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title:   《入中論》自相空的探究
First posted:   Sun 27 May 2007
Description:   林崇安(法光雜誌,211期,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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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自相空的探究

林崇安(法光雜誌,211期,2007)

一、前言

對於佛陀所說的「諸法無我」,歷代大論師們有不同的探索和發揮,都值得參考,不應偏廢。中觀宗應成派的一個不共的主張就是諸法自相空。自相是「自己的義相」的省略。自相空是「以自相空」的省略。以下先列出月稱論師的《入中論》中有關「自相空」的偈頌,而後參考宗喀巴大師的《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來探究「自相空」這一重要的論題,最後略探自相和空性的源流。

二、入中論的相關偈頌

(一)略標
「變礙等無性,是為自相空。」

(二)廣說
(1)根法自相
色相謂變礙,受是領納性,想謂能取像,行即能造作,
各別了知境,是為識自相。蘊自相謂苦,界性如毒蛇。
佛說十二處,是眾苦生門。所有緣起法,以和合為相。
(2)道法自相
施度謂能捨,戒相無熱惱,忍相謂不恚,精進性無罪,
靜慮相能攝,般若相無著,六波羅蜜多,經說相如是。
四靜慮無量,及餘無色定,正覺說彼等,自相為無瞋。
三十七覺分,自相能出離,空由無所得,遠離為自相,
無相為寂滅,第三相謂苦,無癡八解脫,相謂能解脫。
(3)果法自相
經說善決擇,是十力本性。大師四無畏,本性為堅定,
四無礙解相,謂辯等無竭。與眾生利益,是名為大慈。
救護諸苦惱,則是大悲心。喜相謂極喜。捨相名無雜。
許佛不共法,共有十八種,由彼不可奪,不奪為自相。
一切種智智,現見為自相。餘智唯少分,不許名現見。
(三)總結
若有為自相,及無為自相,彼由彼性空,是為自相空。
(以上的偈頌採用法尊法師譯文,以下的解說依據藏文《入中論善顯密意疏》重新校譯)

說明:根法、道法、果法是指從色一直到一切相智(一切種智)的般若一百零八法類。根(gzhi),法尊法師譯為因,此字有時譯為所依、事、依處。根法有五十三法類,屬於雜染法;道法和果法有五十五法類,屬於清淨法。此處偈頌一方面列出主要法類的自相,一方面標出自相空。

三、《入中論善顯密意疏》的解說

(一)自相和自相空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有下列四段的解說值得探究:

1「此諸自相,是指內涵意義,而不一定周延,是標舉各各自性之主要者而說。」
2「從色乃至一切相智(種智)之諸『義相』,唯是能標彼諸法之自體性,與正因所破之『自相有』(以自相存在),有大差別。」
3「色蘊之義相謂變礙,『等』字含攝乃至一切相智之一切染淨諸法各自之義相,此等實事以自己之體性存在是為無有,此是自相空。」
4「若有為法之自相及無為法之自相,彼等自相即由彼自性空,是為自相空。」

探究:

1自相是「自己的義相」的省稱。在因明學上,「義相」和「名標」關連在一起,每一名標只有一個義相。這是相當於每一名詞只有一個定義。義相大致同於定義;Debate in Tibetan Buddhism 一書中,將義相英譯為definition,名標英譯為definienda。名標和義相必互相周遍。任何一法都有其各自的義相,稱之為自相。義相和定義是人為的,因為是從諸法標舉出各各自性之主要特點,所以不一定周延。
2所以,從色一直到一切相智,都可以人為地找出義相,用以標出諸法各自的基本性質,因而各法有其「自相」。中觀宗應成派以正因(正確的理由)所破的是「自相有」(以自相存在),而不是「自相」(自己的義相);「自相」和「自相有」有很大的差別,不可混而為一。
3色蘊的義相是「堪為色」(傳統上翻譯為變礙);從色蘊到一切相智,五十三雜染法類和五十五清淨法類,諸法都有各自的義相。但是這些法都不是以自己之體性存在,都不是以自相存在,都是自相空。
4一切法不外是有為法和無為法。有為法和無為法也有各自的義相(自相),但是彼等自相即以彼自性空,都不是以自性存在,也都不是以自相存在,都是自相空。

