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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辯經時因明論式的問答訓練
  Posted on Sun 12 Nov 2006 by insights (2189 reads)
 
中文辯經時因明論式的問答訓練
──以無常的論題為例

林崇安(法光雜誌,204期,2006)

一、前言

以因明來辯經,是一種論證的藝術。在辯經的規範下,攻方提出因明論式,針對守方的回答,一步步推演下去,整個過程是理性思考的單純應用,就像數學證明題的推算和論證一樣,每一步驟都要經過檢驗。因明辯經是迅速累積智慧資糧的一個有效方法。以下便以「無常」這一主題來說明辯經的五階訓練。

二、五階的訓練

因明辯經時,先要有一佛法的主題。選好主題後,要理解其相關術語的定義、舉例、同義詞、分類等,這些內容稱之為「佛法總綱」。例如,以「無常」作主題,要知道:

無常的定義:剎那生滅的法。
無常的舉例:聲音、感受、人。
無常的同義詞:有為法、所作性。
有為法的定義:從因緣所生的法。
所作性的定義:已生的法。
無常的分類: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
色蘊的分類:外色和內色。
外色有五塵:色處、聲處、香處、味處、觸處。
內色有五根:眼處、耳處、鼻處、舌處、身處。…

有了主題和「佛法總綱」的通識後,接著雙方就可以在規範下進行如下因明辯經的五階訓練:

(A)因明論式與三段論法的對應

在辯經過程中,攻方(問方)所提出的完整的因明論式不外兩種:定言因明論式和假言因明論式。
◆第一種定言因明論式如下: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其結構是:〔前陳a,後陳b〕,〔因c〕。對比於定言三段論法是:

大前提: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前提:聲音是所作性。
結�論:聲音,是無常。

此中,「小詞」=前陳a,「中詞」=因c,「大詞」=後陳b。結論=宗=小詞+大詞=前陳a+後陳b。前陳=有法。後陳=所立法。
所以,定言因明論式的結構是:〔小詞,大詞〕,〔中詞〕。為了分隔此三詞,論式中用「應是」「因為是」來隔開。
辯經的問答規則:
(1)當攻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同意」或「為什麼」。
〔舉例〕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守方只能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a)守方:同意。
(b)守方:為什麼? 接下來,攻方要給出理由,如: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2)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定言因明論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
(a)「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
(b)「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
(c)「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第二種假言因明論式,是延續自上述定言論式中的「大前提」的成立。如何證明此大前提成立?邏輯上,一般把大前提當作已知的假設,此處則上推一步,而有假言因明論式如下:

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詞故。

其結構是:〔a,b〕,〔前陳c,後陳d〕。對比於假言三段論法是:

大命題: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詞,則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命題:*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詞。(衍生命題)
結�論: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

大命題:若〔前陳c,後陳d〕,則〔a,b〕
小命題:〔前陳c,後陳d〕
結�論:〔a,b〕

大命題:若P,則Q
小命題:P
結�論:Q

此中,大命題是一複合命題。小命題=衍生命題,是為了成立結論而出現的新命題,其結構是:〔前陳c,後陳d〕,此一新命題也要接受檢驗。
辯經中的問答規則:
當攻方提出完整的假言因明論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
(a)「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命題不正確。
(b)「不遍」:守方認為大命題不正確。
(c)「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由此可知,在整個辯經過程中,攻方不斷立出上述二種因明論式,守方始終只有四種回答而已:「為什麼?」、「因不成」、「不遍」、「同意」。

(B)因明論式小前提的成立與練習

【基本公設】自身為一的公設(同一律):
任何一存在的東西都是自身與自身為一。

【基本練習】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守方:因不成。
說明:針對守方的「因不成」,攻方要論證出小前提的成立。
攻方:聲音,應是所作性,因為是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五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五者之一,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因為是聲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聲處,因為是與聲音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與聲音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聲處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所作性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C)因明論式大前提的成立與練習

