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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觀雜誌第42期
  Posted on Fri 21 Jul 2006 by insights (1991 reads)

內觀雜誌第42期

【本期重點】:(1)因明辯經實習:存有,(2)因明辯經實習:四諦,(3)介紹內觀重要經文《中部》象跡喻小經。

(1)因明辯經實習:存有

林崇安編,2006

立式辯經五階

(A)因明論式與三段論法

  因明論式在辯經的應用中,會出現二種基本的格式。第一種相當於西方形式邏輯中的定言三段論法,第二種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假言三段論法。因明論式與邏輯雖不等同,但用來比對說明,則甚為方便。
(一)第一種格式的定言因明論式
  今舉一因明論式的例子來說明: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此論式可以分解為三段論法的三個命題: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前提:聲音是所作性。
  結 論:聲音是無常。
此中共有三詞:聲音是「小詞」,所作性是「中詞」,無常是「大詞」。因明術語:小詞=前陳=有法。大詞=後陳=所立法。中詞=因。結論=小詞+大詞=宗。一個完整的因明論式的結構是:
「宗,因」或「小詞+大詞,中詞故」。
  規定:辯經過程中,當攻方(問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答方)只允許回答:「同意」或「為什麼」。
   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
(2)「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
(3)「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攻方接著依據守方的回答,再提出理由來。
(二)第二種格式的假言因明論式
  今舉因明辯經中常出現的例子:
  「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這一論式,可分解為兩個命題與一個結論:
  大命題: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命題: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
  結  論: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守方此時同樣有三種回答:(1)若認為小命題有誤就回答「因不成」;(2)若認為大命題有誤就回答「不遍」;(3)若認為大小命題與結論都無誤就回答「同意」。此處的大命題是邏輯上的假言命題:若P,則Q。此處的小命題P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題,此命題要正確,結論Q才能正確。

《佛法總綱》:存有的定義、同義詞、分類、舉例
因明論式實習:立出正因

◎無的公設:人我、神我、龜毛、兔角、石女兒都是無(完全沒有)。
◎存有(=有)、存在、法、所知是同義字。事例:虛空、桌子、智慧、人、白馬。
(預習一)同義字
虛空應是存有,因為是存在故。
桌子應是存在,因為是法故。
智慧應是法,因為是所知故。
人應是所知,因為是存有故。
白馬應是有,因為是法故。
人我應是無,因為不是存有故。
兔角應是無,因為不是所知故。
石女兒應是無,因為不是法故。

◎存有的定義:以正量所緣的東西。存在的定義:以正量所成的東西。法的定義:能持自性。所知的定義:能為心之境。
(預習二)定義
虛空應是存有,因為是以正量所緣的東西故。
桌子應是有,因為是以正量所緣的東西故。
智慧應是存在,因為是以正量所成的東西故。
人應是法,因為是能持自性故。
白馬應是所知,因為是能為心之境故。
人我應是無,因為不是以正量所緣的東西故。
兔角應是無,因為不是能為心之境故。
石女兒應是無,因為不是能持自性故。

◎存有分二:常與無常。
(預習三)分類
虛空應是存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桌子應是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智慧應是存在,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人應是所知,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白馬應是法,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虛空應是存有,因為是常故。
桌子應是有,因為是無常故。
智慧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
人應是所知,因為是無常故。
白馬應是法,因為是無常故。
◎常、無為法、非所作性是同義字。事例:虛空、桌子的概念、空性、無我。
(預習四)同義字
虛空應是常,因為是無為法故。
桌子的概念應是常,因為是非所作性故。
空性應是無為法,因為是常故。
無我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常故。

◎常的定義:非生滅的法。
無為法的定義:非從因緣所生的法。
非所作性的定義:非已生的法。
(預習五)定義
虛空應是常,因為是非生滅的法故。
桌子的概念應是常,因為是非生滅的法故。
空性應是無為法,因為是非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無我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非已生的法故。

◎無常、有為法、所作性、實事是同義字。事例:桌子、智慧、人。
(預習六)同義字
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有為法故。
智慧應是有為法,因為是所作性故。
人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實事故。
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無常的定義:刹那生滅的法。
有為法的定義:從因緣所生的法。
所作性的定義:已生的法。
實事的定義:能有作用。(實事=事物)
◎無實的定義:無有作用。(無、無為法屬之)
(預習七)定義
桌子應是無常,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故。
智慧應是有為法,因為是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人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已生的法故。
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人我應是無實,因為無有作用故。
人我應是無實,因為是無和無為法之一故。
兔角應是無實,因為無有作用故。
兔角應是無實,因為是無和無為法之一故。

◎無實的法、無為法、常、非所作性、無有作用的法,是同義詞。
(預習八)同義詞
虛空應是無實的法,因為是無為法故。
桌子的概念應是無實的法,因為是常故。
空性應是無實的法,因為是非所作性故。
無我應是無實的法,因為是無有作用的法故。

◎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
(預習九)分類
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智慧應是有為法,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人應是所作性,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智慧應是有為法,因為是知覺故。
人應是所作性,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色蘊與物質是同義字。事例:桌子、聲音、香、味、觸、眼耳鼻舌身等五根。
知覺、覺知、心識是同義字。事例:眼識、感受、智慧。
(預習十)同義字
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物質故。
眼根應是物質,因為是色蘊故。
智慧應是知覺,因為是覺知故。
眼識應是覺知,因為是心識故。
感受應是心識,因為是知覺故。

◎色蘊的定義:堪為色者。物質的定義:微粒所成者。
知覺的定義:明白而覺知。
不相應行的定義:非色非知的無常法。事例:白馬、人、眾生。
(預習十一)定義
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堪為色故。
聲音應是物質,因為是微粒所成故。
智慧應是知覺,因為是明白而覺知故。
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非色非知的無常法故。
人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非色非知的無常法故。

◎色蘊分外色、內色。物質分外物質、內物質。知覺分心王、心所。
(預習十二)分類
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內色二者之一故。
香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內色二者之一故。
眼根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內色二者之一故。
耳根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內色二者之一故。
聲音應是物質,因為是外物質、內物質二者之一故。
鼻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外物質、內物質二者之一故。
舌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外物質、內物質二者之一故。
身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外物質、內物質二者之一故。
智慧應是知覺,因為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故。
耳識應是知覺,因為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故。
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
香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
眼根應是色蘊,因為是內色故。
耳根應是色蘊,因為是內色故。
聲音應是物質,因為是外物質故。
鼻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內物質故。
舌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內物質故。
身根應是物質,因為是內物質故。
智慧應是知覺,因為是心所故。
耳識應是知覺,因為是心王故。

◆因明論式實習:確認小前提、大前提、宗、因
【實習1】
1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用同義字作因)
2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 (用定義作因)
3聲音,應是有,因為是無常故。       (用體性相屬作因)
4白馬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白色故。 (用相違作因)
5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6 A,應是X,因為是Y故。
 (如: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7 B,應不是Y,因為不是X故。
 (如:桌子,應不是亞洲人,因為不是人故。)
8瓶與柱二者,應是實事,因為能有作用故。

【實習2】
1人我,應是無,因為不是以正量所成立的東西故。
2兔角,應是無,因為不是以正量所緣的東西故。
3兔角,應是無實,因為無有作用故。

1桌子應是存在,因為是以正量所成立的東西故。
2人應是存有,因為是以正量所緣的東西故。
3智慧應是法,因為是能持自性故。
4虛空應是無實,因為無有作用故。
5虛空應是存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6感受應是法,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1無我應是常,因為是非生滅的法故。
2無我應是常,因為是非所作性故。
3虛空應是無為法,因為是非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4虛空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非已生的法故。
5桌子的概念應是無為法,因為是非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1人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實事故。
2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3智慧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4瓶與柱二者應是實事,因為是能有作用故。
5瓶與柱二者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已生的法故。
6心與物應是有為法,因為是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7香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8味應是無常,因為是物質故。
9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實習3】
1色身應是色蘊,因為是堪為色故。
2色身應是色蘊,因為是外物質、內物質二者之一故。
3香應是物質,因為是微粒所成故。

1知覺應是覺知,因為是明白而覺知故。
2心識應是覺知,因為是知覺故。
3感受應是覺知,因為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故。
4意識應是知覺,因為是明白而覺知故。
5智慧應是知覺,因為是心所故。
6眼識應是知覺,因為是心王故。
7無明應是知覺,因為是明白而覺知故。

1人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非色非知的無常法故。
2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有情故。

※以上所列論式的因,都是「正因」。


(B)因明論式小前提的成立與實習(第一輪)

