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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與辯經(簡要本)
  Posted on Fri 22 Feb 2008 by RESP (10079 reads)

因明與辯經

(簡要本)

林崇安編著

內觀教育基金會

2008

 


自序

 

西元1977年起,有緣從歐陽無畏教授(法名:君庇亟美喇嘛,1913-1991)開始學習藏文的《因明集課》,受益匪淺,深知因明是佛法治學中最重要的工具,唯覺得要以漢文來進行辯經,除了漢藏語言的差異外,還要解決辯經背後的攻守原理與共識,才能問答流暢,乃於2005年,一方面釐清辯經中的基本公設,一方面參考藏文的辯經實例,配合科學推演的有效方式,編出《因明立式辯經教材》以供學習,接著於2006年8月擴成《因明與辯經》一書,由圓光寺印經會印行出版和外界結緣。此中的推理方式採用「立式」為主,經由二輪推論,達到即學即用,不會視辯經為畏途。在今日科學理性的時代,這種辯經和推理的方式容易學習。

由於原書的推導較為瑣細,因此今抽出其中「存有論」的單元,將之簡化為此「簡要本」,另外還有「知覺」和「五道」二單元也同樣分冊流通;這些都要置於內觀教育基金會的網站,來和大眾分享推理的樂趣。

願此工作,有助於學佛者在義理和實踐上的增進。

 

林崇安

序於內觀教育基金會

2008.02


 

目錄

 

 

◆因明源流與演變

 

◆因明的論式和推理

 

◆《因明立式辯經教材》

 

《佛法總綱》:存有論

立式辯經五階

(A)因明論式與三段論法的比對

(B)因明論式小前提的成立(第一輪)

(C)因明論式大前提的成立(第二輪)

(D)大前題與衍生命題的成立

(E)因明立式二輪推論法(標準證明題)

單一基本命題

雙基本命題

 

◆進階略探

 

(A)、因明立式與三段論法

(B)、不遍之問答格式

(C)、二詞間的四句

(D)、藏傳辯經與立式辯經的比較

(E)、辯經論題和攻守原理

(F)、測驗題舉例:機動回答

 


因明源流與演變

一、前言

 

印度佛教因明學的論著,在印度大都亡失,幸好傳譯至漢地的因明論著,保留了早期印度的因明思想;藏地因明是在西元750年以後才傳入,因而保留了後期印度的因明思想。以下運用這些資料來說明因明的源流和演變。

 

二、因明論的源流

 

窺基大師的《因明入正理論疏》記載著:

 

因明論者,源唯佛說,文廣義散,備在眾經。故地持云:菩薩求法,當於何求?當於一切五明處求。求因明者,為破邪論,安立正道。劫初足目,創標真似。爰及世親,咸陳軌式,維紀綱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賓主對揚,猶疑立破之則。有陳那菩薩,是稱命世…覃思研精,作因明正理門論。

 

所以,佛教因明的傳承,可遠溯至佛陀,而「因明」這一術語,最初出現在西元100年左右迦膩色迦王時期編輯出的《大毗婆沙論》中。此論第27卷提及因明的「破他」說:

 

因明論中,說破他義有三種路,一猶預破,二說過破,三除遣破。佛《契經》中,明破他說亦有三路,一勝彼破,二等彼破,三違宗破。(T27,p13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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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勝彼破者:

 

如長爪梵志白佛言:『我一切不忍。』

佛告彼曰:『汝亦不忍此自見耶?』

彼便自伏。

 

2.等彼破者:

 

如波吒梨外道白佛言:『喬答摩知幻不?若不知者非一切智,若知者應是幻惑。』

佛告彼言:『俱荼邑有惡人,名藍婆鑄荼,破戒行惡,汝知之不?』

彼言:『我知。』

佛告彼言:『汝亦應是破戒惡人。』

彼便自伏。

 

3.違宗破者:

 

如隖波離長者白佛言:『身業罪大,非意業。』

佛告彼曰:『彈宅迦林、羯凌伽林等,誰之所作?豈非仙人惡意所作?』

彼答言:『爾。』

佛言:『身業能作此耶?』

彼言:『不能!』

佛告彼曰:『汝今豈不違前所言。』

彼便自伏。

 

此中,以三段佛經來說明勝彼破、等彼破及違宗破。在勝彼破中,立者的主張用在自身不能成立。在等彼破中,舉出平行的例子,立者若承認則入窘境。在違宗破中,舉出某例,立者若承認此例,則違背自己的主張。以上三種破法,顯示佛陀本身善於應用辯證法來破他。也明顯可以看出佛教論理方法的應用早就存在於佛經中。西元前155年左右的那先比丘承襲佛陀的辯證風格,折伏彌蘭王,留下膾炙人口的《那先比丘經》。可知佛教的論證方法一直存在著,到迦膩色迦王時期仍是如此。

 

三、佛教因明論的陸續出現

 

早期傳譯至漢地與因明相關的重要論著有:

 

1.《方便心論》:龍樹菩薩(約150~25O)造,後魏延興二年(472)吉迦夜與曇曜譯。

 

2.《迴諍論》:龍樹菩薩造,後魏毗目智仙與瞿曇流支於西元541年譯。

 

3.《瑜伽師地論》卷15、25及36:彌勒菩薩說,無著(約310-390)傳出,唐玄奘於西元648年譯出。

 

4.《顯揚聖教論》(攝淨義品):無著菩薩造,唐玄奘於西元646年譯出。

 

5.《大乘阿毗達磨集論》(論議品):無著菩薩造,唐玄奘於西元652年譯出。

 

6.《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卷16:安慧菩薩(約540年)揉,唐玄奘於西元646年譯出,為《集論》的略釋。

 

7.《如實論》:世親菩薩(約320-400)造,梁真諦(499-569)於西元550年譯。

 

以上這些論著與正理派的《正理經》(約15O~350年間編成)都屬早期因明的要典,且大都在西元150至400年間造出。

印度佛教的中期,先後出現因明大師陳那和法稱,唐朝義淨法師(西元635~713年)的《南海寄歸內法傳》卷4說:

 

遠則龍猛、提婆、馬鳴之類,中則世親、無著、僧賢、清辯之徒,近則陳那、護法、法稱、戒賢及師子月、安慧、德慧、慧護、德光、勝光之輩。‥法稱則重顯因明。

 

卷3又記述著:

 

陳那之八論:一觀三世論,二觀總相論,三觀境論,四因門論,五似因門論,六理門論,七取事施設論,八集量論。

 

這是義淨在印度時的親聞記錄,此中《理門論》為《因明正理門論》的簡稱,有唐玄奘的漢譯本(西元649 年譯出)。義淨譯有《觀總相論頌》、《取因假設論》,後者即《取事施設論》;義淨於景雲二年(西元711年)譯《集量論》為漢文,惜不久亡失。義淨又譯有《觀所緣論釋》,即《觀境論》,玄奘譯為《觀所緣緣論》。以上為漢地傳譯的情形,藏地所傳的陳那論著如下:

 

(la)《集量論頌》,師子幢譯。

(lb)《集量論》,師子幢譯。

(2a)《觀所緣論頌》,戒幢譯。

(2b)《觀所緣論》,戒幢譯。就是《觀境論》。

(3)《觀三世論》,戒幢譯。

(4)《因輪決擇論頌》,法世譯。可能就是《因門論》。

西元647年玄奘將陳那的弟子天主(商羯羅主)所造的《因明入正理論》由梵譯漢。藏地所傳的《因明入正理論》有二種譯本:(a)《量論入正理論》、(b)《量入正理門論》。此中第一本由漢文《因明入正理論》譯成藏文,第二本則再用梵文本校譯而成。此論藏地誤為陳那所造。
藏地所傳的法稱論著有七部如下:

(la)《釋量論頌》(共四品),善慧譯。

(lb)《釋量論(初品)》,缺譯者名。

(2)《量決定論》,具慧般若譯。

(3)《理滴論》,具慧般若譯。

(4)《因滴論》,吉祥積譯。

(5a)《觀相屬論》,定賢譯。

(5b)《觀相屬論釋》,吉祥積譯。

(6)《諍理論》,善慧譯。

(7)《成他相續論》,吉祥積譯。

 

西藏保存了印度因明大師法稱的重要思想,特別是《釋量論》的多種注釋。西藏所譯的印度因明論著共有六十幾種,譯經的藏人有智軍、吉祥積、遍照、定賢等人為西藏佛教前弘時期有名的譯師。後弘時期有名的譯師是善慧、具慧般若(俄大譯師)、師子幢等人。經由這些譯師的努力,印度因明學的要典全部譯成藏文。漢地則要到民國以後,才有零星的譯出。

綜合漢藏的各種傳說,由無著、世親起的因明傳承。可列之如下(其中年代不詳的,以一代為三十年至四十年來估計):

1無著(西元310~390年)

2世親(西元320~400年)

3佚名(350)

4佚名(380)

5堅意(420~480)及其他唯識學者。

6佚名(450)

7陳那(480-550)、安慧、佛護。

8護法、商羯羅主、自在軍(520年)、清辯。

9戒賢、勝軍居士、法稱(560年)。

10玄奘(596~664年)、帝釋慧。

11義淨(635~713年)、釋迦慧。

 

四、因明論式的演變

 

(1)、世親的《如實論》說:

 

