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title:   因明立式的二輪推論法
First posted:   Sat 27 May 2006
Description:   林崇安(法光雜誌,199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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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明立式的二輪推論法

──佛教邏輯於現代辯經上的應用

 

林崇安(法光雜誌,199,2006

 

一、前言

  今日的科學文章幾乎都是採用演繹推論法來論述,此是相當於因明立式」的推論方式,而不是「破式」或歸謬的方式。運用因明立式」來推導時,大小前提都要正確,結論才能正確。本文結合現代的思維方式,以實例來說明如何將佛教邏輯的因明立式應用在辯經的推論上。此處的二輪推論法,是對任一命題依次(第一輪)先成立小前提,而後(第二輪)成立大前提,最後並將衍生命題同樣以二輪推論依次給予成立,如此在推導上不但層次分明而且完整,對初學者甚為方便。

 

二、因明立式與三段論法

 

 因明論式在辯經的應用中,會出現二種基本的格式。第一種相當於西方形式邏輯中的定言三段論法,第二種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假言三段論法。因明論式與邏輯雖不等同,但用來比對說明,則甚為方便。以下先解說這二種基本格式。

(一)第一種格式的定言三段論法

 今舉因明論式中,體性相屬的一例子來說明: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此論式可以分解為三段論法的三個命題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前提:聲音是所作性

 論:聲音是無常。

此中共有三詞:聲音是「小詞」,所作性是「中詞」,無常是「大詞」。所以,一個完整的因明論式的結構是:「小詞+大詞,中詞故。」

因明術語:小詞=前陳=有法。大詞=後陳=所立法。中詞=因。結論=小詞+大詞=宗。

 規定:辯經過程中,當攻方(問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答方)只允許回答:「同意」或「為什麼」。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2「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

3「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

攻方接著依據守方的回答,再提出理由來成立大前提或小前提。

(二)第二種格式的假言三段論法

 今舉因明論式中,緣生相屬的例子:

 「煙山,應有火,因為有煙故。」

這一論式,可分解為:

 大命題:若有煙,則有火。(屬假言命題)

 小命題:煙山有煙。

   論:煙山有火。

又,如因明論式中體性相屬的例子:

 「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這一論式,可分解為兩個命題與一個結論:

 大命題: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命題: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

   論: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守方此時同樣有三種回答:若認為大命題有誤就回答「不遍若認為小命題有誤就回答「因不成若認為大小命題與結論都無誤就回答「同意。此處的大命題是邏輯上的「假言命題」:若P,則Q。此處的小命題P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題,此命題要正確,結論Q才能正確。

 一般在引聖言量後,就容易形成此種假言命題。例如:

 「色蘊,應是無常,因為經上說:『色無常』故。」

這一論式的假言三段論法為:

 大命題:若「經上說:『色無常』」,則「色蘊,應是無常。」

 小命題:經上說:「色無常。」

   論:色蘊,應是無常。

 在以上這些嚴格的規範下,攻方便一個論式接一個論式徵詢下去,守方則依據每一論式的正確與否,以上述中的一種小心回答。這種攻守的對辯規則,確保了因明論式的細膩推演。辯經的精神不是在輸贏,而是在釐清觀念,建立正確的知識。攻方是推導者,守方是檢驗者。猶如算數的運算,推導要細膩,檢驗要嚴格。

 

三、因明立式推論法的實例

對每一命題的成立,攻方提出理由後,守方於第一輪可以一直檢驗小前提,而後於第二輪一直檢驗大前提,最後將此中的衍生命題(以符號*標示)再給予同樣的檢驗。以下舉二實例以說明之。

(例一)

攻方:色蘊,應是存在嗎?

守方:為什麼?