目標:小前提的成立(今屬證明題)及分類(特別是色、知、不相應行)。

【基本公設或共識】自身為一的公設:

●任何一法(任何一存在的東西)都是自身與自身為一。

〔舉例說明〕小前提的成立(屬證明題)
a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守方:因不成。
b孔子應是亞洲人,因為是中國人故。
守方:因不成。
c孔子應是中國人,因為是山東人故。
守方:因不成。
d孔子應是山東人,因為是山東人中的孔子故。
守方:因不成。
e孔子應是山東人中的孔子,因為是與孔子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f孔子應是與孔子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說明:今從亞洲人收斂至孔子本身,有最小的相同範圍。接著逆推:
(總計同意)
g孔子應是山東人嗎?
守方:同意。
h孔子應是中國人嗎?
守方:同意。
i孔子應是亞洲人嗎?
守方:同意。
j孔子應是人嗎?
守方:同意。

【基本實習1】
○桌子應是有嗎?
守方:為什麼?
桌子應是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桌子應是常、無常二者之一,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
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桌子應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家俱故。
守方:因不成。
桌子應是家俱,因為是家俱中的桌子故。
守方:因不成。
桌子應是家俱中的桌子,因為是與桌子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桌子應是與桌子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所以)桌子應是家俱嗎?
守方:同意。
桌子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桌子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桌子應是有嗎?
守方:同意。

【基本實習2】
○智慧應是存有嗎?
守方:為什麼?
智慧應是存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智慧應是常、無常二者之一,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
智慧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智慧應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因為是知覺故。
守方:因不成。
智慧應是知覺,因為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智慧應是心王、心所二者之一,因為是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智慧應是心所,因為是心所中的智慧故。
守方:因不成。
智慧應是心所中的智慧,因為是與智慧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智慧應是與智慧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                   
(總計同意)
(所以)智慧應是心所嗎?
守方:同意。
智慧應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智慧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智慧應是存有嗎?
守方:同意。

【基本實習3】
○白馬應是有嗎?
守方:為什麼?
白馬應是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白馬應是常、無常二者之一,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
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白馬應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守方:因不成。
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眾生故。
守方:因不成。
白馬應是眾生,因為是馬故。
守方:因不成。
白馬應是馬,因為是白色的馬故。
守方:因不成。
白馬應是白色的馬,因為是與白馬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白馬應是與白馬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所以)白馬應是馬嗎?
守方:同意。
白馬應是眾生嗎?
守方:同意。
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嗎?
守方:同意。
白馬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白馬應是有嗎?   
守方:同意。


(C)因明論式大前提的成立與實習(第二輪)

【基本公設或共識】
(1)A與B範圍相等:
     定義的公設:名標A與其定義B之間,必凡A是B;凡B是A。
 同義詞的公設:A是B的同義詞,則凡A是B;凡B是A。
(2)部分A(子集合)與整體B(母集合):
 部分的公設:A是B的部分,則凡A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範圍內,bo在A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3)A與B是部分重疊(部分交集),則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範圍內,bo在A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4)A與B是相違,互不遍(全無交集):
 相違的公設:A與B相違,則凡都A不是B;凡B都不是A。
(5)若B與A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則有果必有因:
 緣生相屬的公設:B是A的果,則若有B則有A。
◎聖言量的公設:佛法的印度經論、自宗祖師之言為「聖言量」,這些都是基本公設或共識。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舉例說明〕
○攻方:瓶,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說明:以假言三段論法來分析:
大命題:若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  (若P,則Q)
小命題: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衍生命題P)
結 論: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結論Q)
守方:不遍。
攻方:〔若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一】
(1)
a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b〔凡所作性都是無常〕不遍!
a〔凡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的同義字故。
b〔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不遍!
a〔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b同意!
(2)
a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b〔凡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不遍!
a〔凡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b〔若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不遍!
a〔若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b同意!
(3)
a瓶,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b〔凡色蘊都是無常〕不遍!
a〔凡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b〔若色蘊是無常的部分,則凡色蘊都是無常〕不遍!
a〔若色蘊是無常的部分,則凡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b同意!
(4)
a白法螺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白色故。
b〔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不遍!
a〔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應有遍,因為白色與紅色相違故。
b〔若白色與紅色相違,則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不遍。
a〔若白色與紅色相違,則凡是白色都不是紅色〕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b同意。

【實習二】
(1)
感受,應是存在,因為是以正量所成的東西故。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以正量所成的東西是存在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2)
道,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三】
(1)
馬,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眾生故。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眾生是不相應行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2)
白馬,應不是知覺,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知覺與不相應行相違故。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D)大前題與衍生命題的成立與實習

【第一】名標與定義
1攻方:瓶,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1*攻方:刹那生滅的法應是無常的定義,因為《佛法總綱》說:「無常的定義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1攻方:瓶,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說明:周遍已許=大前提已同意。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第二】:同義字
2攻方:瓶與柱二實事,應是所知,因為是存有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存有,都是所知〕應有遍,因為*存有是所知的同義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衍生命題)
2*攻方:存有應是所知的同義字,因為《佛法總綱》說:「所知與存有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存有,都是所知嗎?
守方:同意。
2攻方:瓶與柱二實事,應是所知,因為是存有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第三】:整體與部分
3攻方:身體,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在〕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在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3*攻方:無常,應是存在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存在分常與無常」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存在嗎?
守方:同意。
3攻方:身體,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第四】:相違
4攻方:藍玉的顏色,應不是黃色,因為是藍色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藍色,都不是黃色〕應有遍,因為*藍色與黃色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4*攻方:藍色應是與黃色相違,因為與藍色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藍色應與藍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藍色,都不是黃色嗎?
守方:同意。
4攻方:藍玉的顏色,應不是黃色,因為是藍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第五】:因果
5攻方:煙山,應有火,因為有煙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有煙則有火〕應有遍,因為*煙於火是緣生相屬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緣生相屬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5*攻方:煙應於火是緣生相屬,因為與煙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煙應與煙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有煙則有火嗎?
守方:同意。
5攻方:煙山,應有火,因為有煙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E)因明立式二輪推論法(屬證明題)

目標:熟習小前提與大前提的二輪成立。先對每一根本命題進行二輪檢驗:第一輪檢驗小前提,第二輪檢驗大前提。最後檢驗衍生命題。為了便於區分,基本命題(1)內的其他命題用a,b,c,d等編號。

單一基本命題舉例

○桌子應是存有嗎?  
守方:為什麼?
1桌子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 【第一輪】
守方:因不成。
a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b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物質故。
守方:因不成。
c桌子應是物質,因為是物質中的桌子故。
守方:因不成。
d桌子應是物質中的桌子,因為是與桌子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桌子應是與桌子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所以)桌子應是物質中的桌子嗎?
守方:同意。
桌子應是物質嗎?
守方:同意。
桌子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桌子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1桌子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第二輪】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無常是存有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物質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物質是色蘊的同義字故。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c桌子應是物質,因為是物質中的桌子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桌子是物質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d桌子應是物質中的桌子,因為與桌子為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與桌子為一」與「物質中的桌子」是同義字故。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註):
1*無常應是存有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存有分二:常與無常」故。
守方:同意。
a*色蘊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無常分色蘊、知覺、不相應行」故。
守方:同意。
b*物質應是色蘊的同義字,因為《佛法總綱》說:「色蘊與物質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c*桌子應是物質的部分,因為是物質的部分中的桌子故。
守方:因不成。
桌子應是物質的部分中的桌子,因為與桌子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桌子應是與桌子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d凡與桌子為一,都是物質中的桌子嗎?
守方:同意。
c凡是物質中的桌子,都是物質嗎?
守方:同意。
b凡是物質,都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a凡是色蘊,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1凡是無常,都是存有嗎?
守方:同意。
(總結)
1桌子應是存有,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完結!