五分義中,一分不具,是名不具足分。五分者,一立義言,二因言,三譬如言,四合譬言,五決定言。譬如,有人言:聲無常,是第一分。何以故?依因生故,是第二分。若有物依因生是物無常,譬如瓦器依因生故無常,是第三分。聲亦如是,是第四分。是故聲無常,是第五分。

 

此處明確示出,世親全面接受因明五支論法的論式結構,重列如下:

 

宗──聲無常。

因──依因生故。

喻──若有物依因生是物無常,譬如瓦器。

合──聲亦如是(聲是依因生)。

結──故聲無常。

 

此處的「喻」是用「同喻」,若用「異喻」則是「若物常是物不依因生,譬如虛空」。此五支論法為「立式」的形式,在《如實論》中,只認許此為具足之相,而把「破式」不計入。所以,在世親時期,已全面的接受了正理派的五支論法。此中值得注意的是:後三支(喻、合、結)與形式邏輯的大前提、小前提、結論依次相對照著,這似乎是受到希臘文化交流的影響。《如實論》對「因」的探討,有更進一步的分析,此論說:

 

我立因三種相:是根本法、同類所攝、異類相離,是故立因成就不 動。我立因者,是依因緣生故聲無常,是因是根本法、同類所攝、 異類相離,具足三相,故不可動。汝立因者,是無身故聲常住,是 因根本法、同類異類所攝,是故不成因。

 

此處明確示出「因三相」是根本法、同類所攝、異類相離(相當於後來玄奘所譯的宗法、同品定有、異品遍無),也就是宗法、隨遍、倒遍。我方所立的論式是:

 

聲,無常,依因緣生故。

 

此中的「依因緣生」就是根本法、同類所攝、異類相離。而對方所立的論式為:

 

聲,常住,無身故。

 

此中的「無身」是根本法,但不合乎「同類所攝、異類相離」,因此不是正因。將「因三相」分析清楚,是《如實論》的一大貢獻。

 

(2)、陳那的《集量論釋》也記述著:

 

此中同品有,或俱異品無,是因。(謂)唯此二者是因:或同品有, 異品是無。或同品俱,異品是無。

 

商羯羅主的《因明入正理論》歸結如下:

 

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遍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於異品 遍無,是無常等因。

 

上述之因,在於成立「聲無常」之宗,今列出論式如下:

 

聲,無常,所作性故。

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在前一式中,「所作性」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於異品遍無,是「聲無常」的正因。「勤勇無間所發性」也是正因。所以,到了陳那及商羯羅主時,已充分掌握了「宗」與「因」的關聯。對於「喻」的探討,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說:

 

喻有二種:同法、異法。同法者,謂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以諸勤勇無間所發,皆是無常,猶如瓶等。異法者,謂諸有常住, 見非勤勇無間所發,如虛空等。

 

由此可看出,此喻支與《如實論》五支的喻支內容相同。陳那唯立「宗因喻」三支,將「合」「結」去除,《因明正理門論》說:

 

為於所比,顯宗法性,故說「因」言。為顯於此不相離性,故說「喻」 言。為顯所比,故說「宗」言。於所比中,除此更無其餘支分,由 是遮遣餘審察等及與「合、結」。

 

陳那將似因分成「相違因」、「不定因」及「不成因」三類,其例子分別列出如下:

 

1聲,常,所作性故。 ─相違因

2聲,無常,有故。 ─不定因

3聲,無常,眼所見性故。─不成因

 

第一例中,「所作性」是宗法,但所作性與常完全相違了,故為相違因。第二例中,凡是「有」,不遍是無常,因此為不定因。第三例中,隨遍及倒遍成立,但是「聲是眼所見性」不成立,即,宗法不成立,因此是不成因。

 

(3)、法稱認為,正因有三類:一果正因,二自性正因,三不可得正因。

 

1果正因的典型例子為:

煙山,有火,有煙故。

 

此處,「煙山」是「有法」(前陳),「火」是「所立法」(後陳),「煙山有火」是「宗」(結論),「煙」是果正因(以果作為正確的理由)。若改寫成三段論法,則為:

 

大前提:若有煙,則有火。(若無火,則無煙)

小前提:煙山有煙。   

結 論:所以,煙山有火。

 

2自性正因的典型例子是:

 

聲,無常,所作性故。

 

同樣可以改寫為三段論法:

 

大前提:凡是所作性,皆是無常。(凡不是無常,皆不是所作性)

小前提:聲是所作性。

結 論:所以,聲是無常。

 

3不可得正因(不覓正因)的例子,例如:

 

於無樹之石寨,無沈香樹,無樹故。

 

此處,「於無樹之石寨」為「有法」,「無沈香樹」為「所立法」(後陳),「無樹」為不可得正因。此例改成三段論法如下:

 

大前提:凡是無樹,則無沈香樹。(凡有沈香樹,則有樹)

小前提:於無樹之石寨無樹。

結 論:所以,於無樹之石寨無沈香樹。

 

(4)、破式

 

前述的果正因、自性正因及不可得正因所配合的論式,屬於「立式」。若對方主張「煙山,無火」,則問方可提出「破式」如下:

 

煙山,無煙,無火故。

同理,若對方主張「聲常」,則問方可提出破式:

 

聲,非所作性,常故。

 

若對方主張「於無樹之石寨,有沈香樹」。則問方可提出破式:

 

於無樹之石寨,有樹,有沈香樹故。

 

這些破式的結論,並不是問方的宗,也不是答方所能接受,但若對方堅持「煙山無火」、「聲常」等,就會墮入不得不接受這些結論的窘境。因此,破式便是一種歸謬式的辯證方法。將「立式」的後陳與因,前後易位,並加上否定詞,就變成「破式」。

 

五、印度後期的因明

 

印度後期佛教的因明以「法稱七論」的註解為研究的核心,在傳承上有三個系統:

 

第一個傳承系統,是由法稱的弟子帝釋慧下傳釋迦慧,分別注釋了法稱的《釋量論》並有律天注釋了法稱的《理滴論》、《因滴論》、《諍理論》及《成他相續論》。此系統以訓詰為主。

 

第二個傳承系統,以因明義理為主,活動地區在克什米爾,由法勝(西元800年)弘揚開來,他注釋了法稱的《量決定論》及《理滴論》。另有智吉祥(950~1050)注釋了法稱的《量決定論》;商羯羅難陀(十一世紀)注釋了《釋量論》及《觀相屬論》。

 

第三個傳承系統,以佛教教理為主,重點在於成立佛陀為量士夫,活動地區在孟加拉,由慧生護(十世紀人)弘揚開來,他注釋了法稱的《釋量論》,其弟子日護則往克什米爾活動,注釋了《釋量論》;另有勝者依據慧生護的著作來注釋《釋量論》。智吉祥的弟子夜摩梨也注釋了法稱的《釋量論》。

 

以上三系統的因明注釋,經善慧、具慧般若及菩提般若等藏人的翻譯,終於都傳入西藏並保存在西藏大藏經裹。

 

具慧般若(俄大譯師)有慧菩提、寶稱、慧生及慧然四大弟子,前二弟子再傳給菩提稱,菩提稱傳給法獅子。法獅子在桑樸寺廣弘因明,並注釋了法稱的《量決定論》,且有《因明略義》的著作出現,其最大的貢獻則在於創立了今日西藏各派通行的因明入門辯論方式,將因明論式具體配合佛學的義理來探討,使佛學思維走向精密,推動了佛教教理的弘揚。

 

六、結語

 

印度佛教因明學的源流,可上溯至釋尊的注重義理,以理性的對談來傳播佛法,下傳經過部派佛教時期義理之諍,再經龍樹、提婆之駁斥外道,至無著、世親時期,已將因明視為佛法教學中必要的一環,至陳那將舊因明重新修訂,佛教因明至此已超越外道的方法論,其後到了法稱時期更往前推進一步。這些大師們輝煌的論著,都保留在今日漢藏的《大藏經》中,這些文化寶藏值得今人再予深入探討和應用。

 

參考:《佛教因明的探討》,林崇安著,慧炬出版社,1991。

 


因明的論式和推理

 

一、前言

 

「因明」是佛教探討知識的方法論,與西洋的「形式邏輯」有些相通之處,但並不完全相同。佛教的因明大師,一為陳那,一為法稱。陳那著有《集量論》及《因明正理門論》等書,其弟子有護法、自在軍及天主,再傳弟子有戒賢及法稱。天主著有《因明入正理論》,法稱著有《釋量論》、《理滴論》等書。戒賢弟子玄奘,傳譯出陳那及天主的因明至漢地。佛教的「論藏」,因為有系統地探討斷惑證理的內容,所以被稱為「增上慧學」。在論中陳述不同宗派的見解時,經常採用因明的論式來表達。因此,如果想深入教理,一個紮實的方式就是熟悉「因明論式」的架構及其用法。

 

二、「因明論式」的架構

 

因明論式分成「立式」(自續式)與「破式」(應成式)二種。

 

(1)立式

 

立式是正面立出自己的見解,一般常以下列論式為例子:

 

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聲是無常」是「宗」(又稱作「所立」)。宗分「前陳」及「後陳」。

「前陳」又稱作「有法」,「後陳」又稱作「所立法」。在此論式中,「聲」是「前陳」,「無常」是「後陳」,「所作性」是因。因就是理由。任何論式都是由「宗」與「因」所構成,也就是由「前陳」、「後陳」及「因」三項所構成。上列論式可以展開成三段論法:

 

大前提:凡是所作性,皆是無常。

小前提:聲是所作性。

結  論:聲是無常。

 

在三段論法中,「聲」、「無常」及「所作性」必須各出現二次,而在因明論式中,只各出現一次就夠了。因明論式中的「因」與「後陳」構成大前提,「前陳」與「因」構成小前提。由「前陳」與「後陳」構成的「宗」,就是結論。此中共有三詞:「聲」是小詞=前陳。所作性是「中詞」=因。「無常」是大詞=後陳。結論=宗=小詞+大詞。所以,因明論式的結構是:

 

小詞+大詞,中詞。

A應是B,因為是C故。

 

此中,A是小詞,B是大詞,C是中詞。為了分隔此三詞,論式中用「應是」「因為是」來隔開。所以,將論式寫成如下:

 

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要使結論正確,就要依靠正確的「因」。因此,「因明」的重點,擺在如何使「因」正確。依《釋量論》的解說,正確的「因」必須又是「宗法」,又是「隨遍」,又是「倒遍」。今以前例說明如下:

 

1 當「聲是所作性」(小前提)合乎事實時,此句中的「所作性」即是「宗法」。

2「凡是所作性,皆是無常」(大前提)合乎事實時,此句中的「所作性」即是「隨遍」。

3「凡不是無常,皆不是所作性」合乎事實時,此句中的「所作性」即是「倒遍」。

 

上述三句正確下,論式中的「所作性」,便是正因(正確的理由),若有一句不成立,便不是「正因」,而成為「似因」。因此,在因明論式中,一提出「因」時,就必須同時考慮這相關的三句是否正確。一般說來,「隨遍」成立則「倒遍」成立,因此,只須考慮前二句,也就是說只須考慮小前提與大前提二句即可。

在因明論式中,「宗」、「因」之後,有時加上一個「喻」,例如:

 

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以前的學者,常把「喻」當成是大前提,其實譬喻只是幫助了解大前提而已。在「宗」、「因」配合中,其中「因」與「宗的後陳」已構成了大前提,並不是另外由「喻」來構成。以上以「形式邏輯」來解說立式。

 

(2)破式

 

至於破式,則是採用「辯證法」的方式。例如,若對方主張「聲是常」,則我方可立「破式」如下:

 

聲,應不是所作性,因為是常故。

 

此中「聲不是所作性」並不是我方的主張,只是順著對方的主張(聲是常)推論而出,但對方對此結論也並不贊成,因此對方若堅持「聲是常」,就會落入自相矛盾的窘境。由此可知,「破式」在於點出對方錯誤,雖未正面提出我方的主張(聲是無常,所作性故),但對方只要根器夠,自然一點就通,就可悟到我方的正確見解。

中觀宗分「自續派」與「應成派」二大派,自續派認為要用「立式」才能使對方明白,而應成派則認為「破式」也可使對方領悟到正確的見解,這是二派的一個大差異處。在佛學上,一般要先把「立式」學好,然後才學「破式」,也就是要先學好「形式邏輯」,再學「辯證法」,如此在破邪顯正上,才能運用自如。所以,以下以因明立式為探討範圍。

 

三、定言因明論式的正因

 

標準的定言因明論式,如:

 

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小詞+大詞,       中詞

(宗)         (正因)

 

由「小詞+大詞,中詞」的格式,可以看出,正因是中詞,其範圍介於小詞和大詞之間,因此,只要採用大詞的定義、同義詞和部分作為中詞,這些都是正因。在因明的推理時,將定言因明論式先分解出小前提而後是大前提。例子:

 

(1)孔子應是人,因為是理性的動物故。

 

小前提:孔子是理性的動物。(定義)

大前提: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2)孔子應是人,因為是萬物之靈故。

 

小前提:孔子是萬物之靈。(同義詞)

大前提: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3)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小前提:孔子是亞洲人。(部分)

大前提:凡是亞洲人都是人。

 

(4)孔子應不是西方人,因為是東方人故。

 

小前提:孔子是東方人。

大前提: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四、假言因明論式的出現

 

今再追問:上列大前提為何成立?其理由為何?其答案顯然是:

 

(1)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因為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故。

(2)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因為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故。

(3)凡是亞洲人都是人,因為亞洲人是人的部分故。

(4)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因為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故。

 

這些論式都是假言論式,相當於西洋的假言三段論法:

 

大命題:若人是萬物之靈的同義字,則凡是人都是萬物之靈。(若P則Q)

小命題:人是萬物之靈的同義字。(P)

結論:凡是人都是萬物之靈。(Q)

 

想要結論(Q)正確,必須大命題(若P則Q)和小命題(P)都正確。

 

五、假言因明論式的分解

 

在因明的推理時,將假言因明論式先分解出小命題而後是大命題,如:

(1)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因為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故。

 

小命題: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衍生命題P)

大命題:若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則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若P則Q)

結  論: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Q)

 

(2)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因為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故。

 

小命題: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

大命題:若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則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結  論: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3)凡是亞洲人都是人,因為亞洲人是人的部分故。

 

小命題:亞洲人是人的部分。

大命題:若亞洲人是人的部分,則凡是亞洲人都是人。

結  論:凡是亞洲人都是人。

 

(4)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因為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故。

 

小命題: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

大命題:若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則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結  論: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六、大命題的成立理由

 

今再追問:以上的大命題為何成立?其理由為何?其答案是:依據公設或共識。下列是一些重要的基本公設或共識:

 

(1)若A與B範圍相等,則:

1名標A與定義B必互相周遍:凡A都是B;凡B都是A。

  若B是A的定義,則凡是B都是A。如:

若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則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2同義字A與B必互相周遍:凡A都是B;凡B都是A。

  若B是A的同義字,則凡是B都是A。如:

若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則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2)若A是整體(母集合),B是部分(子集合),則:

凡B都是A;凡A不都是B。

  若B是A的部分,則凡是B都是A。如:

若亞洲人是人的部分,則凡是亞洲人都是人。

 

(3)若A與B是相違(無交集),則:

  若B是與A相違,則凡是B都不是A。如:

若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則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七、結語

 

由上可以看出,定言因明論式和假言因明論式的分解有其相似之處,先熟悉定言論式而後學習假言論式就不難了。同樣的,先熟練立式後,再來學習「破式」也就不難了。


因明立式辯經教材

 

《佛法總綱》:存有

 

說明:要先對萬有的分類與定義有一基本的了解,這是佛法最核心的基礎部分(相當於《百法明門論》)。

 

◎無的公設:

人我、神我、龜毛、兔角、石女兒都是無(完全沒有)。

 

◎存有的分類與定義:

(1)存有、存在、法、所知是同義字。

事例:虛空、桌子、智慧、人。

存有(=有)的定義:以正量所緣的東西(以正確的認知所緣的東西)。

存在的定義:以正量所成的東西(以正確的認知所成立的東西)。

法的定義:能持自性。

所知的定義:能為心之境。

○存有分二:常與無常。

(2)常、無為法、非所作性是同義字。

事例:虛空、桌子的概念、空性、無我。

(非、無:與後面之詞結合成一術語)

常的定義:非生滅的法。

無為法的定義:非從因緣所生的法。

非所作性的定義:非已生的法。

(3)無常、有為法、所作性、實事是同義字。

事例:桌子、智慧、人。

無常的定義:刹那生滅的法。

有為法的定義:從因緣所生的法。

所作性的定義:已生的法。

實事的定義:能有作用。(實事=事物)

無實的定義:無有作用。(無、無為法屬之)

 

○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

(4)色蘊與物質是同義字。

知覺、覺知、心識是同義字。

色蘊的定義:堪為色者。分外色、內色(五根)。

事例:桌子、聲音、香、味、觸。

物質的定義:微粒所成者。分外物質、內物質。

知覺的定義:明白而覺知。分心王、心所。

事例:眼識、感受、智慧。

不相應行的定義:非色非知的無常法。

事例:白馬、人、眾生。

 

立式辯經五階

 

(A)因明論式與三段論法的比對

 

1方式:循序漸進,依照規範,透過因明論式的訓練,對佛法術語的分類、定義與義理將得到更深入的理解。初階以「證明題」為主,進階以「測驗題」為主。

2配合《佛法總綱》來實習。

3目標:熟習大前提、小前提。(前陳、後陳與因的關係)

 

〔舉例說明〕論式的結構

 

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前陳+後陳,      因。

 

○對比於三段論法是:

 

大前提:凡是亞洲人都是人。凡是C都是B。  C<B

小前提:孔子是亞洲人      A是C。        A<C

結論:孔子是人。        A是B。        A<B

 

此中共有三詞:

孔子是「小詞」=前陳。

亞洲人是「中詞」=因。

人是「大詞」=後陳。

結論=宗=小詞+大詞。

所以,因明論式的結構是:

小詞+大詞,中詞。

A應是B,因為是C故。

此中,A是小詞,B是大詞,C是中詞。為了分隔此三詞,論式中用「應是」「因為是」來隔開。

 

【於下列論式分解出小前提、大前提和宗、因】

 

【實習1】:

1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用同義字作因)

2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 (用定義作因)

3聲音,應是有,因為是無常故。  ï¼ˆç”¨é«”性相屬作因)

4白馬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白色故。 (用相違作因)

