同,但用來比對說明,則甚為方便。

(一)第一種格式的定言因明論式
今舉一因明論式的例子來說明: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此論式可以分解為三段論法的三個命題: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前提:聲音是所作性。
  結論:聲音是無常。
此中共有三詞:聲音是「小詞」,所作性是「中詞」,無常是「大詞」。因明術語:
前陳=有法=小詞。
後陳=所立法=大詞。
因=中詞。
宗=結論=小詞+大詞。
所以,一個完整的因明論式的結構是「宗,因」或:
「小詞+大詞,中詞故。」

◎辯經問答的規定
辯經過程中,攻方就是問方,守方就是答方。
○當攻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1)「同意」:守方認為宗是正確。
(2)「為什麼」:守方認為宗不正確,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先檢驗小前提,而後檢驗大前提,並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2)「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3)「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4)小前提和大前提都不正確時,守方只限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則表示小前提正確,大前提不正確。
(5)有時,守方回答「不遍」,攻方可要求守方「請舉例外」。而後攻方以此「例外」作為前陳,繼續立出論式質詢。

(二)第二種格式的假言因明論式
例如,為了成立大前提,要立出理由,此時就會出現假言論式,舉例說明如下:
「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這一論式,可分解為兩個命題與一個結論:
大命題: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命題: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
結  論: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此處的大命題是邏輯上的假言命題:若P,則Q。
此處的小命題P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題。
命題P要正確,結論Q才能正確。

◎辯經問答的規定
守方此時同樣有三種回答:
(1)若認為小命題有誤就回答「因不成」,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2)若認為大命題有誤就回答「不遍」,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3)若認為大小命題與結論都無誤就回答「同意」。
(4)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確時,規定守方只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則表示守方認為小命提正確,大命提不正確。

○小結:整個辯經的過程,攻方只是一直提出定言或假言的因明論式,守方則始終只是回答「為什麼」「因不成」「不遍」「同意」四者之一。依據辯經的性質,可以分成證明題和測驗題二類型。證明題的類型,守方不斷以「為什麼」「因不成」「不遍」來質疑,攻方不斷提出理由來證明。測驗題的類型,攻方不斷提出論式,守方則不斷找出錯處。

◎評分的標準
守方的回答如果前後相違,則守方失分;如果沒有前後相違,則得分。

二、因明辯經的公設

(一)小前提的成立與公設

自身為一的公設:任何一法都是自身與自身為一。
(A:任何一法=任何一存在的東西。A與A為一:A對A為同一)

(二)大前提的成立與公設

(1)A與B範圍相等:
     定義的公設:名標A與其定義B之間,必凡A是B;凡B是A。
同義詞的公設:A是B的同義詞,則凡A是B;凡B是A。
  「A」、「與A為一」、「非非A」和「整體C中的部分A」等是同義詞。
(2)部分A(子集合)與整體B(母集合):
部分的公設:A是B的部分,則凡A是B。
若B分成A1和A2,則A1和A2是B的部分。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範圍內,bo在A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3)A與B是部分重疊(部分交集),則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範圍內,bo在A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註:提出例外來破全稱命題,是一種證偽法、否證法,所以例外 的公設也可以稱做否證的公設。
(4)A與B是相違,互不遍(全無交集):
相違的公設:A與B相違,則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5)若B與A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則有果必有因:
緣生相屬的公設:B是A的果,則若有B則有A。

(三)聖言量的公設

(1)佛法的印度經論、自宗祖師之言為「聖言量」或「權證量」,這些都是基本公設。
對於這些「聖言量」或「權證量」,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2)一般的百科全書、辭典、教科書中,沒有爭議的知識都是屬於公設,例如萬有引力定律、人種的類別等。
攻方引用沒有爭議的知識作「權證量」時,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但若引用有異議的知識作「權證量」時,則守方可以答:「因不成」
(3)若雙方對「權證量」有異議而無共識時,其中攻方就可順著守方的主張採用「破式」來質問守方。
(4)辯論的命題要講求共識下的明確,例如,「白馬是白色」,要補清楚成「白馬的顏色是白色」或「白馬是白色的馬」。「火是四劃」,要補清楚成「火的筆劃是四劃」,這些都是一般共識下所用,並不是吹毛求疵,而是使之明確,免除無意義的詭辯。

三、立式和破式的運用

【立式方式一】單稱命題(宗或小前提類型)
〔基本格式〕
攻方:A,應是B嗎?
守方:同意。
攻方:A,應不是B,因為是C故。(立式)

*〔例〕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攻方:聲音,應不是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對攻方為立式)

【立式方式二】全稱命題(大前提類型)
〔基本格式〕
攻方:凡是B,應遍是B1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B,應不遍是B1,因為B3是B而不是B1故。

**〔例〕
攻方:凡是人,都是男人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例外來成立不周遍)
攻方:凡是人,不都是男人,因為伍則天是人而不是男人故。(立式)
註:提出例外來破全稱命題,是一種證偽法、否證法。

【破式方式一】單稱命題(宗或小前提類型)
〔基本格式〕
攻方:A,應是B嗎?
守方:同意。
攻方:A,應是C,因為是B故。因已許!(破式)

*〔例〕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破式來問)
攻方:聲音,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常故。因已許!(破式)

【破式方式二】全稱命題(大前提類型)
〔基本格式〕
攻方:凡是B,應遍是B1嗎?
守方:同意。
攻方:B2,應是B1,因為是B故。周遍已許!(破式)

**〔例〕
攻方:凡是人,都是男人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例外來破之)
攻方:伍則天,應是男人,因為是人故。周遍已許!(破式)
註:提出例外來破全稱命題,是一種證偽法、否證法。

四、步步推導

不管立式或破式,就像數學的推導一樣,要求細膩,不要跳過任一步驟,除非剛剛已經導過,才可省略。所有因明論式最後都會推到公設,以下舉例說明之。
○若守方主張「聲音不是無常」。
攻方:聲音,應不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不是色蘊,因為不是無常故。因已許!(破式)
守方:不遍。
攻方:〔凡不是無常,都不是色蘊〕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無常分色蘊、知覺和不相應行」故。(權證量的公設)※1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無常,都不是色蘊〕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2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無常,都不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不是色蘊,因為不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破式)
守方:同意。
接著,攻方立出立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因為是聲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聲處,因為是與聲音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與聲音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3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聲處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無常分色蘊、知覺和不相應行」故。(權證量的公設)※4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5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由此例子可以看出,破式和立式最後都將推導到公設,此處有:
※1和※4是權證量的公設。
※2和※5是部分的公設。
※3是自身為一的公設。

五、小結

因明辯經的破式和立式最後都將推導到公設,可以促使雙方一方面要懂得推理,一方面要熟記經論這些權證量,所以是迅速累積智慧資糧的一個好方法。


願 善 妙 增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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