【基本公設】A與B二詞之間的詳細關係,有下列情況:
(1)A與B範圍相等,此時有:
定義的公設:名標A與定義B之間,必凡A都是B;凡B都是A。
同義詞的公設:A是B的同義詞,則凡A都是B;凡B是A。
(2)A是部分而B是整體,此時有:
部分的公設:
1若A是B的部分,則凡A都是B。
2若A是B的部分,則凡B不都是A。
3若A是B的部分,則B含有A等。
4若B含有A等,則A是B的部分。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範圍內,bo在A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3)A與B是部分交集,則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範圍內,bo在A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4)A與B全無交集,此時有:
相違的公設:A與B相違,則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A與B相違」相同於「A是『不是B'的部分」,而有:
部分的公設:
1若A是『不是B'的部分,則凡A都是『不是B'。
2若『不是B'含蓋無和B以外的存有,則A是『不是B'的部分。
(5)若B與A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則有果必有因,此時有:
緣生相屬的公設:B是A的果,則若有B則有A。

此外,還有權證量的重要公設:佛法的印度經論、自宗祖師之言,以及科學上的常識,這些都是基本共識。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基本練習A】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因已許=小前提已同意)
說明:針對守方的「不遍」,攻方要論證出大前提的成立。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詞故。� �
守方:不遍。
攻方:〔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詞,則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詞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周遍已許=大前提已同意)
攻方:完結!

【基本練習B】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剎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基本練習C1】
攻方:聲音,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無常,都不是常〕應有遍,因為無常與常相違故。� �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無常,都不是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基本練習C2】
攻方:聲音,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無常,都不是常〕應有遍,因為「無常」是「不是常」的部分故。
說明:「不是常」包含無常和無,如兔角等。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無常,都不是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不是常,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基本練習D】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D)大前題與衍生命題的成立

【基本練習】
1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說明:針對守方的「不遍」,攻方要論證出大前提的成立。
攻方:〔凡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剎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衍生命題)
*守方:因不成。
說明:針對守方的「因不成」,攻方要論證出小命題的成立。
攻方:剎那生滅的法,應是無常的定義,因為《佛法總綱》說:「無常的定義是剎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剎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1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E)單一命題和雙命題的推論練習

單一命題,例如:「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其證成方式一般是先證成小前提而後是大前提,共有二輪。雙命題是指論式中的「因」包含有二項,因而有第一因和第二因的出現,形成雙命題。
【基本練習】有人說:凡是色蘊,都是色處。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色處嗎?
守方:同意。
說明:此處先確認守方的立場,接著,攻方要找出諍由(有法):如,聲音。有雙命題要成立:(1)聲音是色蘊;(2)聲音不是色處。以下攻方針對守方的「因不成」和「不遍」,一一給出正因以證成之。
0攻方:凡是色蘊不都是色處,因為聲音是色蘊而不是色處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
1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因為是外色中的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中的聲,因為與聲音為一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中的聲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嗎?
守方:同意。
1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外色,都是色蘊〕應有遍,因為外色是色蘊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外色,都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1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色蘊不都是色處,因為聲音是色蘊而不是色處故。第一因已許!
守方:第二因不成。
2攻方:聲音,應不是色處,因為是聲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聲處,都不是色處〕應有遍,因為聲處與色處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聲處,都不是色處嗎?
守方:同意。
2攻方:聲音,應不是色處,因為是聲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總結)
0攻方:凡是色蘊不都是色處,因為聲音是色蘊而不是色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色蘊不都是色處,因為聲音是色蘊而不是色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三、結語

以上以「無常」這一主題說明如何以五階的訓練來進行辯經並熟悉因明的推理,其他的佛法主題都可仿此以進行之。由上面的舉例,可以看出因明辯經時,攻守的雙方只是在規範下單純地一問一答而已,在互動中提昇雙方思考的能力。
─────

附:【單一命題練習】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說明:針對守方的「因不成」,攻方要論證出小前提的成立。
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因為是外色中的聲音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中的聲音,因為是與聲音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與聲音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中的聲音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說明:針對守方的「不遍」,攻方要論證出大前提的成立。
攻方: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說明:針對守方的「因不成」,攻方要論證出小命題的成立。
攻方:色蘊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無常的分類是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無常的分類應是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因為《佛法總綱》說:「無常分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故。
守方:同意。
攻方:色蘊是無常的部分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說明:以上攻方論證「聲音是無常」時,針對守方的「因不成」和「不遍」,一一給出正因以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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