5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6 A,應是X,因為是Y故。

(如: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7 B,應不是Y,因為不是X故。

(如:桌子,應不是亞洲人,因為不是人故。)

8瓶與柱二者,應是實事,因為能有作用故。

 

【實習2】

 

1人我,應是無,因為不是以正量所成立的東西故。

2兔角,應是無,因為不是以正量所緣的東西故。

3兔角,應是無實,因為無有作用故。

 

1桌子應是存在,因為是以正量所成立的東西故。

2人應是存有,因為是以正量所緣的東西故。

3智慧應是法,因為是能持自性故。

4虛空應是無實,因為無有作用故。

5虛空應是存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6感受應是法,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1無我應是常,因為是非生滅的法故。

2無我應是常,因為是非所作性故。

3虛空應是無為法,因為是非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4虛空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非已生的法故。

5桌子的概念應是無為法,因為是非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1人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實事故。

2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3智慧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4瓶與柱二者應是實事,因為是能有作用故。

5瓶與柱二者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已生的法故。

6心與物應是有為法,因為是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7香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8味應是無常,因為是物質故。

9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以上所列論式的因,都是「正因」。

 

【因明論式實習:立出正因】

 

配合《佛法總綱》:存有的定義、同義詞、分類、舉例。

◎無的公設:人我、神我、龜毛、兔角、石女兒都是無(完全沒有)。

◎存有(=有)、存在、法、所知是同義字。事例:虛空、桌子、智慧、人、白馬。

 

(預習一)同義字

虛空應是存有,因為是存在故。

桌子應是存在,因為是法故。

智慧應是法,因為是所知故。

人應是所知,因為是存有故。

白馬應是有,因為是法故。

人我應是無,因為不是存有故。

兔角應是無,因為不是所知故。

石女兒應是無,因為不是法故。

 

◎存有的定義:以正量所緣的東西。存在的定義:以正量所成的東西。法的定義:能持自性。所知的定義:能為心之境。

 

(預習二)定義

虛空應是存有,因為是以正量所緣的東西故。

桌子應是有,因為是以正量所緣的東西故。

智慧應是存在,因為是以正量所成的東西故。

人應是法,因為是能持自性故。

白馬應是所知,因為是能為心之境故。

人我應是無,因為不是以正量所緣的東西故。

兔角應是無,因為不是能為心之境故。

石女兒應是無,因為不是能持自性故。

 

◎存有分二:常與無常。

 

(預習三)分類

虛空應是存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桌子應是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智慧應是存在,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人應是所知,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白馬應是法,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虛空應是存有,因為是常故。

桌子應是有,因為是無常故。

智慧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

人應是所知,因為是無常故。

白馬應是法,因為是無常故。

 

◎常、無為法、非所作性是同義字。事例:虛空、桌子的概念、空性、無我。

 

(預習四)同義字

虛空應是常,因為是無為法故。

桌子的概念應是常,因為是非所作性故。

空性應是無為法,因為是常故。

無我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常故。

 

◎常的定義:非生滅的法。

無為法的定義:非從因緣所生的法。

非所作性的定義:非已生的法。

 

(預習五)定義

虛空應是常,因為是非生滅的法故。

桌子的概念應是常,因為是非生滅的法故。

空性應是無為法,因為是非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無我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非已生的法故。

 

◎無常、有為法、所作性、實事是同義字。事例:桌子、智慧、人。

 

(預習六)同義字

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有為法故。

智慧應是有為法,因為是所作性故。

人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實事故。

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無常的定義:刹那生滅的法。

有為法的定義:從因緣所生的法。

所作性的定義:已生的法。

實事的定義:能有作用。(實事=事物)

◎無實的定義:無有作用。(無、無為法屬之)

 

(預習七)定義

桌子應是無常,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故。

智慧應是有為法,因為是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人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已生的法故。

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人我應是無實,因為無有作用故。

人我應是無實,因為是無和無為法之一故。

兔角應是無實,因為無有作用故。

兔角應是無實,因為是無和無為法之一故。

 

◎無實的法、無為法、常、非所作性、無有作用的法,是同義詞。

 

(預習八)同義詞

虛空應是無實的法,因為是無為法故。

桌子的概念應是無實的法,因為是常故。

空性應是無實的法,因為是非所作性故。

無我應是無實的法,因為是無有作用的法故。

 

◎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

 

(預習九)分類

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智慧應是有為法,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人應是所作性,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智慧應是有為法,因為是知覺故。

人應是所作性,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色蘊與物質是同義字。事例:桌子、聲音、香、味、觸、眼耳鼻舌身等五根。

知覺、覺知、心識是同義字。事例:眼識、感受、智慧。

 

(預習十)同義字

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物質故。

眼根應是物質,因為是色蘊故。

智慧應是知覺,因為是覺知故。

眼識應是覺知,因為是心識故。

感受應是心識,因為是知覺故。

 

◎色蘊的定義:堪為色者。物質的定義:微粒所成者。

知覺的定義:明白而覺知。

不相應行的定義:非色非知的無常法。事例:白馬、人、眾生。

 

(預習十一)定義

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堪為色故。

聲音應是物質,因為是微粒所成故。

智慧應是知覺,因為是明白而覺知故。

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非色非知的無常法故。

人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非色非知的無常法故。

 

◎色蘊分外色、內色。物質分外物質、內物質。知覺分心王、心所。

 

(預習十二)分類

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內色二者之一故。

香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內色二者之一故。

眼根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內色二者之一故。

耳根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內色二者之一故。

聲音應是物質,因為是外物質、內物質二者之一故。

鼻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外物質、內物質二者之一故。

舌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外物質、內物質二者之一故。

身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外物質、內物質二者之一故。

智慧應是知覺,因為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故。

耳識應是知覺,因為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故。

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

香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

眼根應是色蘊,因為是內色故。

耳根應是色蘊,因為是內色故。

聲音應是物質,因為是外物質故。

鼻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內物質故。

舌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內物質故。

身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內物質故。

智慧應是知覺,因為是心所故。

耳識應是知覺,因為是心王故。

 

(B)因明論式小前提的成立(第一輪)

 

目標:小前提的成立(今屬證明題)及分類(特別是色、知、不相應行)。

 

【基本公設或共識】自身為一的公設:

 

●任何一法(任何一存在的東西)都是自身與自身為一。

 

○規定:辯經過程中,當攻方(問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答方)只允許回答:「同意」或「為什麼」。

 

〔舉例說明〕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只能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守方a:[聲音,是無常]同意。

守方b:[聲音,是無常]為什麼?

(接下來攻方要給出理由,如: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規定: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

(1)「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2)「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

(3)「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

○小前提和大前提都不正確時,守方只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則表示守方認為小前提正確,大前提不正確。

 

〔舉例說明〕小前提的成立(屬證明題)

攻方:孔子應是人嗎?

守方:為什麼?

a攻方: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守方:因不成。

b攻方:孔子應是亞洲人,因為是中國人故。

守方:因不成。

c攻方:孔子應是中國人,因為是山東人故。

守方:因不成。

d攻方:孔子應是山東人,因為是山東人中的孔子故。

守方:因不成。

e攻方:孔子應是山東人中的孔子,因為是與孔子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f攻方:孔子應是與孔子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說明:今從亞洲人收斂至孔子本身,有最小的相同範圍。接著逆推:

(逆回總計同意)

g攻方:孔子應是山東人嗎?

守方:同意。

h攻方:孔子應是中國人嗎?

守方:同意。

i攻方:孔子應是亞洲人嗎?

守方:同意。

j攻方:孔子應是人嗎?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基本實習1】

 

攻方:桌子應是有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桌子應是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常、無常二者之一,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家俱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家俱,因為是家俱中的桌子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家俱中的桌子,因為是與桌子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與桌子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桌子應是家俱嗎?

守方:同意。

桌子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桌子應是有嗎?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基本實習2】

 

攻方:智慧應是存有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智慧應是存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慧應是常、無常二者之一,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慧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慧應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因為是知覺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慧應是知覺,因為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慧應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因為是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慧應是心所,因為是心所中的智慧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慧應是心所中的智慧,因為是與智慧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智慧應是與智慧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                   

(總計同意)

攻方:智慧應是心所嗎?

