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推理和辯經的規則
林崇安(內觀雜誌, 第45期,2006年10月)
一、因明論式與三段論法的比對和辯經問答 因明論式在辯經的應用中,會出現二種基本的格式。第一種相當於西方形式邏輯中的定言三段論法,第二種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假言三段論法。因明論式與邏輯雖不等同,但用來比對說明,則甚為方便。
(一)第一種格式的定言因明論式 今舉一因明論式的例子來說明: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此論式可以分解為三段論法的三個命題: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前提:聲音是所作性。 結論:聲音是無常。 此中共有三詞:聲音是「小詞」,所作性是「中詞」,無常是「大詞」。因明術語: 前陳=有法=小詞。 後陳=所立法=大詞。 因=中詞。 宗=結論=小詞+大詞。 所以,一個完整的因明論式的結構是「宗,因」或: 「小詞+大詞,中詞故。」
◎辯經問答的規定 辯經過程中,攻方就是問方,守方就是答方。 ○當攻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1)「同意」:守方認為宗是正確。 (2)「為什麼」:守方認為宗不正確,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先檢驗小前提,而後檢驗大前提,並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2)「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3)「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4)小前提和大前提都不正確時,守方只限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則表示小前提正確,大前提不正確。 (5)有時,守方回答「不遍」,攻方可要求守方「請舉例外」。而後攻方以此「例外」作為前陳,繼續立出論式質詢。
(二)第二種格式的假言因明論式 例如,為了成立大前提,要立出理由,此時就會出現假言論式,舉例說明如下: 「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這一論式,可分解為兩個命題與一個結論: 大命題: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命題: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 結 論: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此處的大命題是邏輯上的假言命題:若P,則Q。 此處的小命題P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題。 命題P要正確,結論Q才能正確。
◎辯經問答的規定 守方此時同樣有三種回答: (1)若認為小命題有誤就回答「因不成」,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2)若認為大命題有誤就回答「不遍」,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3)若認為大小命題與結論都無誤就回答「同意」。 (4)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確時,規定守方只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則表示守方認為小命提正確,大命提不正確。
○小結:整個辯經的過程,攻方只是一直提出定言或假言的因明論式,守方則始終只是回答「為什麼」「因不成」「不遍」「同意」四者之一。依據辯經的性質,可以分成證明題和測驗題二類型。證明題的類型,守方不斷以「為什麼」「因不成」「不遍」來質疑,攻方不斷提出理由來證明。測驗題的類型,攻方不斷提出論式,守方則不斷找出錯處。
◎評分的標準 守方的回答如果前後相違,則守方失分;如果沒有前後相違,則得分。
二、因明辯經的公設
(一)小前提的成立與公設
自身為一的公設:任何一法都是自身與自身為一。 (A:任何一法=任何一存在的東西。A與A為一:A對A為同一)
(二)大前提的成立與公設
(1)A與B範圍相等: 定義的公設:名標A與其定義B之間,必凡A是B;凡B是A。 同義詞的公設:A是B的同義詞,則凡A是B;凡B是A。 「A」、「與A為一」、「非非A」和「整體C中的部分A」等是同義詞。 (2)部分A(子集合)與整體B(母集合): 部分的公設:A是B的部分,則凡A是B。 若B分成A1和A2,則A1和A2是B的部分。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範圍內,bo在A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3)A與B是部分重疊(部分交集),則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範圍內,bo在A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註:提出例外來破全稱命題,是一種證偽法、否證法,所以例外 的公設也可以稱做否證的公設。 (4)A與B是相違,互不遍(全無交集): 相違的公設:A與B相違,則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5)若B與A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則有果必有因: 緣生相屬的公設:B是A的果,則若有B則有A。
(三)聖言量的公設
(1)佛法的印度經論、自宗祖師之言為「聖言量」或「權證量」,這些都是基本公設。 對於這些「聖言量」或「權證量」,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2)一般的百科全書、辭典、教科書中,沒有爭議的知識都是屬於公設,例如萬有引力定律、人種的類別等。 攻方引用沒有爭議的知識作「權證量」時,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但若引用有異議的知識作「權證量」時,則守方可以答:「因不成」 (3)若雙方對「權證量」有異議而無共識時,其中攻方就可順著守方的主張採用「破式」來質問守方。 (4)辯論的命題要講求共識下的明確,例如,「白馬是白色」,要補清楚成「白馬的顏色是白色」或「白馬是白色的馬」。「火是四劃」,要補清楚成「火的筆劃是四劃」,這些都是一般共識下所用,並不是吹毛求疵,而是使之明確,免除無意義的詭辯。
三、立式和破式的運用
【立式方式一】單稱命題(宗或小前提類型) 〔基本格式〕 攻方:A,應是B嗎? 守方:同意。 攻方:A,應不是B,因為是C故。(立式)
*〔例〕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攻方:聲音,應不是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對攻方為立式)
【立式方式二】全稱命題(大前提類型) 〔基本格式〕 攻方:凡是B,應遍是B1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B,應不遍是B1,因為B3是B而不是B1故。
**〔例〕 攻方:凡是人,都是男人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例外來成立不周遍) 攻方:凡是人,不都是男人,因為伍則天是人而不是男人故。(立式) 註:提出例外來破全稱命題,是一種證偽法、否證法。
【破式方式一】單稱命題(宗或小前提類型) 〔基本格式〕 攻方:A,應是B嗎? 守方:同意。 攻方:A,應是C,因為是B故。因已許!(破式)
*〔例〕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破式來問) 攻方:聲音,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常故。因已許!(破式)
【破式方式二】全稱命題(大前提類型) 〔基本格式〕 攻方:凡是B,應遍是B1嗎? 守方:同意。 攻方:B2,應是B1,因為是B故。周遍已許!(破式)
**〔例〕 攻方:凡是人,都是男人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例外來破之) 攻方:伍則天,應是男人,因為是人故。周遍已許!(破式) 註:提出例外來破全稱命題,是一種證偽法、否證法。
四、步步推導
不管立式或破式,就像數學的推導一樣,要求細膩,不要跳過任一步驟,除非剛剛已經導過,才可省略。所有因明論式最後都會推到公設,以下舉例說明之。 ○若守方主張「聲音不是無常」。 攻方:聲音,應不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不是色蘊,因為不是無常故。因已許!(破式) 守方:不遍。 攻方:〔凡不是無常,都不是色蘊〕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無常分色蘊、知覺和不相應行」故。(權證量的公設)※1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無常,都不是色蘊〕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2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無常,都不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不是色蘊,因為不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破式) 守方:同意。 接著,攻方立出立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因為是聲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聲處,因為是與聲音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與聲音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3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聲處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無常分色蘊、知覺和不相應行」故。(權證量的公設)※4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5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由此例子可以看出,破式和立式最後都將推導到公設,此處有: ※1和※4是權證量的公設。 ※2和※5是部分的公設。 ※3是自身為一的公設。
五、小結
因明辯經的破式和立式最後都將推導到公設,可以促使雙方一方面要懂得推理,一方面要熟記經論這些權證量,所以是迅速累積智慧資糧的一個好方法。
願 善 妙 增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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