(二)廣說根、道、果的自相

依據《入中論善顯密意疏》,上述根法、道法、果法中諸法的自相如下:

(1)根法自相

色蘊之自相:變礙。
受之自相:具有苦、樂、捨三種領納之性。
想之自相:執取青黃等外像,與苦樂等內像之差別;「像」為境之細差別。
行之自相:造作,謂除四蘊外餘有為。
識之自相:各別了知色、聲等境。
蘊之自相:苦。
界之自相:能令有情執取於輪迴,如同毒蛇捉取於他而作損害。
處之自相:佛說「能生眾苦,是苦生門。」
緣起之自相:因緣之和合。

說明:以上簡略舉出五蘊、界、處、緣起的義相,界可分十八界,處可分內外六處,緣起可分十二項目,界還可分地、水、火、風等六界,此處省略之。

(2)道法自相

布施波羅蜜多之自相:身、受用、善根完全放捨之心。
尸羅之自相:從無有煩惱之熱惱,獲得清涼。
忍辱之自相:不瞋恚,即能忍耐心。
精進之自相:攝持無罪之善法,勇悍為性。
靜慮之自相:攝一切善法故,於善所緣心一境性。
般若之自相:不貪著,為趣涅槃,於任何法都不貪著,破實執故。
四種靜慮、慈等四無量及餘空無邊處等四無色定之自相:具有無瞋恚之相,因為彼等由離瞋恚乃能得故。
三十七菩提分法之自相:能獲得出離解脫。
空解脫門之自相:實執所得諸分別垢不能染故,具有遠離之相。
無相解脫門之自相:由相不可得故,具有寂滅之相。
無願解脫門之自相:於行苦之性正觀為苦,更及以通達真實性之慧觀察諸行之住理,不希願三有盛事,並於出世果位,亦不執為實有而生希願故,具有苦及無癡之相。
八解脫之自相:能解脫諸等至之障。
a內有色想觀外色解脫、b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之自相:此二是阻礙變化之障之對治。
c淨解脫第四靜慮之自相:此是樂於變淨色、不樂於變不淨色之雜染之對治。
d-g四無色等至解脫之自相:住順解脫道之現法樂住道。
h想受滅等至解脫之自相:住寂滅道之現法樂住道。

說明:以上簡略舉出六波羅蜜多、四靜慮、四無量、四無色定、三十七菩提分法、三解脫門、八解脫的義相,另有十八空、四聖諦、九次第定、五神通、四三摩地、四陀羅尼門等項目,或於他處解說(如十八空是屬於道之所緣),此處省略之。

(3)果法自相

力之自相:具有善決擇之自性或義相,因為以善決擇諸境,具有於境無礙而轉之義相故,稱之為「力」。
四無所畏之自相:具有極堅定性為相,因為任何敵者不能動故。
四無礙解之自相:具有法、義、詞、辯等無竭無盡之相。
大慈之自相:與諸眾生利益安樂。
大悲之自相:救護一切苦惱有情。
大喜之自相:具有極歡喜之相。
大捨之自相:具有於此不貪,於彼不瞋,遠離貪瞋,無雜之相。
許佛不共法有十八種,具有不被他奪之自相,何以故?因為佛無有不共法之所治品誤失等事,無隙可乘,不能映奪,不能屈伏故。
一切相智智之自相:具有現見一切所知之相。

說明:以上簡略舉出十力、四無所畏、四無礙解、大慈、大悲、大喜、大捨、十八佛不共法、一切相智智之自相。另有五補特伽羅和三智中的事一切智和道一切智,不屬於究竟的果法,因而此處不列入。

四、自相和自相空溯源

(1)以上諸法之「自相」是月稱菩薩(西元650年)的整理,大致順著早期歷代論師的看法,如無著(350年)的《集論》、世親(360年)的《俱舍論》。

(2)這些「自相」又可上溯到佛陀所說的經典,例如,五蘊的自相是來自《雜阿含經》(四六經),釋尊(約西元前500年)說:

「若可閡、可分,是名色受陰。……是故閡是色受陰。……諸覺相是受受陰,何所覺?覺苦、覺樂、覺不苦不樂,是故名覺相是受受陰。……諸想是想受陰,何所想?少想、多想、無量想,都無所有作無所有想,是故名想受陰。……為作相是行受陰,何所為作?於色為作,於受、想、行、識為作,是故為作相是行受陰。……別知相是識受陰,何所識?識色,識聲、香、味、觸、法,是故名識受陰。」

以上佛法術語的舊譯,轉成玄奘的新譯如下:

「閡是色受陰」,就是「變礙是色取蘊」。
「覺相是受受陰」,就是「領納相是受取蘊」。
「諸想是想受陰」,就是「執取像是想取蘊」。
「為作相是行受陰」,就是「造作相是行取蘊」。
「別知相是識受陰」,就是「各別了知相是識取蘊」

可知這些自相,是源至佛陀,並經過歷代論師的整理編入論典中。

(4)月稱菩薩在《入中論》中發揮中觀宗應成派的不共看法,主張「諸法自相空」,這是上承龍樹(西元200年)和提婆菩薩(230年)的看法。再往上追溯,這些空的義理是來自《大般若經》卷五十一,佛說:

「復次善現!菩薩摩訶薩大乘相者,謂內空、外空、內外空、空空、大空、勝義空、有為空、無為空、畢竟空、無際空、散空、無變異空、本性空、自相空、共相空、一切法空、不可得空、無性空、自性空、無性自性空,是菩薩摩訶薩大乘相。」

(5)若再往上追溯,空的義理和實踐是來自釋尊所教導的《阿含經》,如:

例一、《增一阿含經》(四○六經)中,釋尊對舍利弗說:
「觀察諸法已,便得空三昧,已得空三昧,便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當我爾時,以得空三昧,七日七夜觀視道樹,目未曾眴。舍利弗!以此方便,知空三昧者,於諸三昧最為第一三昧;王三昧者,空三昧是也。」

例二、《中阿含經》(一九○小空經)中,釋尊對阿難說:
「阿難!彼我所說,汝實善知、善受、善持。所以者何?我從爾時及至於今,多行空也。」

例三、《中阿含經》(一九一大空經)中,釋尊對阿難說:
「阿難!如是比丘觀時,則知內空成就遊,心不移動,趣向於近,得清澄住,解於內空者,是謂正知。……解於外空者,是謂正知。……解於內外空者,是謂正知。」

由以上三個《阿含經》的例子,可以明顯看出釋尊對空的重視。

五、略加探究

(1)月稱菩薩在《入中論》中,一方面列出諸法的自相,一方面主張「諸法不是自相有、諸法是自相空」的觀點。諸法的自相是人為的義相,佛陀順著世間給出義相,這是人們溝通時所必須,是屬於世俗有。為何諸法有其「自相」而又說「自相空」?簡單說明如下:例如某甲此時有其個性和特徵(如憂鬱),這是他的「自相」,但是某甲之所以成為某甲,是由這些「自相」所成立的嗎?追究下來,某甲此時之憂鬱是由因緣所成,小時未必如此,如果是以自相所成,那麼他從生到死,都必是憂鬱,絕不改變;而事實不是如此,所以說,某甲不是以自相所成、不是以自相存在,而是自相空。若堅持「諸法以自相存在(自相有)」,就必不符緣起的事實。

(2)以自相存在、以自相所成,稱之為「自相有」,有時又譯作「有自相」;不以自相存在、不以自相成,稱之為「自相空」、「自相無」,有時又譯作「無自相」。這些術語翻譯時的混用,易造成一些困難。如何解決?一般要從句子的上下文來掌握其意義,是指單純的「自相」還是「以自相存在」(自相有);是指「無」還是「不以自相存在」(自相空)。能區分開來,就不會覺得意義不清。

六、結語

「諸法無我」是佛法的核心命題,可以由不同角度來探討,應成派認為要深入到「諸法自相空」或「諸法不以自相成」才能掌握細品的無我和中道,並符合甚深的緣起義理。任何一法雖有世俗的「自相」而又「自相空」。諸法的一般自相是「有」,若認為是無,就落入斷邊;諸法是自相空,不是以自相存在,若認為是自相有或以自相存在,就落入常邊。唯有脫離這種斷邊和常邊,才是立足於佛法的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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