守方:同意。

攻方:智慧應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攻方:智慧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智慧應是存有嗎?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基本實習3】

 

攻方:白馬應是有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白馬應是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常、無常二者之一,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眾生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眾生,因為是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馬,因為是白色的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白色的馬,因為是與白馬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與白馬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馬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眾生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有嗎?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C)因明論式大前提的成立(第二輪)

 

內容:大前提的成立(屬證明題)以及同義字(同義詞)、定義、相違、整體與部分。

 

【基本公設或共識】

(1)A與B範圍相等:

定義的公設:名標A與其定義B之間,必凡A是B;凡B是A。

同義詞的公設:A是B的同義詞,則凡A是B;凡B是A。

(2)部分A(子集合)與整體B(母集合):

部分的公設:A是B的部分,則凡A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範圍內,bo在A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3)A與B是相違,互不遍(全無交集):

相違的公設:A與B相違,則凡都A不是B;凡B都不是A。

(4)A與B是部分重疊(部分交集),則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範圍內,bo在A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5)若B與A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則有果必有因:

緣生相屬的公設:B是A的果,則若有B則有A。

●聖言量的公設:佛法的印度經論、自宗祖師之言為「聖言量」,這些都是基本公設或共識。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舉例說明〕

○攻方:瓶,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說明:以假言三段論法來分析:

大命題:若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屬假言命題:若P,則Q)

小命題: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衍生命題P)

結論: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結論Q)

守方:不遍。

攻方:〔若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一】

(1)

a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守方:〔凡所作性都是無常〕不遍!

a攻方:〔凡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的同義字故。

守方:〔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不遍!

a攻方:〔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2)

a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凡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不遍!

a攻方:〔凡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若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不遍!

a攻方:〔若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3)

a攻方:瓶,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凡色蘊都是無常〕不遍!

a攻方:〔凡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若色蘊是無常的部分,則凡色蘊都是無常〕不遍!

a攻方:〔若色蘊是無常的部分,則凡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4)

a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白色故。

守方:〔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不遍!

a攻方:〔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應有遍,因為白色與紅色相違故。

守方:〔若白色與紅色相違,則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不遍。

a攻方:〔若白色與紅色相違,則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二】

(1)

攻方:感受,應是存在,因為是以正量所成的東西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以正量所成的東西是存在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2)

攻方:道,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三】

(1)

攻方:馬,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眾生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眾生是不相應行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2)

攻方:白馬,應不是知覺,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知覺與不相應行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D)大前題與衍生命題的成立

 

【第一】名標與定義

1攻方:瓶,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a攻方:〔凡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衍生命題)

守方:因不成。

攻方:刹那生滅的法,應是無常的定義,因為《佛法總綱》說:「無常的定義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說明:周遍已許=大前提已同意。守方:同意。

1攻方:瓶,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此中出現論式a也是經二輪證明。

 

【第二】:同義字

2攻方:瓶與柱二實事,應是所知,因為是存有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a攻方:〔凡是存有,都是所知〕應有遍,因為*存有是所知的同義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存有,應是所知的同義字,因為《佛法總綱》說:「所知與存有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存有,都是所知〕應有遍,因為存有是所知的同義字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存有,都是所知〕應有遍,因為存有是所知的同義字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2攻方:瓶與柱二實事,應是所知,因為是存有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此中出現論式a也是經二輪證明。

 

【第三】:整體與部分

3攻方:身體,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a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在〕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在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常,應是存在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存在分常與無常」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在〕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在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在〕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在的部分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3攻方:身體,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此中出現論式a也是經二輪證明。

 

【第四】:相違

4攻方:藍玉的顏色,應不是黃色,因為是藍色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a攻方:〔凡是藍色,都不是黃色〕應有遍,因為*藍色與黃色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藍色應是與黃色相違,因為與藍色為一故。

(或:藍色應是與黃色相違,因為顏色分為藍色、黃色與紅色等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藍色應與藍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或:顏色應是分為藍色、黃色與紅色等,因為教科書上說:「顏色分為藍色、黃色與紅色等」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藍色,都不是黃色〕應有遍,因為*藍色與黃色相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藍色,都不是黃色〕應有遍,因為*藍色與黃色相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4攻方:藍玉的顏色,應不是黃色,因為是藍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此中出現論式a也是經二輪證明。

 

【第五】:因果

5攻方:煙山,應有火,因為有煙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a攻方:〔有煙則有火〕應有遍,因為*煙於火是緣生相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煙應於火是緣生相屬,因為與煙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煙應與煙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有煙則有火〕應有遍,因為*煙於火是緣生相屬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緣生相屬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有煙則有火〕應有遍,因為*煙於火是緣生相屬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5攻方:煙山,應有火,因為有煙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此中出現論式a也是經二輪證明。

 

(E)因明立式二輪推論法(屬標準證明題)

 

目標:熟習小前提與大前提的二輪成立。對根本命題進行二輪檢驗:第一輪檢驗小前提,第二輪檢驗大前提。

 

單一基本命題舉例

 

〔舉例一〕

○攻方:桌子應是存有嗎?

守方:為什麼?

1攻方:桌子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物質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物質,因為是物質中的桌子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物質中的桌子,因為是與桌子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桌子應是與桌子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桌子應是物質中的桌子嗎?

守方:同意。

攻方:桌子應是物質嗎?

守方:同意。

攻方:桌子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1攻方:桌子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a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有)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有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無常應是存有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存有分二:常與無常」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有)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有的部分故。因已許!(第二輪)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有)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有的部分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攻方:桌子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以上有1,a二個命題,其小、大前提今已給予證明。

 

〔舉例二〕

○攻方:感受應是存有嗎?

守方:為什麼?

1攻方:感受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感受應是無常,因為是知覺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知覺,因為是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心所,因為是心所中的感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心所中的感受,因為是與感受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與感受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感受應是心所中的感受嗎?

守方:同意。

攻方:感受應是心所嗎?

守方:同意。

攻方:感受應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攻方:感受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1攻方:感受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a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有)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有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無常應是存有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存有分二:常與無常」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有)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有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有)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有的部分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攻方:感受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以上有1,a二個命題,其小、大前提今已給予證明。

 

〔舉例三〕

○攻方:白馬應是存在嗎?        

守方:為什麼?

1攻方:白馬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馬,因為是白色的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白色的馬,因為是與白馬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與白馬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白色的馬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馬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1攻方:白馬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a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在)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在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無常應是存在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存有分二:常與無常」且存有和存在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在)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在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在)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在的部分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攻方:白馬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以上有1,a二個命題,其小、大前提今已給予證明。

 

雙基本命題舉例

當二詞相互比較範圍時,有二個基本命題的出現,其成立方式同於單一基本命題的二輪推論法,唯推論中有重複時,可以依據狀況省略。

 

○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紅色。

攻方:凡是顏色,都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此處明確示出守方的主張)

說明:接著,攻方找出諍由(有法、前陳):如,黃花的顏色、綠芽的顏色等,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於此攻方有二基本命題要成立:(1)黃花的顏色,應是顏色;(2)黃花的顏色,應不是紅色。

傳統上,攻方於此處會提出破式:「黃花的顏色,應是紅色,因為是顏色故。」今則採用立式,直接成立上述二基本命題。

0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黃花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不同意第一個理由:黃花的顏色是顏色)

(基本命題1)

1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黃色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檢驗小前提】

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黃色,因為與黃花的顏色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與黃花的顏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黃色嗎?

守方:同意。

1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檢驗大前提】

a攻方:(凡是黃色都是顏色)應有遍,因為黃色是顏色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黃色應是顏色的部分,因為與黃色為一故。【檢驗小前提】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黃色應與黃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黃色都是顏色)應有遍,因為黃色是顏色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黃色都是顏色)應有遍,因為黃色是顏色的部分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黃花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第一因已許!

守方:第二因不成。(不同意第二個理由:黃花的顏色不是紅色)

(基本命題2)

2攻方:黃花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小前提上已證明,今直接檢驗第二輪大前提】

b攻方:(凡是黃色,都不是紅色)應有遍,因為黃色(是)與紅色相違(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黃色應是與紅色相違(的法),因為是與紅色相違的黃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黃色應是與紅色相違的黃色,因為與黃色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黃色應與與黃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黃色,都不是紅色)應有遍,因為黃色(是)與紅色相違(的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黃色,都不是紅色)應有遍,因為黃色(是)與紅色相違(的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2攻方:黃花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總結命題1與2)

0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黃花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黃花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以上有0,1,2,a,b五個命題,其小、大前提今已給予證明。

 

【實習一】有人說:凡是無常,都是知覺。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知覺,因為聲是無常而不是知覺故。

說明:攻方找出論題(諍由、有法、前陳):如聲,是無常而不是知覺。此處攻方有二基本命題要成立:(1)聲是無常;(2)聲不是知覺。

守方:第一因不成。

1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已生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應是已生的法,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應是色蘊,因為是色蘊中的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應是色蘊中的聲,因為與聲為一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聲,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是已生的法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是所作性嗎?

守方:同意。

1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a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所作性應是無常的同義字,因為《佛法總綱》說無常與所作性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知覺,因為聲是無常而不是知覺故。第一因已許!

守方:第二因不成。

2攻方:聲,應不是知覺,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b攻方:〔凡是色蘊,都不是知覺〕應有遍,因為色蘊與知覺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與知覺相違,因為無常分色蘊與知覺等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常應分色蘊與知覺等,因為《佛法總綱》說:「無常分色蘊、知覺與不相應行」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色蘊,都不是知覺〕應有遍,因為色蘊與知覺相違故。因已許!

守方:同意。

2攻方:聲,應不是知覺,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總結)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知覺,因為聲是無常且不是知覺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知覺,因為聲是無常且不是知覺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以上有0,1,2,a,b五個命題,其小、大前提今已給予證明。

 

【實習二】有人說:凡是無常,都是不相應行。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不相應行嗎?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不相應行,因為正量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故。

說明:攻方找出諍由(有法、前陳):如正量,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於此攻方有二基本命題要成立:(1)正量,應是無常;(2)正量,應不是不相應行。

守方:第一因不成。

(命題1)

1攻方:正量,應是無常,因為是有為法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正量,應是有為法,因為是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正量,應是從因緣所生的法,因為是實事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正量,應是實事,因為是知覺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正量,應是知覺,因為是知覺中的正量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正量,應是知覺中的正量,因為與正量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正量,應與正量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正量,應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攻方:正量,應是實事嗎?

