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title:   因明推理時引用總綱和公設的應用實例
First posted:   Tue 30 Sep 2008
Description:   林崇安教授(法光雜誌,223期,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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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推理時引用總綱和公設的應用實例

 

林崇安教授(法光雜誌,223,2008

 

一、前言

 

後期印度和西藏的佛法教學,主要是以因明推理或辯經的方式來進行,其目的在於迅速培養出「思所成慧」。將佛法的主題配合因明的推理,可以深入義理,獲得正見,累積「智慧資糧」。就像物理課程要配合數學的推理,一章章地學習,每一單元有公設或定理、有例題、有習題、有測驗,其目的在於訓練出解決問題的智慧和能力。以下以「存有」作主題,將其分類、定義、同義字、事例等編成簡略的「總綱」,作為「權證量」或共識,並示範出在推理或辯經時被引用的實例。

 

二、存有的總綱

 

◎存有分二:常與無常。

○常、無為法是同義字。事例:虛空、桌子的抽象概念。

○常的定義:非生滅的法。

○無為法的定義:非從因緣所生的法。

○無常、有為法是同義字。事例:桌子、感受、人。

○無常的定義:刹那生滅的法。

○有為法的定義:從因緣所生的法。

◎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

○色蘊、物質是同義字。事例:桌子、聲音、眼睛、耳朵。

○色蘊的定義:變礙(或,堪為色)。

○物質的定義:微粒所成。

○物質分二:外物質、內物質。

外物質,如桌子、聲音。

內物質,如眼睛、耳朵。

○知覺的定義:唯明唯知(明白而覺知)。事例:感受、眼識。

○不相應行的定義:非色非知的無常法。事例:人、女人、孔子、白馬。

 

三、公設和因明推理舉例

 

0】任何存有A

●自身為一的公設:A是與A為一。

 

【例A】引公設

攻方:虛空,應是有,因為是常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常,因為是無為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無為法,因為是無為的虛空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無為的虛空,因為是與虛空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與虛空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例B】引公設

攻方:感受,應不是物質,因為是知覺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知覺,因為是知覺中的感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知覺中的感受,因為是與感受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與感受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1】名標A與定義B、同義字C

◎凡B都是A,因為BA的定義故。

●定義的公設:若BA的定義,則凡B都是A

 

【例A】引公設

攻方:虛空,應是常,因為是非生滅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非生滅的法都是常〕應有遍,因為非生滅的法是常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非生滅的法是常的定義,則凡是非生滅的法都是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例B】引公設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例C】引總綱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刹那生滅的法,應是無常的定義,因為總綱說:「無常的定義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同意。

 

◎凡C都是A,因為CA的同義字故。

●同義字的公設:若CA的同義字,則凡C都是A

 

【例D】引公設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有為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有為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有為法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有為法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有為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例E】引總綱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有為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有為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有為法是無常的的同義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有為法,應是無常的的同義字,因為總綱說:「無常、有為法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2A是整體(母集合),B是部分(子集合)

◎凡B都是A,因為BA的部分故。

●部分的公設(甲):若BA的部分,則凡是B都是A;凡不是A都不是B

B1B2B3等是A的部分,因為A是(以性質)分為B1B2B3等故。

B1不是B2的部分,因為A是(以性質)分為B1B2B3等故。

●部分的公設(乙):若A是(以性質)分為B1B2B3等,則B1B2B3等是A的部分;B1不是B2的部分。

 

【例A】引公設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色蘊是無常的部分,則凡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甲)故。

守方:同意。

 

【例B】引總綱和公設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總綱說:「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則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乙)故。

守方:同意。

 

【例C】引公設

攻方:感受,應不是內物質,因為不是物質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不是物質都不是內物質〕應有遍,因為內物質是物質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內物質是物質的部分,則凡是內物質都是物質;凡不是物質都不是內物質〕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甲)故。

守方:同意。

 

【例D】引公設

攻方:感受,應不是物質,因為是知覺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知覺,都不是物質〕應有遍,因為知覺是「不是物質」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甲)故。

守方:同意。

 

【例E】引總綱和公設

攻方:感受,應不是物質,因為是知覺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知覺,都不是物質〕應有遍,因為知覺是「不是物質」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知覺,應是「不是物質」的部分,因為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且色蘊是物質的同義字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無常,應是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因為總綱說:「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故。

守方:同意。

攻方:知覺,應是「不是物質」的部分,因為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且色蘊是物質的同義字故。第一因已許!

