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title:   假言因明論式的推理應用
First posted:   Tue 30 Sep 2008
Description:   林崇安(靈山現代佛教雜誌,305期,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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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言因明論式的推理應用

 

林崇安

(靈山現代佛教雜誌,305期,2008

 

 

一、前言

 

將佛法的主題配合因明的推理,可以深入義理,獲得正見,累積「智慧資糧」。因明論式有定言和假言二種。以下舉出實例來探討「假言因明論式」的出現,以及如何分解為假言三段論法,並如何以「權證量」和公設來成立「宗」(結論)。

 

二、假言因明論式的出現

 

先從定言因明論式的例子來看:

 

孔子應是人,因為是東方人故。

 

這一論式可以分解為:

 

大前提:凡是東方人都是人。

小前提:孔子是東方人。

  論:孔子是人。

 

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正確時,結論就會正確。今追問:上列大前提為何正確?為何必定周遍?西洋邏輯認為「凡是東方人都是人」這是當然的事實,而在因明學則上推一步,找出理由

 

凡是東方人都是人,因為東方人是人的部分故。

 

這一長的論式,便是假言的因明論式,其出現來自找出大前提的成立理由。這種假言因明論式的結構,前段的命題是宗(結論),後段的命題是因:

 

凡是東方人都是人,因為東方人是人的部分故。

    (宗)          (因)

 

假言因明論式的格式為:

 

AB,因為CD故。」

 

共有四詞:ABCD。又可以簡化為:

 

Q,因為P故。」

 

共有二命題QP

 

三、假言因明論式的分解

 

1)假言因明論式:「AB,因為CD故」,可以分解為:

 

大命題:若CD,則AB

小命題:CD

  論:AB

 

2)假言因明論式:「Q,因為P故。」可以分解為:

 

大命題:若P,則Q

小命題:P

  論:Q

 

可以明顯看出,想要「結論」正確,必須「大命題」和「小命題」二者都正確。

 

【基本實例】假言因明論式的分解

 

1)凡是東方人都是人,因為東方人是人的部分故。

大命題:若東方人是人的部分,則凡是東方人都是人。

小命題:東方人是人的部分。

  論:凡是東方人都是人。

 

2)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因為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故。

大命題:若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則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小命題: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

  論: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3)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因為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故。

大命題:若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則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小命題: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

  論: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4)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因為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故。

大命題:若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則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小命題: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

  論: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四、因明辯經的問答

 

因明辯經中,攻方提出假言因明論式「Q ,因為P故」時,守方先依次分解出小命題、大命題和結論:

 

小命題:P

大命題:若P,則Q

  論:Q

 

接著,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認為小命題不正確或要證明。

2)不遍:認為大命題不正確或要證明。

3)同意:認為小命題和大命題都正確。

當小命題和大命題都錯時,規定守方要回答:因不成,若答不遍,表示認為小命題為正確,大命題為錯。

 

【實例】

攻方:孔子,應不是西方人,因為是東方人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應有遍,因為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故。

小命題: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

大命題:若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則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守方:不遍。

說明:守方要攻方成立大命題,也就是再追問:上述的大命題為何成立?答案是:

攻方:[若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則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由此可知,上述大命題的成立,會追溯到基本的公設或共識(見下)。

 

五、因明的基本公設

 

1)若AB範圍相等,則:

 1名標A與定義B必互相周遍:凡A都是B;凡B都是A

  BA的定義,則凡是B都是A

例:若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則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2同義字AB必互相周遍:凡A都是B;凡B都是A

  BA的同義字,則凡是B都是A

例:若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則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2)若A是整體(母集合),B是部分(子集合),則:

      B都是A;凡A不都是B

  1BA的部分,則凡是B都是A

例:若東方人是人的部分,則凡是東方人都是人。

2A分為B1B2B3等,則B1B2B3等是A的部分。

例:分為東方、西方等,則東方、西方的部分。

3)若AB是相違,則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B是與A相違,則凡是B都不是A

例:若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則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4)若A(果)與B(因)是緣生相屬,則有果必有因:若有A則有B

5)佛法的經論和一般無爭議的論著為「權證量」,屬於基本公設或共識,守方對此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以上這些公設,攻守雙方在辯經之初就要有共識,猶如上數學課,要先接受數學的公理和定理,而後才進行推理。

 

六、實例

 

【例一】引公設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例二】引經論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刹那生滅的法,應是無常的定義,因為經論說:「無常的定義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同意。

 

【例三】引經論和公設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經論說:「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則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七、結語

 

由上面所舉的實例可以看出,當守方第一次「不遍」後,再一次「不遍」時,攻方就會引用「公設」來成立。當守方第一次「不遍」後,接著「因不成」時,攻方常會引用經論來成立。經由推理或辯經的不斷引用經論,自然就會熟記並掌握其義理,這便是因明推理或辯經的一大功能。

 

(作者:國立中央大學退休教授,目前為圓光、法光佛研所、內觀教育基金會董事,於圓光佛研所等教導佛學課程,並於大溪內觀教育禪林教導禪修與中文因明辯經。網站:www.insight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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