守方:同意。

攻方:正量,應是有為法嗎?

守方:同意。

1攻方:正量,應是無常,因為是有為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a攻方:(凡是有為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有為法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有為法應是無常的同義字,因為佛法總綱說:「有為法與無常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有為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有為法是無常的同義字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有為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有為法是無常的同義字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攻方:正量,應是無常,因為是有為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不相應行,因為正量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故。第一因已許!

守方:第二因不成。

(命題2)

2攻方:正量,應不是不相應行,因為是知覺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b攻方:(凡是知覺都不是不相應行)應有遍,因為知覺與不相應行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

攻方:知覺,應是與不相應行相違,因為無常分為色法、知覺與不相應行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知覺都不是不相應行)應有遍,因為知覺與不相應行相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知覺都不是不相應行)應有遍,因為知覺與不相應行相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2攻方:正量,應不是不相應行,因為是知覺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總結)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不相應行,因為正量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不相應行,因為正量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以上有0,1,2,a,b五個命題,其小、大前提今已給予證明。

 

【實習三】有人說:凡是無常,都是色蘊。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色蘊,因為白馬是無常而不是色蘊故。

說明:攻方找出前陳「白馬」:是無常,而不是色蘊。

守方:第一因不成。

1攻方: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馬,因為是白色的馬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是白色的馬,因為與白馬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馬應與白馬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白色的馬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馬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嗎?

守方:同意。

1攻方: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a攻方:(凡是不相應行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不相應行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不相應行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與不相應行為一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不相應行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不相應行是無常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不相應行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不相應行是無常的部分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色蘊,因為白馬是無常而不是色蘊故。第一因已許!

守方:第二因不成。

2攻方:白馬,應不是色蘊,因為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b攻方:(凡是不相應行都不是色蘊)應有遍,因為不相應行與色蘊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不相應行應與色蘊相違,因為無常分色蘊、知覺與不相應行應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不相應行都不是色蘊)應有遍,因為不相應行與色蘊相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不相應行都不是色蘊)應有遍,因為不相應行與色蘊相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2攻方:白馬,應不是色蘊,因為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總結)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色蘊,因為白馬是無常而不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色蘊,因為白馬是無常而不是色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以上有0,1,2,a,b五個命題,其小、大前提今已給予證明。


進階略探

(A)、因明立式與三段論法

 

因明論式在辯經的應用中,會出現二種基本的格式。第一種相當於西方形式邏輯中的定言三段論法,第二種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假言三段論法。因明論式與邏輯雖不等同,但用來比對說明,則甚為方便。

 

(一)第一種格式的定言因明論式

今舉一因明論式的例子來說明: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此論式可以分解為三段論法的三個命題: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前提:聲音是所作性。

結論:聲音是無常。

此中共有三詞:聲音是「小詞」,所作性是「中詞」,無常是「大詞」。因明術語:小詞=前陳=有法。大詞=後陳=所立法。中詞=因。結論=小詞+大詞=宗。一個完整的因明論式的結構是:

「宗,因」或「小詞+大詞,中詞故」。

 

【辯經問答的規定1】

 

辯經過程中,攻方就是問方,守方就是答方。

○當攻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1)「同意」:守方認為宗是正確。

(2)「為什麼」:守方不同意宗,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辯經問答的規定2】

 

○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先檢驗小前提,而後檢驗大前提,並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守方不同意小前提,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2)「不遍」:守方不同意大前提,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3)「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小前提和大前提都不正確時,守方只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則表示守方認為小前提正確,大前提不正確。

○有時,守方回答「不遍」,攻方可要求守方「請舉例外」。而後攻方以此「例外」作為前陳,繼續立出論式質詢。

 

(二)第二種格式的假言因明論式

今舉因明辯經中常出現的例子:

 

「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這一論式,可分解為兩個命題與一個結論:

 

大命題: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命題: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

結  論: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一般在引聖言量後,也容易形成此種假言命題。例如:

 

「色蘊,應是無常,因為經上說:『色無常』故。」

 

這一論式的假言三段論法為:

 

大命題:若「經上說:『色無常』」,則「色蘊,應是無常。」

小命題:經上說:「色無常。」

結  論:色蘊,應是無常。

 

【辯經問答的規定3】

 

守方此時同樣有三種回答:

(1)「因不成」:守方不同意小命題,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2)「不遍」:守方不同意大命題,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3)「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確時,守方只限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則表示小命提正確,大命提不正確。

 

〔小結〕

整個辯經的推理過程,攻方只是一直提出定言或假言的因明論式,守方則始終只是回答「為什麼、因不成、不遍、同意」四者之一。依據推理的性質,可以分成證明題和測驗題二類型。證明題的類型,守方不斷以「為什麼、因不成、不遍」來質疑,攻方不斷提出理由來證明。測驗題的類型,攻方不斷提出論式,守方則不斷找出錯處。

(實習一)定言因明論式

攻方:聲音是所作性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實習二)假言因明論式

攻方: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嗎?

守方:同意。

攻方: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B)、不遍之問答格式

 

【1】名標A與其定義B

攻方:C應是A,因為是B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B遍是A)應有遍,因為B是A的定義故。

守方:(若B是A的定義,則凡B遍是A)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與名標)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2】A與B是同義詞

攻方:C應是A,因為是B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B遍是A)應有遍,因為B是A的同義詞故。

守方:(若B是A的同義詞,則凡B遍是A)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詞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3】A是整體(母集合),B是部分(子集合)

攻方:C應是A,因為是B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B遍是A)應有遍,因為B是A的部分故。

守方:(若B是A的部分,則凡B遍是A)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又有(已知ao等是A的元素,ao在B的範圍外):

攻方:凡A不遍是B,因為ao是A的元素而不是B故。

守方:(若ao是A的元素而不是B,則凡A不遍是B)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4】A與 B是部分交集

(已知ao等是A的元素,ao在B的範圍外):

攻方:凡A不遍是B,因為ao是A的元素而不是B故。

守方:(若ao是A的元素而不是B,則凡A不遍是B)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5】A與B是相違

攻方:C應不是A,因為是B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B遍不是A)應有遍,因為B與A相違故。

守方:(若B與A相違,則凡B遍不是A)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6】若A是果,B是因,A與B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

攻方:C應有B,因為有A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有A則有B)應有遍,因為A與B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故。

守方:(若A與B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則若有A則有B)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緣生相屬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例1)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例2)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因已許=小前提已同意)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周遍已許=大前提已同意)

 

(例3)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物質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物質,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物質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物質是無常的部分,則凡是物質,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物質,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物質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

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物質,因為感受是無常而不是物質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例4)

攻方:凡老師不遍是美國人,因為孔子是老師而不是美國人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例5)

攻方:聲,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無常,都不是常〕應有遍,因為無常與常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無常與常相違,則凡是無常,都不是常〕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無常,都不是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C)、二詞間的四句

 

因明論式的結構是: 小詞+大詞,中詞故。

因明術語:         前陳+後陳,  因。

在討論前陳、後陳與因三者範圍的大小,一般採用「四句」來探討。

將其中二詞(例如甲與乙)拿出來配合「是」或「不是」而成四句:

  第一句:又是甲,又是乙。

第二句:是甲,不是乙。

  第三句:不是甲,是乙。

  第四句:不是甲,又不是乙。

利用四句可以很快找出前陳與因之間是否正確,以及因與後陳之間是否有概括性。藉著「是」與「不是」的劃分四句,可以使得我們的思考更加精密、清晰。當我們對於二事件的關係不清楚時,以「四句」來做分析,可以釐清範圍,避免以偏概全。

 

例如,以「白馬」與「馬」二者差別為例:

  第一句:又是白馬,又是馬―成立,如美洲白馬。

第二句:是白馬,而不是馬―不成立,無此狀況。

  第三句:不是白馬,而是馬―成立,如黑馬。

  第四句:不是白馬,又不是馬―成立,如牛。

在這例子中,「只有三句成立」,第二句並不成立。

此處若將不存在的當作存在,便是「增益執」,也就是「常見」:若將存在的(其他三句),當作不存在,就是「減損執」,也就是「斷見」。

 

(論式實習)

○於「白馬」與「馬」,應只有「三句成立」。

守方:為什麼?

於「白馬」與「馬」應只有「三句成立」,因為:

如美洲白馬是「又是白馬,又是馬」(第一句);

如黑馬是「不是白馬而是馬」(第三句);

如牛是「不是白馬,又不是馬」(第四句)故。

(若守方:第三句第一因不成)

黑馬應不是白馬,因為與白馬相違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第三句第二因不成)

黑馬應是馬,因為是黑色的馬故。

守方:因不成。

黑馬應是黑色的馬,因為與黑馬為一故。

守方:同意。

 

【A與B二詞間的四種體性相屬關係】

 

若A與B是同義字,則只有二句存在。

若A與B是整體與部分的相屬關係,則有三句存在。

若A與B是相違,則有三句存在。

若A與B是部分重疊,則有四句存在。

 

第一例「存在」與「存有」二者差別。

第一句:又是存在,又是存有。

第二句:是存在,不是存有。

第三句:不是存在,是存有。

第四句:不是存在,又不是存有。

此中,只有第一句與第四句成立,因為「存在」與「存有」二者是同義語,二者的範圍相等,因此只有二句成立。

第一句如「瓶子」,是存在(的東西),也是存有(的東西)。

第四句如「兔角」(是根本不存在的東西j。

 

(論式實習)

○於「存在」與「存有」,應只有「二句成立」。

守方:為什麼?