守方:第二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物質的同義字,因為總綱說:「色蘊、物質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攻方:知覺,應是「不是物質」的部分,因為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且色蘊是物質的同義字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乙)故。

守方:同意。

攻方:知覺,應是「不是物質」的部分,因為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且色蘊是物質的同義字故。因已許!週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知覺,都不是物質〕應有遍,因為知覺是「不是物質」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甲)故。

守方:同意。

攻方:感受,應不是物質,因為是知覺故。因已許!週遍已許!

守方:同意。

 

◎凡A不都是B,因為AoA而不是B故。

●例外的公設:若AoA而不是B,則凡A不都是B

 

【例F】引公設

攻方:凡是物質,不都是桌子,因為聲音是物質而不是桌子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聲音是物質而不是桌子,則凡是物質,不都是桌子〕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3AB是相違

◎凡B都不是A,因為B是與A相違故。

●相違的公設(甲):若B是與A相違,則凡B都不是A

 

【例A】引公設

攻方:感受應不是物質,因為是知覺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知覺都不是物質)應有遍,因為知覺是與物質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知覺是與物質相違,則凡知覺都不是物質)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甲)故。

守方:同意。

 

B1是與B2相違,因為A是(以性質)分為B1B2B3等故。

●相違的公設(乙):若A是(以性質)分為B1B2B3等,則B1是與B2相違。

 

【例B】引總綱和公設

攻方:感受,應不是物質,因為是知覺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知覺,都不是物質〕應有遍,因為知覺與物質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知覺,應是與物質相違,因為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且色蘊是物質的同義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且色蘊是物質的同義字,則知覺是與物質相違〕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乙)故。

守方:同意。

 

【例C】引總綱和公設

攻方:感受,應不是物質,因為是知覺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知覺,都不是物質〕應有遍,因為知覺與物質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知覺,應是與物質相違,因為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且色蘊是物質的同義字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無常,應是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因為總綱說:「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故。

守方:同意。

攻方:知覺,應是與物質相違,因為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且色蘊是物質的同義字故。第一因已許!

守方:第二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物質的同義字,因為總綱說:「色蘊、物質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攻方:知覺,應是與物質相違,因為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且色蘊是物質的同義字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乙)故。

 

4AB是交集

◎凡A不都是B,因為AoA而不是B故。

●例外的公設:若AoA而不是B,則凡A不都是B

 

【例】引公設

攻方:凡是老師不都是女人,因為孔子是老師而不是女人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孔子是老師而不是女人,則凡是老師不都是女人)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四、引用總綱和公設的實例

 

攻方虛空,應是常,因為是非生滅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非生滅的法,因為是無為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虛空,應是無為法,因為是非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非從因緣所生的法都是無為法〕應有遍,因為非從因緣所生的法是無為法的定義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非從因緣所生的法,應是無為法的定義,因為總綱說:「無為法的定義是非從因緣所生的法」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非從因緣所生的法都是無為法〕應有遍,因為非從因緣所生的法是無為法的定義故。因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無為法,因為是非從因緣所生的法故。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非生滅的法,因為是無為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無為法都是非生滅的法〕應有遍,因為無為法是非生滅的法的同義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非生滅的法,因為是無為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常,因為是非生滅的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非生滅的法都是常〕應有遍,因為非生滅的法是常的定義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非生滅的法,應是常的定義,因為總綱說:「常的定義是非生滅的法」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非生滅的法都是常〕應有遍,因為非生滅的法是常的定義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非生滅的法都是常〕應有遍,因為非生滅的法是常的定義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虛空,應是常,因為是非生滅的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五、結語

 

由上面所舉的實例可以看出,當守方一直「因不成」,就會出現攻方引用「自身為一的公設」來成立。當守方第一次「不遍」後,再一次「不遍」,也會出現攻方引用「公設」來成立。當守方第一次「不遍」後,接著「因不成」,就會出現攻方引用「總綱」來成立。由於不同的主題有不同的總綱,經由推理或辯經的不斷引用,自然就會熟記並掌握內容,這便是因明推理或辯經的一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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