雙基本命題舉例
當二詞相互比較範圍時,有二個基本命題的出現,其成立方式同於單一基本命題的二輪推論法,唯推論中有重複時,可以依據狀況省略。

○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紅色。
攻方:凡是顏色,都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此處明確示出守方的主張)
說明:接著,攻方找出諍由(有法、前陳):如,黃花的顏色、綠芽的顏色等,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於此攻方有二基本命題要成立:(1)黃花的顏色,應是顏色;(2)黃花的顏色,應不是紅色。
為了便於區分,命題1內的命題用a,b,c,d等編號。命題2內的命題用p,q,r,s等編號。
0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黃花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
守方:前因不成。(不同意第一個理由:黃花的顏色是顏色)
(基本命題1)
1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黃色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檢驗小前提】
a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黃色,因為與黃花的顏色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與黃花的顏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a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黃色嗎?
守方:同意。
1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依次檢驗大前提】
攻方:應有遍,因為*黃色是顏色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黃色,因為與黃花的顏色為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1*攻方:黃色應是顏色的部分,因為是顏色的部分中的黃色故。
守方:因不成。【檢驗小前提】
攻方:黃色應是顏色的部分中的黃色,因為與黃色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黃色應是與黃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1*攻方:黃色應是顏色的部分,因為是顏色的部分中的黃色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次檢驗大前提】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1*攻方:黃色應是顏色的部分,因為是顏色的部分中的黃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a攻方:凡是與黃花的顏色為一,都是黃色嗎?
守方:同意。
1攻方:凡是黃色都是顏色嗎?
守方:同意。
1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小結命題1:以上對相關的大小前提都已檢驗完畢)
0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黃花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前因已許!
守方:後因不成。(不同意第二個理由:黃花的顏色不是紅色)
(基本命題2)
〔2攻方:黃花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黃色故。(給出立式)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先檢驗小前提】
p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黃色,因為與黃花的顏色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q攻方:黃花的顏色應與黃花的顏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以上第一輪可省,於基本命題1中已成立故)
2攻方:黃花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檢驗大前提】
攻方:應有遍,因為*黃色與紅色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2*攻方:黃色應是與紅色相違,因為是與紅色相違的黃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黃色應是與紅色相違的黃色,因為與黃色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黃色應與與黃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2攻方:凡是黃色,都不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
2攻方:黃花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小結命題2:以上對相關的大小前提都已檢驗完畢)
(總結命題1與2)
0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黃花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黃花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雙基本命題實習

【實習一】有人說:凡是無常,都是知覺。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知覺,因為聲是無常且不是知覺故。
攻方找出論題(諍由、有法、前陳):如聲,是無常而不是知覺。此處攻方有二基本命題要成立:(1)聲是無常;(2)聲不是知覺。
守方:前因不成。
1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守方:因不成。
a攻方:聲,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已生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
b攻方:聲,應是已生的法,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c攻方:聲,應是色蘊,因為是色蘊中的聲故。
守方:因不成。
d攻方:聲,應是色蘊中的聲,因為與聲為一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c攻方:聲,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b攻方:聲,應是已生的法嗎?
守方:同意。
a攻方:聲,應是所作性嗎?
守方:同意。
1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聲,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已生的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已生的法,都是所作性〕應有遍,因為*已生的法是所作性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已生的法是所作性的定義,則凡是已生的法,都是所作性〕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攻方:聲,應是已生的法,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已生的法〕應有遍,因為*色蘊是已生的法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色蘊是已生的法的部分,則凡是色蘊,都是已生的法〕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c攻方:聲,應是色蘊,因為是色蘊中的聲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蘊中的聲,都是色蘊〕應有遍,因為*聲是色蘊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聲是色蘊的部分,則凡是色蘊中的聲,都是色蘊〕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d攻方:聲,應是色蘊中的聲,因為與聲為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與聲為一,都是色蘊中的聲〕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1*攻方:所作性應是無常的同義字,因為《佛法總綱》說無常與所作性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a*攻方:已生的法應是所作性的定義,因為《佛法總綱》說所作性的定義是已生的法故。
守方:同意。
b*攻方:色蘊應是已生的法的部分,因為與色蘊為一故。
守方:同意。
c*攻方:聲應是色蘊的部分,因為與聲為一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d攻方:凡與聲為一,都是色蘊中的聲嗎?
守方:同意。
c攻方:凡是色蘊中的聲,都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色蘊,都是已生的法嗎?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已生的法,都是所作性嗎?
守方:同意。
1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1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知覺,因為聲是無常且不是知覺故。前因已許!
守方:後因不成。
2攻方:聲,應不是知覺,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蘊,都不是知覺〕應有遍,因為*色蘊與知覺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色蘊與知覺相違,則凡是色蘊,都不是知覺〕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2*攻方:色蘊應與知覺相違,因為一般所共許故。
(因為是與知覺相違的色蘊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2攻方:凡是色蘊,都不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2攻方:聲,應不是知覺,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總結)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知覺,因為聲是無常且不是知覺故。因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實習二】有人說:凡是無常,都是不相應行。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不相應行嗎?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不相應行,因為正量是無常且不是不相應行故。
攻方找出諍由(有法、前陳):如正量,是無常而不是不相應行。於此攻方有二基本命題要成立:(1)正量,應是無常;(2)正量,應不是不相應行。為了便於區分,命題1內的命題編號用a,b,c,d等。命題2內的命題編號用p,q,r,s等。
守方:前因不成。
(命題1)
1正量,應是無常,因為是有為法故。
守方:因不成。
a正量,應是有為法,因為是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
b正量,應是從因緣所生的法,因為是實事故。
守方:因不成。
c正量,應是實事,因為是知覺故。
守方:因不成。
d正量,應是知覺,因為是知覺中的正量故。
守方:因不成。
e正量,應是知覺中的正量,因為與正量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正量,應與正量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正量,應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正量,應是實事嗎?
守方:同意。
正量,應是有為法嗎?
守方:同意。
1 正量,應是無常,因為是有為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有為法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a正量,應是有為法,因為是從因緣所生的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從因緣所生的法是有為法的定義故。
守方:同意。
b正量,應是從因緣所生的法,因為是實事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從因緣所生的法是實事的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c正量,應是實事,因為是知覺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知覺是實事的部分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略)
1正量,應是無常,因為是有為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不相應行,因為正量是無常且不是不相應行故。前因已許!
守方:後因不成。
(命題2)
2正量,應不是不相應行,因為是知覺故。
守方:因不成。
p正量,應是知覺,因為是無欺的知覺故。
守方:因不成。
q正量,應是無欺的知覺,因為是新而無欺的知覺故。
守方:因不成。
r正量,應是新而無欺的知覺,因為與正量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s正量,應是與正量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正量,應是新而無欺的知覺嗎?
守方:同意。
正量,應是無欺的知覺嗎?
守方:同意。
正量,應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2正量,應不是不相應行,因為是知覺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知覺與不相應行相違故。
守方:同意。
p正量,應是知覺,因為是無欺的知覺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無欺的知覺是知覺的部分故。
守方:同意。
q正量,應是無欺的知覺,因為是新而無欺的知覺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新而無欺的知覺是無欺的知覺的部分故。
守方:同意。
r正量,應是新而無欺的知覺,因為與正量為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新而無欺的知覺是正量的定義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略)
2正量,應不是不相應行,因為是知覺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總結)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不相應行,因為正量是無常且不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實習三】有人說:凡是無常,都是色蘊。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色蘊,因為白馬是無常而不是色蘊故。
攻方找出前陳「白馬」:是無常,而不是色蘊。
守方:前因不成。
1攻方: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
守方:因不成。
a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馬故。
守方:因不成。
b白馬應是馬,因為是白色的馬故。
守方:因不成。
c白馬應是白色的馬,因為與白馬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白馬應與白馬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所以)白馬應是白色的馬嗎?
守方:同意。
白馬應是馬嗎?
守方:同意。
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嗎?
守方:同意。
1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不相應行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白馬應是不相應行,因為是馬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馬是不相應行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白馬應是馬,因為是白色的馬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白色的馬是馬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c白馬應是白色的馬,因為與白馬為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詞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衍生命題)
1*不相應行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與不相應行為一故。
守方:同意。
a*馬應是不相應行的部分,因為與馬為一故。
守方:同意。
b*白色的馬應是馬的部分,因為與白色的馬為一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略)
(小結)
1白馬,應是無常,因為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凡是無常不都是色蘊,因為白馬是無常而不是色蘊故。前因已許!
守方:後因不成。
2攻方:白馬,應不是色蘊,因為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不相應行與色蘊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衍生命題)
2*攻方:不相應行應與色蘊相違,因為與色蘊無共同部分故。
 (因為是與色蘊相違的不相應行應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略)
(小結)
2攻方:白馬,應不是色蘊,因為是不相應行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總結)
0攻方:凡是無常不都是色蘊,因為白馬是無常而不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2)因明辯經實習:四諦

