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ister now ! Login
主選單
因明論式的推演及其公設略探
  Posted on Thu 01 Dec 2005 by insights (3635 reads)

因明論式的推演及其公設略探

 

──兼述辯經上的運用

林崇安(法光雜誌,193期,2005,增訂文)

 

一、前言

  因明是屬於佛法認識論的一部份,而所認識的對象則是屬於存有論的範圍。為了探究宇宙萬有,因明成為研究「緣起」的一項重要工具:深入思索一法與另一法之間的相屬、相違、因果的關係,及其成立的理由。透過因明論式的推演,在一問一答的辯經過程中,可將佛法的深意剖析入微,這便是因明的實用之處。本文先分析因明論式的邏輯結構及其應用於辯經時的對答規則,而後分別探索因明論式小前提和大前提的成立及其公設或共識,並以實例作說明。辯經時,雙方在一定的問答規範下,進行因明論式的推演,推演要細膩,問答要順暢,猶如數學證明題的仔細演算,如此才能夠說:「真理越辯越明」。

 

二、因明論式的邏輯結構與對答

因明論式雖不等同於形式邏輯的三段論法,但用三段論法來比對說明,則甚為方便;先舉一因明論式的例子來說明: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此論式可以分解為三段論法的三個命題: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前提:聲音是所作性。

結論:聲音是無常。

此中共有三詞:聲音是「小詞」,所作性是「中詞」,無常是「大詞」。所以,一個完整的因明論式的結構是:「小詞+大詞,中詞故。」

因明術語:小詞=前陳=有法。大詞=後陳=所立法。中詞=因。結論=小詞+大詞=宗。

 

○規定:辯經過程中,當攻方(問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答方)只允許回答:「同意」或「為什麼」。

 

〔舉例說明〕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只能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守方a:[聲音,是無常]同意。

守方b:[聲音,是無常]為什麼?(接下來攻方要給出理由,如: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規定: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2)「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

(3)「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

 

〔舉例說明〕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守方只能回答三者之一:

守方a:[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同意

守方b:[凡是所作性,是無常] 不遍

守方c:[聲音,是所作性] 因不成

攻方接著依據守方的回答,再提出理由來成立大前提或小前提。

在因明推論的過程中,還會出現類同於西方邏輯的「假言命題」,論式之例子如下:

「凡刹那生滅,都是無常」,因為「刹那生滅是無常的定義」故。

 

這一論式,可仿造三段論法,分解為兩個命題與結論:

大命題:若「刹那生滅是無常的定義」,則「凡刹那生滅,都是無常」。

小命題:刹那生滅是無常的定義。

結  論:凡刹那生滅,都是無常。

守方此時同樣有三種回答:若認為大命題有誤就回答「不遍」;若認為小命題有誤就回答「因不成」;若認為大小命題與結論都無誤就回答「同意」。此處的大命題是邏輯上的「假言命題」:若Y,則X。此處的小命題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題,此命題要正確,結論才能正確。

 

在以上這些嚴格的規範下,攻方便一個論式接一個論式徵詢下去,守方則依據每一論式的正確與否,以上述中的一種小心回答。這種攻守的對辯規則,確保了因明論式的細膩推演。辯經的精神不是在輸贏,而是在釐清觀念,建立正確的知識。攻方是推導者,守方是檢驗者。猶如算數的運算,推導要細膩,檢驗要嚴格

 

三、因明論式小前提的成立與公設

 

檢驗小前提的正確與否,要掌握「小詞」與「中詞」的大小範圍。針對小前提的成立,此中有一基本公設或共識:

 

(一)任何一法(任何一存在的東西)都是自身與自身為一。

針對小前提的成立,一直往下推演論式,可以得出長串的「收斂型」的「因」:

 

〔辯經舉例〕(以下括號內為守方的回答)

青色應是存在的東西,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因不成)

青色應是常、無常二者之一,因為是無常故。  (因不成)

青色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因不成)

青色應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因為是色蘊故。(因不成)

青色應是色蘊,因為是顯色故。   (因不成)

青色應是顯色,因為是本顯色故。   (因不成)

青色應是本顯色,因為是本顯色中的青色故。  (因不成)

青色應是本顯色中的青色,因為是青色為一故。

說明:此處收斂至「小詞」「大詞」「中詞」的範圍都相等,只要有青色,必然青色與青色為一。此處守方可答:同意。若守方:因不成,則攻方:

青色應是與青色為一,因為這是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同意)

(所以)青色應是本顯色中的青色嗎? (同意)

(所以)青色應是本顯色嗎? (同意)

(所以)青色應是顯色嗎? (同意)

(所以)青色應是色蘊嗎?   (同意)

(所以)青色應是無常嗎?     (同意)

(所以)青色應是存在的東西嗎?     (同意)

以上一例,攻方來回推演出:「青色應是存在的東西」這一結論。

 

(二)佛法的經論、自宗祖師之言為「聖言量」:

這些聖言量也都是基本公設或共識。

 

〔辯經舉例〕

色身應是有為法,因為是無常故。 (因不成)

色身應是無常,因為《阿含經》說:「色無常」故。(同意)

說明:

大命題:若《阿含經》說:「色無常」,則「色身應是無常」。

小命題:《阿含經》說:「色無常」。

結  論:色身應是無常。

此處攻方引經據典做理由時,守方不答「因不成」,只能答:「同意」或「不遍」。

 

四、因明論式大前提的成立與公設

 

檢驗大前提的周遍與否,要掌握「中詞A」與「大詞B」的大小範圍。這二詞之間的關係可歸納為體性關係與因果關係,並有基本公設或共識如下:

 

(一)二詞間的四種體性關係:

 

(1)A與B範圍相等,如:名標A與其定義B之間,同義字A與B之間,則A與B必互相周遍

凡A是B;凡B是A。

(2)若A是整體(母集合),B是部分(子集合),則凡B是A。

(3)A與B是相違,則A、B互不遍:

凡A遍不是B;凡B遍不是A。。

(4)A與B是部分重疊,則A不遍是B,B不遍是A,可舉出例外。

 

(二)二詞間的一種因果關係:

 

(5)若A與B是與因的緣生相屬,則有必有因:

若有A則有B。

 

其問答方式及規則如下:

 

(1a)名標A與其定義B

攻方:C應是A,因為是B故。

守方:(凡B是A)不遍。

攻方:(凡B是A)應有遍,因為B是A的定義故。

*守方:(若B是A的定義,則凡B是A)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這是依據定義(與名標)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B應是A的定義,因為經論上說:「A的定義是B」故。

守方:同意。

 

(1b)A與B是同義語

攻方:C應是A,因為是B故。

守方:(凡B是A)不遍。

攻方:(凡B是A)應有遍,因為B是A的同義語故。

*守方:(若B是A的同義語,則凡B是A)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這是依據同義語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B應是A的同義語,因為經論上說:「A與B是同義語」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經論之義是同於此處的論題之義故。

接著,守方若不以為然,即答以「因不成」,雙方繼續針對經論之義問答。

 

(2)A是整體(母集合),B是部分(子集合)

攻方:C應是A,因為是B故。

守方:(凡B是A)不遍。

攻方:(凡B是A)應有遍,因為A是B等等部分的整體故。

*守方:(若A是B等等部分的整體,則凡B是A)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這是依據整體(與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應是B等等部分的整體,因為與A為一故。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應是與A為一,因為這是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3)A與B是相違

攻方:C應不是A,因為是B故。

守方:(凡B不是A)不遍。

攻方:(凡B不是A)應有遍,因為A與B是相違故。

*守方:(若A與B是相違,則凡B不是A)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這是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應與B是相違,因為與A為一故。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應是與A為一,因為這是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5)若A與B是與因的緣生相屬

攻方:C應有B,因為有A故。

守方:(若有A則有B)不遍。

攻方:(若有A則有B)應有遍,因為A與B是與因的緣生相屬故。

*守方:(若A與B是與因的緣生相屬,則若有A則有B)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這是依據緣生相屬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應與B是與因的緣生相屬,因為與A為一故。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應是與A為一,因為這是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注意:此中只有(1b)同義字的A、B或(3)相違中的A、B二者地位相等,所以可以將A、B二者一起作「前陳」,而有與前等價的論式如下:

A與B,應是同義字,因為二者相異,且互遍故。

A與B,應是相違,因為二者無共同因素故。

 

(三)佛法的經論、自宗祖師之言為「聖言量」:

這些聖言量都是基本公設或共識。

 

攻方引經據典做理由時,守方只能答:「同意」或「不遍」,而不能答「因不成」。「不遍」表示所引的經論之義,不同於攻方所要成立的論題之義。其問答方式及規則如下:

*若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經論之義是同於此處的論題之義故。

接著,守方若不以為然,即答以「因不成」,雙方繼續針對經論之義問答。

 

附註:守方認為有例外,回答「不遍」時,攻方一般再給出「因」以成立之,但有時可以直接要求守方:「請舉例(外)」,而後攻方以此例外作前陳(有法=小詞),立出論式繼續質詢。

總之,大前提本具公設的性質,因此一般要成立大前提時,要很快就銜接至公設上。

 

五、成立大前提的基本實例

 

〔舉例說明〕:名標與定義

○攻方:瓶,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故。  

守方:〔凡刹那生滅,都是無常〕不遍。

攻方:〔凡刹那生滅,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是無常的定義故。*

說明:攻方這一論式,可仿造三段論法,分解為兩個命題與結論:

大命題:若「刹那生滅是無常的定義」,則「凡刹那生滅,都是無常」。

小命題:刹那生滅是無常的定義。

結  論:凡刹那生滅,都是無常。

*若守方:不遍。

攻方:〔若刹那生滅是無常的定義,則凡刹那生滅,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這是依據名標與定義的公設故。

說明:此處依據公設:若A與B二者名標A與定義B,則必A與 B二者互相周遍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此處可以有三種回答如下。

攻方a:刹那生滅,應是無常的定義,因為經論上說:「無常的定義是刹那生滅」故。

說明:此處用「聖言量」來回答。守方只能回答同意或不遍。

守方:同意。

攻方b:刹那生滅應是無常的定義,因為與刹那生滅為一故。

說明:此處收攝至「自身為一」的公設。

守方:同意。

攻方c:刹那生滅,應是無常的定義,因為於無常是唯一的定義,且於無常互遍故。

說明:此處用「定義」的定義:於自己名標上是唯一的定義,且於名標互遍。此處的定義其實只作說明之用而已,使知道其內涵為何。在一般共識下,守方以同意來回答。

守方:同意。

 

〔舉例說明〕:同義字

○攻方:瓶與柱二事物,應是所知,因為是存有故。

守方:〔凡是存有,都是所知〕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所知、存有二者是同義語故。

說明:攻方這一論式,可仿造三段論法,分解為兩個命題與結論:

大命題:若「所知、存有二者是同義語」,則「凡是存有,都是所知」。

小命題:所知、存有二者是同義語。

結  論:凡是存有,都是所知。

此處的大命題是屬於邏輯上的「假言命題」:若「Y」,則「X」。

*若守方:不遍。

攻方:〔若所知、存有二者是同義語,則凡是存有都是所知〕應有遍,因為這是依據同義語的公設故。

*若守方:因不成。此處可以有二種回答如下。

攻方a:所知、存有二者,應是同義語,因為經論上說:「所知和存有是同義語」故。

守方:同意。

攻方b:所知、存有二者,應是同義語,因為一則是相異,二則是具足互遍故。

說明:此處給出「同義語」的定義。此定義其實只作說明之用而已。 在一般共識下,守方以同意來回答。若針對其定義追下去,常會出 現循環論證。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所知、存有二者,應是相異,因為不是一之法故。

守方:第二因不成。

攻方:所知、存有二者,應是具足互遍,因為凡是所知遍是存有,凡是存有遍是所知故。

守方:同意。

 

〔舉例說明〕:整體與部分

○攻方:身體,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凡是無常都是存在〕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存在是無常等等部分的整體故。

說明:攻方這一論式,可以仿造三段論法,分解為兩個命題與結論 (便於雙方進一步對答):

大命題:若「存在是無常等等部分的整體」,則「凡是無常,都是存在」。

小命題:存在是無常等等部分的整體。

結  論:凡是無常,都是存在。

*若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這是依據整體與部分的公設故。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存在,應是無常等等部分的整體,因為一則無常是存在,二則無常是與存在體性相屬,三則無常外尚有許多存在的同因素故。

說明:此處呈現出三個小前提:

一則、無常存在

二則、無常是與存在體性相屬。

三則、無常外尚有許多存在的同因素。

此處給出「整體」的定義。此定義其實只作說明之用而已。在一般共 識下,守方以同意來回答。

守方:第二因不成。

攻方:無常,應是與存在體性相屬,因為一則彼是與存在同一體性,二則彼是與存在為異,三則若無存在,彼亦必無故。

說明:此處又有三因,呈現另外三個小前提。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無常,應是與存在同一體性,因為與存在同性質故。