於「存在」與「存有」應只有「二句成立」,因為:

如「瓶子」,是「又是存在,又是存有」(第一句);

如「兔角」,是「不是存在,也不是存有」(第四句)故。

 

第二例:「有為法」與「有漏法」二者差別。

第一句:又是有為法,又是有漏法。

第二句:是有為法,不是有漏法。

第三句:不是有為法,是有漏法。

第四句:不是有為法,又不是有漏法。

此中,第一句如「苦諦」,是有為法,又是有漏法。

第二句如「道諦」,是有為法,而不是有漏法。

第三句不成立,因為在萬有中,凡不是有為法的,都是無漏法,例如「虛空」、「擇滅」等無為法。

第四句如「虛空」,不是有為法,也不是有漏法。

故此例中,只有三句成立。此中有漏法都是有為法,為部分與整體的相屬關係。分析這個例子時,就必須對有為法、無為法、有漏法及無漏法的意義與範圍清楚,否則就不知道有幾句成立。

 

(論式實習)

○於「有為法」與「有漏法」,應只有「三句成立」。

守方:為什麼?

於「有為法」與「有漏法」應只有「三句成立」,因為:

如「苦諦」,是「又是有為法,又是有漏法」(第一句);

如「道諦」,是「是有為法,而不是有漏法」(第二句);

如「虛空」,是「不是有為法,也不是有漏法」(第四句)故。

 

第三例:「慧」與「空性」二者差別。

第一句:又是慧,又是空性。

第二句:是慧,不是空性。

第三句:不是慧,是空性。

第四句:不是慧,又不是空性。

此中,第一句不成立,因為慧是有為法,而空性是無為法,二者相違。

第二句如「思所成慧」,是慧而不是空性。

第三句如「內空」,不是慧,而是空性。

第四句如「瓶子」,不是慧,也不是空性。

由此可看出,此例子只有三句成立。慧與空性是相違。

 

第四例「異」與「有為法」二者差別。

第一句:又是異,又是有為法。

第二句:是異,不是有為法。

第三句:不是異,是有為法。

第四句:不是異,又不是有為法。

此中,第一句如「聲與香」,是異,又都是會變壞的有為法。

第二句如「虛空與空性」,是異(不同的事物),且都不是有為法。

第三句如「瓶」,不是異(只是一件事物),而且是會變壞的有為法。

第四句如「非擇滅無為」,不是異(而是一),且不是有為法,因為是無為法故。此例中,異與有為法有部分重疊,所以四句皆成立。

 

(論式實習)

○於「異」與「有為法」,應有「四句成立」。

守方:為什麼?

於「異」與「有為法」應有「四句成立」,因為:

如「聲與香」,是「又是異,又是有為法」(第一句);

如「虛空與空性」,是「是異,而不是有為法」(第二句);

如「瓶」是「不是異而是有為法」(第三句);

如「非擇滅無為」,是「不是異,也不是有為法」(第四句)故。

 

由此可知,四句的運用,實在有助於我們的思考。一旦基本觀念清楚後,再去探討不生不滅、不一不異等問題,就容易掌握中觀正見,不落入常見與斷見,在見地上就不會含含糊糊,似是而非。

 

【實習】:分析事物與常的四句。

○有人說:凡不是事物,都是常。

攻方:〔凡不是事物,都是常〕應不遍,因為免角不是事物,而不是常故。 (立式)

說明:攻方如用「免角,應是常,因為不是事物故。周遍已許」則是破式。

 

【實習】:分析自相與知覺的四句。

○有人說:凡是自相,都是知覺。

攻方:〔凡是自相,都是知覺〕應不遍,因為物質是自相,而不是知覺故。 (立式)

說明:攻方如用「物質,應是知覺,因為是自相故。周遍已許」則是破式。

 


(D)、藏傳辯經與立式辯經的比較

 

◆藏傳辯經方式

 

有人(守方)主張:凡是顏色都是紅色。

攻方:凡是顏色都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紅色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紅色,因為是顏色故。周遍已許!

(提出根本破式)

守方:因不成。

1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白色故。(給出立式)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白色,因為與白法螺的顏色為一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顏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紅色,因為是顏色故。

(第二次重申根本破式)

守方:同意。

2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白色故。

守方:不遍。(守方不同意大前提)

攻方:[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應有遍,因為白色與紅色二者無共同因素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色與紅色二者應無共同因素,因為白色與紅色二者相違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白色,應都不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紅色,因為是顏色故。

(第三次重申根本破式)

守方:不遍。

說明:前已許小前提「白法螺的顏色是顏色」,所以此處不可答「因不成」。剛剛已許「白法螺的顏色不是紅色」,所以此處不可答「同意」。只剩「不遍」可答。)

攻方:凡是顏色,應不都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根本立宗]完結!

 

◆立式辯經方式:(與藏式共同部分作比較)

 

有人(守方)主張:凡是顏色都是紅色。

攻方:凡是顏色都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白法螺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給出根本立式)

守方:第一因不成。

1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白色故。(立式)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白色,因為與白法螺的顏色為一故。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白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白法螺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第一因已許!(第二次重申根本立式)

守方:第二因不成。

2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白色故。(立式)

守方:不遍。(守方不同意大前提)

攻方:[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應有遍,因為白色與紅色二者無共同因素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白色與紅色二者應無共同因素,因為白色與紅色二者相違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白色,應都不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白法螺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白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2小結)

0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白法螺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因已許! (第三次重申根本立式)

守方:同意。

攻方:[根本立宗]完結!

 


(E)、辯經論題和攻守原理

◆找出論題

 

一般每教完一佛法課程,如,五蘊、內外六處、緣起、四諦、無我、二諦中的每一段落,即找出題材作辯經之用。例如,彌勒是佛嗎?是菩薩嗎?又如「四諦論」中:

(1)凡是存在的東西,都是屬於四諦之一嗎?

(2)凡是無常,都是屬於四諦之一嗎?

(3)凡是集諦,都是苦諦嗎?凡是苦諦,都是集諦嗎?

(4)凡是集諦,都是有漏法嗎?

(5)凡是滅,都是滅諦嗎?

(6)凡是資糧等五道,都是道諦嗎?

以上這些都可依照因明辯經的方式推出合理的答案。此中要配合佛法經論,對每一名詞的定義與分類要有所瞭解。進一步,如針對《俱舍論》、《大毗婆沙論》、《中論》等要典,都可將論文以因明論式列出並進行深入的推演,得出正確的見解而不會一直停留在猶疑的狀態中。所以,為了深入佛法義海,當善用因明這一工具。

 

◆辯經攻守原理

1首先,攻方和守方都需遵循「框內」的公設與共識(遵守遊戲規則)。基本上可分成「證明題」與「測驗題」二類:

「證明題」採完整的二輪推論法。

「測驗題」則是依攻方所提每一測驗性質的論式,守方採取機動的回答,先檢驗小前提而後大前提,即刻回應;回答「因不成」時,表示小前提有誤;回答「不遍」時,表示大前提有誤。

2若攻方立出「A應是B」,守方「同意」後,攻方再立出「A應不是B,C故;D故」等等。守方的回答,若能貫徹「因不成」或「不遍」,則成功。若被迫「同意」,表示自相矛盾。

3原則上,攻方所立「框內」的宗:「A應是B」,若是正確,則「A應不是B」必不能成立,此時攻方所說的任何「因」,必是「似因」:其大、小前提必有一錯,守方必須捉到錯者,否則必落敗。換言之,對義理的推導與觀念,必須掌握得非常清晰。

〔例〕

攻方:舍利,應不是常嗎?

守方:同意。 (此為正答,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攻方:舍利,應是常嗎?(以下為測驗)

守方:為什麼?

攻方:舍利,應是常,因為是存在故。

守方:不遍。

攻方:請舉例。

說明:守方回答不遍時,攻方一般再給出「因」以成立之。但攻方有時可以要求守方:「請舉例」,而後攻方以此例作前陳,立出論式繼續質詢。

守方:聲音(前陳)。

攻方:聲音,應是存在嗎?

守方:同意。 (此為正答)

攻方:聲音,應不是常嗎?

守方:同意。 (此為正答,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攻方:聲音,應是常,因為不滅故。(以下為測驗)

守方:因不成。(此為正答)

……

 

◆攻方提問方式比對

 

【立式方式一】宗或小前提類型

〔基本格式〕

攻方:A,應是B嗎?

守方:同意。

攻方:A,應不是B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A,應不是B,因為是C故。(立式)

守方:因不成或不遍。

……

 

〔例〕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 (此為錯答,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以下對攻方為證明題)

守方:因不成。

……

〔例〕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此為正答,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聲音,應是常,因為是永存故。(以下對守方是測驗題)

守方:因不成。

……

 

【立式方式二】大前提類型

〔基本格式〕

攻方:凡是B,應遍是B1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B,應不遍是B1,因為B3是B而不是B1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B3應是B,因為是B2故。

守方:因不成或不遍。

……

 

〔例〕

攻方:凡是道,都是道諦嗎?

守方:同意。 (此為錯答,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攻方:凡是道,不都是道諦,因為資糧道是道而不是道諦故。(立式)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資糧道,應是道,因為是智慧故。

……

 

【破式方式一】宗或小前提類型

〔基本格式〕

攻方:A,應是B嗎?