林崇安編, 2006

立式辯經五階

(A)因明論式與三段論法

  因明論式在辯經的應用中,會出現二種基本的格式。第一種相當於西方形式邏輯中的定言三段論法,第二種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假言三段論法。因明論式與邏輯雖不等同,但用來比對說明,則甚為方便。
(一)第一種格式的定言因明論式
  今舉一因明論式的例子來說明: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此論式可以分解為三段論法的三個命題: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前提:聲音是所作性。
  結 論:聲音是無常。
此中共有三詞:聲音是「小詞」,所作性是「中詞」,無常是「大詞」。因明術語:小詞=前陳=有法。大詞=後陳=所立法。中詞=因。結論=小詞+大詞=宗。一個完整的因明論式的結構是:
「宗,因」或「小詞+大詞,中詞故」。
  規定:辯經過程中,當攻方(問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答方)只允許回答:「同意」或「為什麼」。
   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
(2)「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
(3)「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攻方接著依據守方的回答,再提出理由來。
(二)第二種格式的假言因明論式
  今舉因明辯經中常出現的例子:
  「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這一論式,可分解為兩個命題與一個結論:
  大命題: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命題: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
  結  論: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守方此時同樣有三種回答:(1)若認為小命題有誤就回答「因不成」;(2)若認為大命題有誤就回答「不遍」;(3)若認為大小命題與結論都無誤就回答「同意」。此處的大命題是邏輯上的假言命題:若P,則Q。此處的小命題P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題,此命題要正確,結論Q才能正確。

《佛法總綱》:四諦的定義、同義詞、分類、舉例
因明論式實習:立出正因
◎以下解說四諦:分成(一)四諦之定數,(二)次第,(三)字義,(四)各別之體性。
(一)四諦之定數
○希求解脫之士夫,於所抉擇之首要,應是於四諦定數,因為希求解脫之士夫,於所捨輪迴所攝之法中,「因」是集諦,「果」是苦諦,如是決定為二;而於所取涅槃所攝之法中,從輪迴脫離之方便是道諦,以及從輪迴脫離之體性是滅諦,如是決定為二故。
○復次如是,因為《理莊嚴》說:「首先,希求解脫所抉擇之首要者,決定諦為四,因為希求解脫之所捨輪迴中,因是集諦,果是苦諦,決定為二;而所取涅槃中,從輪迴脫離之方便是道諦,從輪迴脫離之體性是滅諦,決定為二故。」如是云故。
(二)四諦之次第
○四諦之次第如何?於四諦有「因果事義」之次第,以及「有境現觀」之次第二種,於此是以後者作範圍,因為《理莊嚴》說:「第二,於四諦『因果事義』之次第及『有境現觀』之次第二種中,於此是以後者作範圍,因為首先生起現觀苦,而後生起集,而後滅,而後生起現觀道故。」如是云故。
○復次如是,因為以思維輪迴總與別之過失,產生於苦希望脫離之心,彼若已生,依於思維考察「彼之因,是何?」後,見到「集」可斷,故開示苦諦是第一時,以及集諦是第二時。若如此見,將見苦可滅,以及滅苦之滅可現前,故開示滅諦是第三時。又將見滅現前是依道於自心續已成依止,故開示道諦是第四時,如是故。
○復次如是,因為《理莊嚴》說:「復次,以思維輪迴總與別之過失,產生於苦希望脫離之心」以及「而後,要思維考察:『於苦有無因?彼因是常或無常?』因為苦若是無因生,以及因是常,則苦不能退除故。如此考察,以暫時生之正因,成立有苦之因,且是無常。再考察『彼無常因,復是何?』而成立補特伽羅我執是彼因,因為從彼(我執)產生貪愛於我,從彼產生貪愛於『我樂』,從彼產生貪愛於樂之能立五根等是我所。為了成辦我樂故,從三門之業現前造作生起輪迴故」以及「依於如此考察後,見到集可斷,故開示集(諦)是第二時。若如此見,見苦可滅,及滅苦之滅可現前,故開示滅諦是第三時。又滅現前是依道於心續已成依止,故開示道諦是第四時。」
○又《究竟一乘寶性論》說:「如同生病,當知病因是要斷,住於安樂所要獲得藥要依,痛苦原因及其滅除以及道,當知、當斷、應當觸及當依止。」如是云故。
(三)四諦之字義
○四諦稱為「聖諦」之理由有之,謂如同聖者所見存在,而於諸愚夫所見為不真,以彼緣故如是稱說故。
○復次如是,因為《瑜伽師地論•聲聞地》卷二十七說:「唯諸聖者,於是諸諦,同謂為諦,如實了知,如實觀見。一切愚夫,不如實知,不如實見,是故諸諦,唯名聖諦。」如是云故。
(四)四諦各別之體性
【1】有「苦諦」之定義,謂從自因集諦產生之一分中,安立之有漏之所斷,就是彼(苦諦)故。
○若分類,有三種,謂有「苦苦」、「壞苦」及「行苦」三種故。
○彼三種之舉例,依次列出如下:例如腎臟疼痛之受為第一種;例如有漏之樂受為第二種;例如有漏之取蘊為第三種之舉例故。

1腎臟疼痛之受,應是苦諦,因為是從自因集諦產生之一分中,安立之有漏之所斷故。
2腎臟疼痛之受,應是苦諦,因為是苦苦故。
3有漏之樂受,應是苦諦,因為是從自因集諦產生之一分中,安立之有漏之所斷故。
4有漏之樂受,應是苦諦,因為是壞苦故。
5有漏之取蘊,應是苦諦,因為是從自因集諦產生之一分中,安立之有漏之所斷故。
6有漏之取蘊,應是苦諦,因為是行苦故。

【2】有「集諦」之定義安立,謂從自果苦諦能生之業、煩惱之一分中,安立之有漏之所斷,就是彼(集諦)故。
○於彼集諦分類有二:謂有「業之集諦」及「煩惱之集諦」二種故。
依次舉例如下:能引生三界之一切業為第一種;六根本煩惱及二十隨煩惱為第二種之舉例故。

1能引生三界之一切業,應是集諦,因為是從自果苦諦能生之業、煩惱之一分中,安立之有漏之所斷故。
2能引生三界之一切業,應是集諦,因為是業之集諦故。
3六根本煩惱及二十隨煩惱,應是集諦,因為是從自果苦諦能生之業、煩惱之一分中,安立之有漏之所斷故。
4六根本煩惱及二十隨煩惱,應是集諦,因為是煩惱之集諦故。

【3】有「滅諦」之定義,謂以修習已成能得自己之方便的道諦之力,所得之離繫是彼(滅諦)故。
○於彼分類有三:謂有三乘之三種滅諦故。
○滅諦與別擇滅是同義詞。
【a】別擇滅的定義: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例如,住於見道解脫道聖者心中之滅諦。
【b】非擇滅的定義: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得,而是緣缺之力所未生之一分。例如,凡夫心中煩惱未生之一分。
【c】「無為之虛空」的定義:唯遮礙觸的無遮。

1聲聞之滅諦,應是滅諦,因為是以修習已成能得自己之方便的道諦之力,所得之離繫故。
2見道解脫道聖者心中之滅諦,應是別擇滅,因為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故。
3凡夫心中煩惱未生之一分,應不是滅諦,因為是非擇滅故。
4凡夫心中煩惱未生之一分,應是非擇滅,因為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得,而是緣缺之力所未生之一分故。
【4】有「道諦」之定義,謂已成能得滅諦之方便的道之一分中,安立之聖者心續之智,就是彼(道諦)故。
○於彼分類,有三乘之見、修、無學道三種各三,謂有聲聞之見、修、無學道三種,獨覺之見、修、無學道三種,及大乘之見、修、無學道三種故。

1聲聞之見道,應是道諦,因為是已成能得滅諦之方便的道之一分中,安立之聖者心續之智故。
2聲聞之無學道,應是道諦,因為是無學道故。

(B)因明論式小前提的成立(第一輪)

【基本公設或共識】自身為一的公設:
●任何一法(任何一存在的東西)都是自身與自身為一。

〔舉例說明〕小前提的成立(屬證明題)
聲聞之見道,應是道諦嗎?
守方:為什麼?
a聲聞之見道,應是道諦,因為是聲聞見道、修道、無學道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b聲聞之見道,應是聲聞見道、修道、無學道三者之一,因為是聲聞見道、修道、無學道三者中的見道故。
守方:因不成。
c聲聞之見道,應是聲聞見道、修道、無學道三者中的見道,因為是與聲聞之見道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d聲聞之見道,應是與聲聞之見道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a聲聞之見道,應是道諦嗎?
守方:同意。
完結!