守方:第二因不成。

攻方:無常,應是與存在為異,因為與存在為是各別之法故。

守方:第三因不成。

攻方:無常,應若無存在則彼必無,因為若無存在則必隨念想像而成故。

守方:先前的第三因不成。

攻方:無常外,應尚有許多存在的同因素,因為有虛空、空性故。

說明:

大前提:凡有虛空、空性,則有許多存在的同因素。

小前提:無常外,有虛空、空性。

結  論:無常外,有許多存在的同因素。

守方:同意。

 

說明:此例是成立大前提〔凡是無常都是存在〕,此中有衍生命題:存在,應是無常等等部分的整體,其成立之理由從定義下追,結果衍生很多枝節。簡易的成立方式是:

存在,應是無常等等部分的整體,因為經論上說:「存在分常、無常二者」故。

或:

存在,應是無常等等部分的整體,因為與存在為一故。

 

〔舉例說明〕:相違

○攻方:藍玉的顏色,應不是黃色,因為是藍色故。      

守方:〔凡是藍色,都不是黃色〕不遍。

攻方:〔凡是藍色,都不是黃色〕應有遍,因為藍色、黃色二者是相違故。       

*若守方:不遍。

攻方:〔若藍色、黃色二者是相違,則凡是藍色,都不是黃色〕應有遍,因為這是依據二者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三種回答如下。

攻方a:藍色、黃色二者應是相違,因為相異且無共同因素故。

守方:同意。

攻方b:藍色、黃色二者應是相違,因為科學書上說:「藍色、黃色是不同波長」故。 (引權威的話)

守方:同意。

攻方c:藍色、黃色二者,應是相違,因為與藍色、黃色二者為一故。

守方:同意。

或改寫為:

攻方a:藍色,應與黃色是相違,因為與黃色相異且無共同因素故。

守方:同意。

攻方b:藍色,應與黃色是相違,因為科學書上說:「藍色、黃色是不同波長」故。

守方:同意。

攻方c:藍色,應與黃色是相違,因為與藍色為一故。

守方:同意。

 

〔舉例說明〕:因果

○攻方:煙山,應有火,因為有煙故。

守方:〔有煙則有火〕不遍。

攻方:〔有煙則有火〕應有遍,因為煙於火是緣生相屬故。

*若守方:〔若煙於火是緣生相屬,則有煙則有火〕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這是依據緣生相屬的公設故。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煙,應於火是緣生相屬,因為於火是質異,且住於火之果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煙於火質異,且住於火之果」就是「煙於火緣生相屬」的定義故。

守方:同意。

 

〔舉例說明〕:引經據典

○甲的主張:凡是苦諦,遍是集諦。

乙一:須彌山王,應是集諦,因為是苦諦故。

甲一:因不成。

乙二:須彌山王,應是苦諦,因為於苦諦有二種不清淨之情器故。

甲二:因不成。

乙三:須彌山王,應是「於苦諦有二種不清淨之情器」,因為《阿毗達磨集論》說:「云何苦諦?謂有情生及生所依處」如是云故。

(此處乙三引據經論,此為「聖教量」,守方不能答「因不成」, 只能依據狀況回答「同意」或「不遍」。有情生,即有情世間。 生所依處,即器世間。)

若甲:不遍。

則乙:應有遍,因為經論之義就是此處論題之義:「於苦諦有二種不清淨之情器」故。(乙認為經論之義與此處論題之義是同義)

甲三:同意[根本破式]。

乙四:須彌山王,應不是集諦,因為不是產生自果苦諦之業、煩惱任一所攝之有漏之事物故。

甲四:同意。

 

六、結語

本文示出,因明論式中大、小前提的成立,最終離不開基本公設與共識,此中涉及經論的引據。辯經時,為了引用權威的經論(作為公設)來成立自己的觀點,迫使雙方要多多背誦經論,並透徹瞭解經義。在今日科學理性的時代,運用因明論式來談道理,雙方嚴守約定的攻守規則,可以免除亂辯一通,訓練出快速而細密的思考。就像算數的運算,問答的雙方一步步理性地推演,最後都能獲得智慧的增長。

 

Index :: Print ::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