守方:同意。

攻方:A,應是C,因為是B故。因已許!(破式)

守方:同意或不遍。

……

〔例〕

攻方:舍利,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此為錯答)

攻方:舍利,應非剎那生滅的法,因為是常故。(破式)

守方:同意。

攻方:舍利,應是剎那生滅的法,因為是色蘊故。(立式)

……

【破式方式二】大前提類型

〔基本格式〕

攻方:凡是B,應遍是B1嗎?

守方:同意。

攻方:B2,應是B1,因為是B故。周遍已許!(破式)

守方:同意或因不成。

……

〔例〕

攻方:凡是道,都是道諦嗎?

守方:同意。(此為錯答)

攻方:資糧道,應是道諦,因為是道故。周遍已許!(破式)

守方:同意。

攻方:資糧道,應不是道諦,因為不是聖者之道故。(立式)

……

 


(F)、測驗題舉例:機動回答

 

◆測驗題實習

 

問方就是攻方,答方就是守方。此處問方所給出的論式,有正因、也有似因,守方先分解出小前提和大前提,而後給出正確的回答。

【實習】

1聲音,應是所作性,因為是無常故。(同意)

2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法故。(不遍)

3聲音,應是有,因為是無常故。(同意)

4白馬的顏色,應是白色,因為不是紅色故。(不遍)

5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因不成)

6孔子,應是亞洲人,因為是人故。(不遍)

7桌子,應不是人,因為不是亞洲人故。(不遍)

8瓶與柱二者,應是實事,因為能有作用故。(同意)

 

【實習】

1攻方:聲音,應是所作性,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同意。

2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請舉例。

守方:虛空。

攻方:凡是法,不都是無常,因為虛空是法而不是無常故。

守方:同意。

3攻方:聲音,應是有,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同意。

4攻方:白馬的顏色,應是白色,因為不是紅色故。

守方:不遍。

攻方:請舉例。

守方:綠色。

攻方:凡不是紅色,不都是白色,因為綠色不是紅色而不是白色故。

守方:同意。

5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不是不相應行,因為對「聲音是不相應行」給出因不成的回答故。

守方:同意。

6攻方:孔子,應是亞洲人,因為是人故。

守方:不遍。

攻方:請舉例。

守方:歐洲人。

攻方:凡是人,不都是亞洲人,因為歐洲人是人而不是亞洲人故。

守方:同意。

7攻方:桌子,應不是人,因為不是亞洲人故。

守方:不遍。

攻方:請舉例。

守方:歐洲人。

攻方:凡不是亞洲人,不是都不是人,因為歐洲人不是亞洲人而是人故。

守方:同意。

8攻方:瓶與柱二者,應是實事,因為能有作用故。

守方:同意。

(以上守方回答正確,沒有失分)

 

◆攻方以正反兩面來問

 

【實例一】

0攻方:道應是常嗎?

0守方:※同意。(此為錯答,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1攻方:道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以下對攻方為證明題)

守方:因不成。

a攻方:道應是無常,因為是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b攻方:道應是心所,因為是慧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c攻方:道應是慧心所,因為是慧心所中的道故。

守方:因不成。

d攻方:道應是慧心所中的道,因為與道為一故。

守方:同意。

c攻方:道應是慧心所嗎?

守方:同意。

b攻方:道應是心所嗎?

守方:同意。

a攻方:道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1攻方:道應不是常嗎?

1守方:同意。(到此守方前後相違而失分)

攻方:完結!

 

【實例二】

0攻方:道應不是常嗎?

0守方:同意。(此為正答,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1攻方:道應是常,因為是非所作性故。(以下對守方為測驗題)

守方:因不成。

a攻方:道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無實的法故。

守方:※不遍。(此為錯答)

b攻方:應有遍,因為無實的法是非所作性的同義詞故。

守方:不遍。

c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詞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攻方:若無實的法是非所作性的同義詞,則凡是無實的法,都是非所作性嗎?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無實的法,都是非所作性嗎?

守方:同意。

1攻方:道應是常,因為是非所作性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到此守方前後相違而失分)

攻方:完結!

評析:無實=不是所作性=無+常。無實的法=不是所作性的法=常。

守方在「※不遍」處應答:「因不成」,由於選錯而「失分」(前後相違)。

 

◆釐清範圍之類

 

【例】

攻方:虛空應是有嗎?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常、無常二者之一嗎?

守方:同意。

0攻方:虛空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此為正答,接著攻方提出反面來問)

1攻方:虛空應不是常嗎?(以下對守方為測驗題)

守方:為什麼?

攻方:虛空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非色非知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此為錯答)

攻方:虛空應是非色非知的法,因為是非色非知的無為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非色非知的無為法,因為是無為法中的虛空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無為法中的虛空,因為與虛空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與虛空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無為法中的虛空嗎?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非色非知的無為法嗎?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非色非知的法嗎?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不相應行嗎?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不是常嗎?

守方:同意。(到此守方前後相違而失分)

攻方:完結!

評解:「※因不成」之處,應答「不遍」。因為「非色非知的法」不是「不相應行」的定義。

 

◆釐清公設之類

 

〔例一〕

攻方:智慧應是心所,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心所)應有遍,因為心所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心所是無常的部分,則凡是無常都是心所)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不遍。(此為正答)

攻方:應有遍!

(此時,雙方唯有攤開部分的公設來檢驗:若A是B的部分,則凡A都是B。今經由檢驗,攻方不合公設。攻方只好另立論式再質詢)

 

〔例二〕

攻方:稻草人應是人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稻草人應是人,因為是稻草所製成的人故。

守方:不遍。(此為正答)

攻方:(凡是稻草所製成的人,都是人)應有遍,因為「稻草所製成的人」是「人」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此為錯答)

攻方:(若稻草所製成的人是人的部分,則凡是稻草所製成的人,都是人)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

(此時,雙方唯有攤開部分的公設來檢驗:若A是B的部分,則凡A都是B。今經由檢驗,攻方合乎公設,守方不合公設)

守方:同意。

評解:「※不遍」之處,守方應答「因不成」才對。

 

◆熟習後的略答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公設故。(公設=猶如「無我」,為共許)

守方:同意。

 

◆意義相同的句子

 

(一)隨遍與倒遍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分解出大前提:

 å‡¡æ˜¯æ‰€ä½œæ€§ï¼Œéƒ½æ˜¯ç„¡å¸¸ã€‚(此處所作性稱作隨遍)

 â‰¡å‡¡ä¸æ˜¯ç„¡å¸¸ï¼Œéƒ½ä¸æ˜¯æ‰€ä½œæ€§ã€‚(此處所作性稱作倒遍)

○白馬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白色故。

分解出大前提:

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此處白色稱作隨遍)

≡凡是紅色,都不是白色。(此處白色稱作倒遍)

 

(二)不遍與不都是

○有人說:凡是無常,都是不相應行。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不相應行]應不遍,因為感受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故。

≡凡是無常不遍是不相應行,因為感受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故。

≡凡是無常不都是不相應行,因為感受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故。

≡凡是無常不一定是不相應行,因為感受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故。

 

參考資料:

〈佛教邏輯與因明論式的運用〉,林崇安,法光雜誌,192期,2005。

〈因明論式的推演及其公設略探──兼述辯經上的運用〉,林崇安,法光雜誌,193期,2005。


編著者簡介

林崇安教授,1947年出生,台灣台中縣人。

學歷:美國萊斯大學理學博士(1974)。

經歷:國立中央大學太空科學研究所教授,法光、中華、圓光佛研所教授,法光、圓光佛研所和內觀教育基金會董事。

佛學書籍出版:《佛教教理的探討》、《佛教因明的探討》、《西藏佛教的探討》、《佛教的生命觀與宇宙論》、《印度佛教的深討》、《生活即禪修》、《阿含經的中道與菩提道》、《釋迦牟尼傳原典選集》、《法句經選集》、《本事經與經集選》、《原始佛典中的菩薩道》、《六祖壇經選集》、《佛教宗派源流與思想》、《因明與辯經》、《基本漢藏梵英佛學術語》、《藏文拼音教材》、《藏文文法教材》、《聖妙吉祥真實名經廣釋》、《內觀動中禪》、《止觀法門的實踐》、《佛法之源:阿含經的源流與核心思想》、《西藏中觀學:甚深見》、《西藏中觀學:廣大行》。

其他佛學論文見個人網站:www.ss.ncu.edu.tw/~calin

內觀教育基金會網站:insights.org.tw有「因明與辯經」專欄。


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資料

 

 

《因明與辯經(簡要本)》

林崇安編輯--[桃園縣]中壢市:內觀教育基金會,民97

面:29x21公分 --(佛法教學系列)

 

1.因明,辯經,佛教邏輯

 

 

 

 

 

 

 

 

《因明與辯經(簡要本)》

 


編輯:林崇安教授

出版:[桃園縣]中壢市內觀教育基金會

助印郵撥:19155446財團法人內觀教育基金會

通訊:320中壢郵政9–110信箱。或:

桃園縣大溪鎮頭寮福安里十鄰12之3(大溪內觀教育禪林)

電話:(03)388-2428

傳真:(03)425–8073

網址:http://www.insights.org.tw

版次:【內觀教育版】

出版日期:2008(民97)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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