(C)因明論式大前提的成立(第二輪)

【基本公設或共識】
(1)A與B範圍相等:
     定義的公設:名標A與其定義B之間,必凡A是B;凡B是A。
 同義詞的公設:A是B的同義詞,則凡A是B;凡B是A。
(2)部分A(子集合)與整體B(母集合):
 部分的公設:A是B的部分,則凡A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範圍內,bo在A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3)A與B是部分重疊(部分交集),則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範圍內,bo在A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4)A與B是相違,互不遍(全無交集):
 相違的公設:A與B相違,則凡都A不是B;凡B都不是A。
(5)若B與A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則有果必有因:
 緣生相屬的公設:B是A的果,則若有B則有A。
◎聖言量的公設:佛法的印度經論、自宗祖師之言為「聖言量」,這些都是基本公設或共識。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實習】名標與定義
○攻方:腎臟疼痛之受,應是苦諦,因為是從自因集諦產生之一分中,安立之有漏之所斷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從自因集諦產生之一分中,安立之有漏之所斷,都是苦諦〕應有遍,因為*從自因集諦產生之一分中,安立之有漏之所斷是苦諦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同義字
a聲聞之滅諦,應是滅諦,因為是別擇滅故。
b不遍!
a〔凡是別擇滅都是滅諦〕應有遍,因為*別擇滅是滅諦的同義字故。
b不遍!
a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b同意!

【實習】部分
a六根本煩惱,應是集諦,因為是煩惱之集諦故。
b不遍!
a〔凡是煩惱之集諦都是集諦〕應有遍,因為*煩惱之集諦是集諦的部分故。
b不遍!
a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b同意!

【實習】相違
a凡夫心中煩惱未生之一分,應不是別擇滅,因為是非擇滅故。
b不遍!
a〔凡是非擇滅,都不是別擇滅〕應有遍,因為*非擇滅與別擇滅相違故。
b不遍。
a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b同意。

(D)*衍生命題的成立

【第一】名標與定義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攻方:從自因集諦產生之一分中,安立之有漏之所斷,應是苦諦的定義,因為《佛法總綱》說:「苦諦的定義是從自因集諦產生之一分中,安立之有漏之所斷」故。
守方:同意。

【第二】:同義字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攻方:別擇滅,應是滅諦的同義字,因為《佛法總綱》說:「別擇滅與滅諦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第三】:整體與部分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攻方:煩惱之集諦,應是集諦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集諦分類有二:謂有業之集諦及煩惱之集諦二種」故。
守方:同意。

【第四】:相違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攻方:非擇滅,應是與別擇滅相違,因為是與別擇滅相違的非擇滅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非擇滅,應是與別擇滅相違的非擇滅,因為與非擇滅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非擇滅,應與非擇滅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E)雙命題實習

【實例1】守方主張:凡是存在,都是四聖諦之一。
攻方:凡是存在,都是四聖諦之一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存在,不都是四聖諦之一,因為無為之虛空是存在,而不是四聖諦之一故。
守方:前因不成。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是存在,因為是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是常,因為是常中的虛空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是常中的虛空,因為與虛空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是與虛空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是常中的虛空嗎?
守方:同意。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是存在,因為是常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常是存在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常應是存在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存在分常與無常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常,都是存在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存在,不都是四聖諦之一,因為無為之虛空是存在,而不是四聖諦之一故。前因已許!
守方:後因不成。
0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四聖諦之一,因為一則不是苦諦,二則不是集諦,三則不是滅諦,四則不是道諦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
1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苦諦,因為不是苦苦、壞苦、行苦三種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苦苦、壞苦、行苦三種之一,因為是常故。
守方:同意。
1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苦諦,因為不是苦苦、壞苦、行苦三種之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苦諦分苦苦、壞苦、行苦三種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整體與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苦苦、壞苦、行苦三種之一,都不是苦諦嗎?
守方:同意。
1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苦諦,因為不是苦苦、壞苦、行苦三種之一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四聖諦之一,因為一則不是苦諦,二則不是集諦,三則不是滅諦,四則不是道諦故。第一因已許!
守方:第二因不成。
2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集諦,因為不是「業之集諦」及「煩惱之集諦」二種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業之集諦」及「煩惱之集諦」二種之一,因為是常故。
守方:同意。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集諦,因為不是「業之集諦」及「煩惱之集諦」二種之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集諦分為「業之集諦」及「煩惱之集諦」二種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集諦應分為「業之集諦」及「煩惱之集諦」二種,因為《佛法總綱》說:「集諦分類有二,謂有業之集諦及煩惱之集諦二種」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業之集諦」及「煩惱之集諦」二種之一,都不是集諦嗎?
守方:同意。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集諦,因為不是「業之集諦」及「煩惱之集諦」二種之一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四聖諦之一,因為一則不是苦諦,二則不是集諦,三則不是滅諦,四則不是道諦故。第一、第二因已許!
守方:第三因不成。
3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滅諦,因為不是別擇滅故。
守方:因不成。
a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別擇滅,因為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故。
守方:因不成。
b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因為不是所證得故。
c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所證得,因為是唯遮礙觸的無遮故。
守方:因不成。
d攻方:無為之虛空,應是唯遮礙觸的無遮,因為與無為之虛空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e攻方:無為之虛空應與無為之虛空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d攻方:無為之虛空,應是唯遮礙觸的無遮嗎?
守方:同意。
c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所證得嗎?
守方:同意。
b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嗎?
守方:同意。
a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別擇滅嗎?
守方:同意。
3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滅諦,因為不是別擇滅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滅諦與別擇滅是同義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別擇滅,因為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是別擇滅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因為不是所證得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是「所證得」之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c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所證得,因為是唯遮礙觸的無遮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所證得」與「唯遮礙觸的無遮」是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d攻方:無為之虛空,應是唯遮礙觸的無遮,因為與無為之虛空為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唯遮礙觸的無遮」是「無為之虛空」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滅諦應與別擇滅是同義字,因為《佛法總綱》說:「滅諦與別擇滅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攻方:*「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是別擇滅的定義,因為《佛法總綱》說:「別擇滅的定義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與無為之虛空為一,都是唯遮礙觸的無遮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唯遮礙觸的無遮,都不是所證得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所證得,都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都不是別擇滅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別擇滅,都不是滅諦嗎?
守方:同意。
3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滅諦,因為不是別擇滅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四聖諦之一,因為一則不是苦諦,二則不是集諦,三則不是滅諦,四則不是道諦故。第一、第二、第三因已許!
守方:第四因不成。
4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道諦,因為不是道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道,因為不是知覺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知覺,因為不是無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無常,因為是常故。
守方:同意。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道嗎?
守方:同意。
4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道諦,因為不是道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道諦是道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道諦應是道的部分,因為道分凡夫之道與聖者之道,而聖者之道與道諦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道,都不是道諦嗎?
守方:同意。
0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四聖諦之一,因為一則不是苦諦,二則不是集諦,三則不是滅諦,四則不是道諦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四聖諦是苦諦、集諦、滅諦、道諦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四聖諦應是苦諦、集諦、滅諦、道諦,因為經上說:四聖諦是苦諦、集諦、滅諦、道諦故。
守方:同意。
0攻方:無為之虛空,應不是四聖諦之一,因為一則不是苦諦,二則不是集諦,三則不是滅諦,四則不是道諦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存在,不都是四聖諦之一,因為無為之虛空是存在,而不是四聖諦之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存在,不都是四聖諦之一,因為無為之虛空是存在,而不是四聖諦之一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實例2】守方主張:凡是實事,遍是四諦之一。
◎攻方:凡是實事,都是四諦之一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實事,不都是四諦之一,因為極樂世界是實事而不是四諦之一故。
守方:前因不成。
1攻方:極樂世界,應是實事,因為是能有作用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極樂世界,應是能有作用,因為是清靜的世界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極樂世界,應是清靜的世界,因為與極樂世界為一故。
守方:同意。
攻方:極樂世界,應是能有作用嗎?
守方:同意。
攻方:樂世界是實事嗎?
守方:同意。
1攻方:極樂世界,應是實事,因為是能有作用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能有作用是實事的定義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能有作用,都是實事嗎?
守方:同意。
1攻方:極樂世界,應是實事,因為是能有作用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實事,不都是四諦之一,因為極樂世界是實事而不是四諦之一故。前因已許!
守方:後因不成。
2攻方:極樂世界,應不是四諦之一,因為一則不是苦諦,二則不是集諦,三則不是滅諦,四則不是道諦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極樂世界,應不是苦諦,因為是清淨世界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阿毗達磨集論》說:「清淨世界,非苦諦攝」如是云故。
守方:同意。
2攻方:極樂世界,應不是四諦之一,因為一則不是苦諦,二則不是集諦,三則不是滅諦,四則不是道諦故。第一因已許!
守方:第二因不成。
攻方:極樂世界,應不是集諦,因為不是產生自果苦諦之業、煩惱任一分中安立之有漏法故。
守方:同意。
2攻方:極樂世界,應不是四諦之一,因為一則不是苦諦,二則不是集諦,三則不是滅諦,四則不是道諦故。第一、第二因已許!
守方:第三因不成。
攻方:極樂世界,應不是滅諦,因為是有為法故。
守方:同意。
2攻方:極樂世界,應不是四諦之一,因為一則不是苦諦,二則不是集諦,三則不是滅諦,四則不是道諦故。第一、第二、第三因已許!
守方:第四因不成立。
攻方:極樂世界,應不是道諦,因為不是覺知故。
守方:同意。
2攻方:極樂世界,應不是四諦之一,因為一則不是苦諦,二則不是集諦,三則不是滅諦,四則不是道諦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阿毗達磨集論》說:「四諦是苦諦、集諦、滅諦、道諦」如是云故。
守方:同意。
2攻方:極樂世界,應不是四諦之一,因為一則不是苦諦,二則不是集諦,三則不是滅諦,四則不是道諦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實事,不都是四諦之一,因為極樂世界是實事而不是四諦之一故。因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實例3】守方主張:凡是苦諦,遍是集諦。
◎攻方:凡是苦諦,都是集諦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苦諦,不都是集諦,因為須彌山王是苦諦而不是集諦故。
守方:前因不成。
1攻方:須彌山王,應是苦諦,因為是「苦諦有不清淨之情、器二種」中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須彌山王,應是「苦諦有不清淨之情、器二種」中之一,因為是「苦諦有不清淨之情、器二種」中的後者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須彌山王,應是「苦諦有不清淨之情、器二種」中的後者,因為是不清淨之器世間故。
守方:同意。
攻方:須彌山王,應是不清淨之器世間,因為是不清淨之器世間中的須彌山王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略)
1攻方:須彌山王,應是苦諦,因為是「苦諦有不清淨之情、器二種」中之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阿毗達磨集論》說:「云何苦諦?謂有情生及生所依處」如是云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有情生及生所依處,就是不清淨之情、器二種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略)
1攻方:須彌山王,應是苦諦,因為是「苦諦有不清淨之情、器二種」中之一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苦諦,不都是集諦,因為須彌山王是苦諦而不是集諦故。前因已許!
守方:後因不成。
2攻方:須彌山王,應不是集諦,因為不是產生自果苦諦之業、煩惱任一所攝之有漏實事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須彌山王,應不是產生自果苦諦之業、煩惱任一所攝之有漏實事,因為不是知覺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須彌山王,應不是知覺,因為是色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須彌山王,應是色法,因為是色法中的須彌山王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須彌山王,應不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攻方:須彌山王,應不是產生自果苦諦之業、煩惱任一所攝之有漏實事嗎?
守方:同意。
攻方:須彌山王,應不是集諦嗎?
守方:同意。
2攻方:須彌山王,應不是集諦,因為不是產生自果苦諦之業、煩惱任一所攝之有漏實事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產生自果苦諦之業、煩惱任一所攝之有漏實事」是「集諦」的定義故。
守方:同意。
2攻方:須彌山王,應不是集諦,因為不是產生自果苦諦之業、煩惱任一所攝之有漏實事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苦諦,不都是集諦,因為須彌山王是苦諦而不是集諦故。因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實例4】守方主張:凡是集諦,遍是已成異熟因之有漏法。
◎攻方:凡是集諦,都是已成異熟因之有漏法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集諦,不都是已成異熟因之有漏法,因為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是集諦,而不是已成異熟因之有漏法。
守方:前因不成。
1攻方: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應是集諦,因為是已成為能生自果輪迴之業、煩惱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應是已成為能生自果輪迴之業、煩惱之一,因為是已成為能生自果輪迴之煩惱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應是已成為能生自果輪迴之煩惱,因為與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為一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略)
1攻方: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應是集諦,因為是已成為能生自果輪迴之業、煩惱之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集論》說:「云何集諦?謂諸煩惱及煩惱增上所生諸業」如是云故。
守方:同意。
1攻方: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應是集諦,因為是已成為能生自果輪迴之業、煩惱之一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集諦,不都是已成異熟因之有漏法,因為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是集諦,而不是已成異熟因之有漏法。前因已許!
守方:後因不成。
2攻方: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應不是已成異熟因之有漏法,因為不是異熟因故。
守方:因不成。
p攻方: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應不是異熟因,因為不是有漏善及不善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q攻方: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應不是有漏善及不善之一,因為是無記故。
守方:因不成。
r攻方: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應是無記,因為是上界之地所攝的煩惱故。
守方:因不成。
s攻方: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應是上界之地所攝的煩惱,因為是上界中第二靜慮所攝的煩惱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應是上界中第二靜慮所攝的煩惱,因為與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為一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略)
2攻方: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應不是已成異熟因之有漏法,因為不是異熟因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異熟因是「已成異熟因之有漏法」的部分故。
守方:同意。
p攻方: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應不是異熟因,因為不是有漏善及不善之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俱舍論》卷六說:「異熟因:不善及善,唯有漏」如是云故。
守方:同意。
q攻方: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應不是有漏善及不善之一,因為是無記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有漏善及不善與無記是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r攻方: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應是無記,因為是上界之地所攝的煩惱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俱舍論》卷二十一說:「上界皆無記」如是云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上界之地所攝的煩惱,都是無記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無記,都不是有漏善及不善之一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有漏善及不善之一,都不是異熟因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異熟因,都不是已成異熟因之有漏法嗎?
守方:同意。
2攻方: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應不是已成異熟因之有漏法,因為不是異熟因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集諦,不都是已成異熟因之有漏法,因為能引生第二靜慮之煩惱是集諦,而不是已成異熟因之有漏法。因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實例5】守方主張:凡是滅,遍是滅諦。
◎攻方:凡是滅,都是滅諦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滅,不都是滅諦,因為非擇滅是滅,而不是滅諦故。
守方:前因不成。
1攻方:非擇滅,應是滅,因為是「滅有擇滅及非擇滅二種」中的後者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非擇滅,應是「滅有擇滅及非擇滅二種」中的後者,因為與非擇滅為一故。
守方:同意。
攻方:非擇滅,應是滅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滅,不都是滅諦,因為非擇滅是滅,而不是滅諦故。前因已許!
守方:後因不成。
2攻方:非擇滅,應不是滅諦,因為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故。
守方:因不成。
p攻方:非擇滅,應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因為是緣缺之力所未生之一分故。
守方:因不成。
q攻方:非擇滅,應是緣缺之力所未生之一分,因為與非擇滅為一故。
守方:同意。
攻方:非擇滅,應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嗎?
守方:同意。
2攻方:非擇滅,應不是滅諦,因為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是滅諦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p攻方:非擇滅,應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因為是緣缺之力所未生之一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緣缺之力所未生之一分」與「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是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q攻方:非擇滅,應是緣缺之力所未生之一分,因為與非擇滅為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緣缺之力所未生之一分」是「非擇滅」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q攻方:凡是與非擇滅為一,都是緣缺之力所未生之一分嗎?
守方:同意。
p攻方:凡是緣缺之力所未生之一分,都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都不是滅諦嗎?
守方:同意。
2攻方:非擇滅,應不是滅諦,因為不是以各別擇慧之力斷除所斷之離繫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滅,不都是滅諦,因為非擇滅是滅,而不是滅諦故。因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實例6】守方主張:「若將道諦分類,則決定定數為資糧等五道。」
攻方:若將道諦分類,則決定定數為資糧等五道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資糧等五道,都是道諦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資糧等五道,不都是道諦,因為聲聞資糧道是道,而不是道諦故。
守方:前因不成。
1攻方:聲聞資糧道,應是道,因為是五道中的資糧道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聞資糧道,應是五道中的資糧道,因為是聲聞五道中的資糧道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聞資糧道,應是聲聞五道中的資糧道,因為與聲聞資糧道為一故。
守方:同意。
攻方:聲聞資糧道,應是五道中的資糧道嗎?
守方:同意。
1攻方:聲聞資糧道,應是道,因為是五道中的資糧道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五道中的資糧道是道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五道中的資糧道,都是道嗎?
守方:同意。
1攻方:聲聞資糧道,應是道,因為是五道中的資糧道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資糧等五道,不都是道諦,因為聲聞資糧道是道,而不是道諦故。前因已許!
守方:後因不成。
2攻方:聲聞資糧道,應不是道諦,因為不是聖道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聞資糧道,應不是聖道,因為是凡夫之道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聞資糧道,應是凡夫之道,因為是資糧道與加行道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聞資糧道,應是資糧道與加行道二者之一,因為是資糧道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聞資糧道,應是資糧道,因為是聲聞資糧道、獨覺資糧道、菩薩資糧道三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聞資糧道,應是聲聞資糧道、獨覺資糧道、菩薩資糧道三者之一,因為是與聲聞資糧道為一故。
守方:同意。
攻方:聲聞資糧道,應是資糧道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聞資糧道,應是凡夫之道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聞資糧道,應不是聖道嗎?
守方:同意。
2攻方:聲聞資糧道,應不是道諦,因為不是聖道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聖道與道諦是同義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聖道,都不是道諦嗎?
守方:同意。
2攻方:聲聞資糧道,應不是道諦,因為不是聖道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資糧等五道,不都是道諦,因為聲聞資糧道是道,而不是道諦故。因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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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內觀重要經文《中部》象跡喻小經

說明:此處佛陀以象跡作譬喻指出,修行的體驗有層次之分,不要太早下結論。應到達終點再下結論,此時是圓滿的解脫。本經由林崇安教授依英譯本校正。

中部經典
二十七、象跡喻小經
(1)如是我聞:
一時,世尊往舍衛城祇陀林給孤獨園。
(2)爾時,生漏婆羅門乘母馬所拉全白色之車,早晨從舍衛城出行。
生漏婆羅門遙見遍行者卑盧帝伽從彼方而來,乃問遍行者卑盧帝伽言:「越奢耶那!汝一早從何處來耶?」
「尊者!我從沙門瞿曇處來。」
「越奢耶那!汝如何思維沙門瞿曇之殊勝智慧耶?彼是否為智者?」
「尊者!我是誰而能測知沙門瞿曇之殊勝智慧?能知沙門瞿曇之殊勝智慧者,應與彼同等也。」
「然者越奢耶那!汝實以最上辭句讚嘆沙門瞿曇。」
「尊者!我是誰而能讚嘆沙門瞿曇?彼尊者瞿曇是可讚嘆者中最被讚嘆者也,是人天中之最勝者也。」
「越奢耶那!汝見何依何,如是信仰沙門瞿曇耶?」
(3)「尊者!譬如聰善之捕象師,往赴象林,於象林見寬長之大象足跡,即得結論:此實大公象也。」
尊者!如是我於沙門瞿曇見四足跡,即得結論:「世尊是正等覺者,法是世尊所善說,僧眾是行於善道者也。」云何為四?
(4)尊者!我見有王族之賢者,明於他教之法,鋒利如穿髪之射手,彼等遊行各處,以銳慧破他人之見。
彼等或聞:「沙門瞿曇將往某村里、某聚落。」彼等如是預設問答:「我等往詣沙門瞿曇之處,問此問題。我等如是問,彼如是答,我等如是反駁彼。彼如是答,我等又如是以反駁彼。」
彼等聞知:「沙門瞿曇已來某村里、某聚落矣。」彼等即詣沙門瞿曇之處。
沙門瞿曇以法語對彼等開示、勸發、鼓勵、令歡喜。
沙門瞿曇以法語開示、勸發、鼓勵、令歡喜已,彼等對沙門瞿曇甚至不發問,何況能反駁彼耶?
實者,彼等皆成為沙門瞿曇之弟子。
尊者!我於沙門瞿曇見此第一足跡,即得結論:「世尊是正等覺者,法是世尊所善說,僧眾是行於善道者也。」
(5)尊者!復次,我見有婆羅門之賢者,明於他教之法,鋒利如穿髪之射手,彼等遊行各處,以銳慧破他人之見。
彼等或聞:「沙門瞿曇將往某村里、某聚落。」彼等如是預設問答:「我等往詣沙門瞿曇之處,問此問題。我等如是問,彼如是答,我等如是反駁彼。彼如是答,我等又如是以反駁彼。」
彼等聞知:「沙門瞿曇已來某村里、某聚落矣。」彼等即詣沙門瞿曇之處。
沙門瞿曇以法語對彼等開示、勸發、鼓勵、令歡喜。
沙門瞿曇以法語開示、勸發、鼓勵、令歡喜已,彼等對沙門瞿曇甚至不發問,何況能反駁彼耶?
實者,彼等皆成為沙門瞿曇之弟子。
尊者!我於沙門瞿曇見此第二足跡,即得結論:「世尊是正等覺者,法是世尊所善說,僧眾是行於善道者也。」
(6)尊者!復次,我見有居士之賢者……乃至……
(7)復次,我見有沙門之賢者,明於他教之法,鋒利如穿髪之射手,彼等遊行各處,以銳慧破他人之見。
彼等或聞:「沙門瞿曇將往某村里、某聚落。」彼等如是預設問答:「我等往詣沙門瞿曇之處,問此問題。我等如是問,彼如是答,我等如是反駁彼。彼如是答,我等又如是以反駁彼。」
彼等聞知:「沙門瞿曇已來某村里、某聚落矣。」彼等即詣沙門瞿曇之處。
沙門瞿曇以法語對彼等開示、勸發、鼓勵、令歡喜。
沙門瞿曇以法語開示、勸發、鼓勵、令歡喜已,彼等對沙門瞿曇甚至不發問,何況能反駁彼耶?
實者,彼等請沙門瞿曇容受捨家出家成為無家者,沙門瞿曇接受彼等出家。
彼等出家已,別住、不放逸、勤行、精勤、決心,善男子捨家出家成為無家,不久,即於現法自知、自證、住於無上梵行之目的。
彼等如是言:「我等往昔幾乎滅亡、幾乎毀滅,蓋我等實非沙門而自稱沙門;實非婆羅門而自稱婆羅門;實非應供而自稱應供。
今日我等實為沙門,今日我等實為婆羅門,今日我等實為應供。」
尊者!我於沙門瞿曇見此第四足跡,即得結論:「世尊是正等覺者,法是世尊所善說,僧眾是行於善道者也。」
尊者!我於沙門瞿曇見此等四足跡,即得結論:「世尊是正等覺者,法是世尊所善說,僧眾是行於善道者也。」
(8)如是言已,生漏婆羅門從母馬所拉全白色之車而下,偏袒一肩,向世尊之處合掌敬禮,三次唱言:
「南無世尊應供正等覺者!南無世尊應供正等覺者!南無世尊應供正等覺者!我等或於某時得見世尊瞿曇,或得與世尊共語。」
(9)後時,生漏婆羅門詣世尊之處,問訊世尊,交換友誼之語已,坐於一面。
坐於一面之生漏婆羅門奉告世尊其與遍行者卑盧帝伽之會談。
世尊聞已,告生漏婆羅門言:「婆羅門!於此程度,此象跡喻尚未充分具足。婆羅門!更有廣大具足之象跡喻,諦聽善思!我將說之。」
生漏婆羅門白言:「唯然,世尊!」
世尊乃曰:
(10)「婆羅門!譬如聰善之捕象師,往赴象林,於象林見寬長之大象足跡,彼聰善捕象師不立即作此結論:「此實是大公象也。」何以故?
婆羅門!於象林有矮小母象,具有大足,此有可能是彼等之跡也。
彼於象林追尋更遠,見延長廣大之象跡,又見高處有被大象刮折之痕跡。
聰善捕象師不立即作此結論:「此實是大公象也。」何以故?
婆羅門!於象林有大突牙母象,具有大足,此有可能是彼等之跡也。
彼於象林追尋更遠,見延長廣大之象跡,又見高處有被象牙刮折之痕跡。
彼聰善捕象師不立即作此結論:「此實是大公象也。」何以故?
婆羅門!於象林有大長牙母象,具有大足,此有可能是彼等之跡也。
彼於象林追尋更遠,見延長廣大之象跡,又見高處有被象牙折枝之痕跡。
彼見公象於樹下或空曠處漫步,或立,或坐、或臥,始作此結論:「此實是大公象也。」
(11)婆羅門!如來出現世間,彼世尊是阿羅漢、正等覺、明行圓滿、善逝、世間解、無上丈夫調御士、天人師、佛、世尊。如來智慧自證而開示,含括天界、魔界、梵界,並此世界沙門、婆羅門、天人眾。彼宣說正法,開示初善、中善、後善,文義巧妙,純一圓滿,清白梵行。
(12)居士、居士子,或其他族姓子,聽聞如來之教法;聞是法已,深生淨信。生淨信已,作是思惟:『在家迫迮,多諸塵穢,出家寬曠,猶若虛空;染室家者,不易一向修習圓滿,清白梵行,如螺淨耀,是故我應剃除鬚髮,被服袈裟,棄捨家法,出趣非家。』
彼於後時,或捨小財物,或捨多財物,或捨小親族,或捨多親族。既棄捨已,剃除鬚髮,被服袈裟,遠離家法,出趣非家。
(13)如是彼出家,具足比丘應學之學處。
離害生命,棄諸刀杖,有慚有愧,慈悲、哀愍一切有情之利益。
離不與取,取於所與(若淨施物知量而受),期於所與(於諸所有不生染著),無諸盜心(攝受清淨無罪自體)。離非梵行,常修遠行、妙行,遠離生臭婬欲穢法。離虛誑語,常樂實語、諦語、信語、可承受語、世無諍語。離離間語,不聞此語為破壞故向彼而說,不聞彼語為破壞故向此而說。常樂和合已破壞者,諸和好者讚令堅固。愛和合、好和合、喜和合、說和合語。離麤惡語,所發語言,無有過失,順耳、合意、悅心、優雅、可樂,眾所樂聞。離雜穢語,凡所發言應時應處,稱法稱律,真實可貴,適時應理,明確無雜,能引義利。
遠離損傷種子、作物,不非時食,日唯一食,不於夜食。不觀歌舞、音樂、戲劇。離華鬘、塗香、持粉、裝飾、裝扮。遠離高廣大床,不受蓄金銀等寶。
不受生穀、生肉、婦人、少女、男奴、女婢。終不攝養山羊、綿羊、雞、豬、象、牛、馬、驢諸傍生類,不受大田、小田,遠離差使、差事。遠離買賣、偽秤、偽斗、偽斛函等。遠離賄賂、欺詐、虛偽。遠離傷害、殺戮、拘禁、攔劫、奪食。
(14)彼滿足其護身之衣及其養體之施食,往何處,唯持此衣、缽而往。
猶如有翼之鳥,飛往何處,只持其翼。
如是比丘滿足其護身之衣及養體之施食,往何處,唯持此衣、缽而往。
彼如是具足聖戒蘊,內受無垢之樂。
(15)彼眼見諸色,不取其相,不執隨好。彼若放逸不防護,而隨著貧愛、憂悲、過惡、不淨法,即攝御眼根,防護眼根,令達眼根之防護。耳聞諸聲……鼻嗅諸香……舌味諸味……身觸諸觸……乃至意知諸法,不取其相,不執隨好。彼若放逸不防護,而隨著貪愛、憂悲、過惡、不淨法,即攝御意根,防護意根,令達意根之防護。
彼具足此聖密護根門,內受無垢之樂。
(16)彼進、退以具正智,瞻前、顧後亦具正智。屈伸手足、持下衣、上衣及缽,飲食嘗味,大小便利,行住坐臥,醒時,語時,默時,皆具正智。
(17)彼具足此聖戒蘊、聖密護諸根、聖正念正智、聖圓滿知足,彼尋一空閑處、樹下、山洞、塚間、林藪、野外之槁堆。
(18)彼乞食而歸,食已,端身正坐,繫念在前。
彼捨棄世間貪欲,無貪欲心而住,由離貪欲令心淨化。
捨棄害心及瞋恚,無害心而住,利益慈愍一切生物有類,由離害心及瞋恚令心淨化。
捨棄惛沈及睡眠,脫離惛沈、睡眠而住,光明想而正念正智,由離惛沈、睡眠令心淨化。
捨棄掉舉及惡作,心輕而住,內心寂靜,由離掉舉、惡作令心淨化。
捨棄猶疑,脫離猶疑而住,於淨法無有猶疑,由離猶疑令心淨化。
(19)彼捨此等五蓋、心穢、慧羸,離欲、離不善法,有尋、有伺,離生喜樂,初靜慮具足住。
婆羅門!此謂如來之足跡、如來之行跡、如來之鑿道。然聖弟子猶未即得結論:「世尊是正等覺者,法是世尊所善說,僧眾是行於善道者也。」
(20)婆羅門!又比丘尋、伺寂靜,於內等淨,心一趣性,無尋、無伺,定生喜樂,第二靜慮具足住。
婆羅門!此亦謂如來之足跡、如來之行跡、如來之鑿道。然聖弟子猶未即得結論:「世尊是正等覺者,法是世尊所善說,僧眾是行於善道者也。」
(21)婆羅門!又比丘遠離喜貪,安住捨、念,及以正知,身領受樂,聖所宣說:捨、念具足、安樂而住,第三靜慮具足安住。
婆羅門!此亦謂如來之足跡、如來之行跡、如來之鑿道。然聖弟子猶未即得結論:「世尊是正等覺者,法是世尊所善說,僧眾是行於善道者也。」
(22)婆羅門!又比丘斷樂斷苦,先喜憂沒,不苦不樂,捨、念、清淨,第四靜慮具足住。
婆羅門!此謂如來之足跡、如來之行跡、如來之鑿道。然聖弟子猶未即得結論:「世尊是正等覺者,法是世尊所善說,僧眾是行於善道者也。」
(23)彼如是等持,清淨、皎潔、無穢、無垢、柔軟、堪任、安住而得不動時,引心向宿住隨念智。如是彼隨念宿世:「一生、二生、三生、四生、五生、十生、二十生、三十生、四十生、五十生、百生、千生、十萬生、數壞劫、數成劫、數成壞劫:『於彼處,我如是名、如是種族、如是階級、如是食、如是苦樂、如是壽量。我由彼處死而生於他處,於他處,我如是名、如是種族、如是階級、如是食、如是苦樂、如是壽量。我由他處歿,生來此處。』如是隨念種種宿世之生處、形相、境遇。
婆羅門!此謂如來之足跡、如來之行跡、如來之鑿道。然聖弟子猶未即得結論:「世尊是正等覺者,法是世尊所善說,僧眾是行於善道者也。」
(24)彼如是等持,清淨、皎潔、無穢、無垢、柔軟、堪任、安住而得不動時,引心向有情死生智。如是彼以以清淨而超越人界之天眼,觀察眾生,見眾生死而又生;證知眾生隨所為之業,而有貴賤、美醜、樂與不樂:『此等眾生具身、語、意之惡業,誹謗聖者,以懷邪見,得邪見業;彼等於身壞死後,生於惡生、惡趣、地獄。此等眾生具身、語、意之善業,不誹謗聖者,以懷正見,得正見業;彼等身壞死後,生於善趣、天界。』如是,彼以清淨而超越人界之天眼,觀察眾生,見眾生死而又生;證如眾生隨所為之業,而有貴賤、美醜、樂與不樂。
婆羅門!此謂如來之足跡、如來之行跡、如來之鑿道。然聖弟子猶未即得結論:「世尊是正等覺者,法是世尊所善說,僧眾是行於善道者也。」
(25)彼如是等持,清淨、皎潔、無穢、無垢、柔軟、堪忍、安住而得不動時,引心向漏盡智。如是彼如實證知:『此是苦』;如實證知:『此是苦之集』;如實證知:『此是苦之滅』;如實證知:『此是苦滅之道。』彼如實證知:『此是漏』;如實證知:『此是漏之集』;如實證知:『此是漏之滅』;如實證知:『此是滅漏之道。』
婆羅門!此謂如來之足跡、如來之行跡、如來之鑿道。然聖弟子猶未即得結論:「世尊是正等覺者,法是世尊所善說,僧眾是行於善道者也。」而是處於得此結論之過程中。
(26)當彼如是知、如是見故,心解脫欲漏、解脫有漏、解脫無明漏,而生智慧:『此是解脫』,並自證知:『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
婆羅門!此謂如來之足跡、如來之行跡、如來之鑿道。
婆羅門!如是,聖弟子即得結論:「世尊是正等覺者,法是世尊所善說,僧眾是行於善道者也。」
婆羅門!如是具足廣說象跡喻。」
(27)如是說已,生漏婆羅門白世尊言:
「偉哉!尊者瞿曇!偉哉!尊者瞿曇!尊者瞿曇以種種法門宣說,恰如倒者使起,覆者使現,迷者示道,闇室持來油燈,使有眼者見諸色。我今歸依尊者瞿曇、歸依法及比丘僧伽,願尊者瞿曇容受我之歸依,從今以後,終生為優婆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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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觀雜誌》
行政院新聞局登記證局版北市誌字第313號
1995年10月1日創刊
發行人:李雪卿
編輯:內觀雜誌編輯組
聯絡:320中壢市郵政信箱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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