(基本命題)

1攻方:色蘊,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

【第一輪:由守方檢驗小前提】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無常,因為經上說:「色無常」故。

守方:同意。

1攻方:色蘊,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

說明:此處因已許=小前提已成立。

【第二輪:由守方檢驗大前提】

守方:〔凡是無常都是存在〕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存在是無常等等的整體故。

守方:〔若存在是無常等等的整體,則凡是無常都是存在〕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整體與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衍生命題)

*攻方:存在,應是無常等等的整體,因為與存在為一故。

守方:同意。

(結論)

1攻方:色蘊,應是存在,因為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例二)

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紅色。

攻方:凡是顏色都是紅色嗎

守方:同意。(此處明確示出守方的主張)

說明:接著,攻方找出諍由(有法、前陳):如,黃花的顏色、綠芽的顏色等,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於此攻方有二基本命題要成立:(1)黃花的顏色,應是顏色;(2)黃花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傳統上,攻方於此先提出破式:「黃花的顏色,應是紅色,因為是顏色故。」今則採用立式,包含上述二基本命題如下。

0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黃花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

守方:前因不成。

(基本命題1

1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黃色故。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檢驗小前提】

a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黃色,因為與黃花的顏色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b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與黃花的顏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黃色嗎?

守方:同意。

1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

守方:(凡是黃色遍是顏色)不遍。【第二輪檢驗大前提】

攻方:(凡是黃色遍是顏色有遍,因為*顏色是黃色等等的整體故。

守方:(若顏色是黃色等的整體,則凡是黃色遍是顏色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整體與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a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黃色,因為與黃花的顏色為一故。因已許

守方:(凡是與黃花的顏色為一,遍是黃色)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說明:以上第二輪中,尚未成立的是*衍生命題,攻方接著可以用定義、引經、或收至自身為一的理由成立之:

(衍生命題)

1*攻方:顏色應是黃色等等的整體,因為與顏色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先檢驗小前提】

攻方:顏色應與顏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1*攻方:顏色應是黃色等等的整體,因為與顏色為一故。因已許!

守方:(凡與顏色為一,遍是黃色等等的整體)不遍。【次檢驗大前提】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詞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1*攻方:顏色應是黃色等等的整體,因為與顏色為一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小結命題1:以上相關的大小前提都已檢驗完畢)

1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顏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黃花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前因已許!

守方:後因不成。

(基本命題2

2攻方:黃花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黃色故。(給出立式)

守方:因不成。【第一輪檢驗小前提】

a攻方:黃花的顏色,應是黃色,因為與黃花的顏色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b攻方:黃花的顏色,應與黃花的顏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以上第一輪可省,於基本命題1中已成立故)

2攻方:黃花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

守方:(凡是黃色遍不是紅色)不遍。【第二輪檢驗大前提】

 

攻方:(凡是黃色遍不是紅色有遍,因為*黃色與紅色是相違故。

守方:(若黃色與紅色相違,則凡是黃色遍不是紅色)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衍生命題)

2*攻方:黃色應與紅色是相違,因為與黃色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先檢驗小前提】

攻方:黃色應與黃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2*攻方:黃色應與紅色是相違,因為與黃色為一故。因已許!

守方:(若與黃色為一,則與紅色是相違)不遍。【次檢驗大前提】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定義故。

守方:同意。

2*攻方:黃色應與紅色是相違,因為與黃色為一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小結命題2:以上相關的大小前提都已檢驗完畢)

2攻方:黃花的顏色,應不是紅色,因為是黃色故。因已許!周遍已

守方:同意。

(總結命題12

0攻方:凡是顏色不都是紅色,因為黃花的顏色是顏色而不是紅色故因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一些討論:

1)以上的二輪推論,原則上守方對每一命題的小前提和大前提都要仔細地檢驗。成立大前提時,會出現「衍生命題」,一般而言這是較為基本的命題,因此於二輪檢驗完後,再針對「衍生命題」給予相同而扼要的檢驗。

2)成立「衍生命題」時,應乾淨俐落,歸結到公設或經論上。若對名詞的定義已有共識,守方即答以同意,如此推演容易;如果對定義、公設有異議時,可另闢「專題」來推論之,如此雙方不會偏出主題,而能問答順暢。

3守方是以檢驗者的角色來把關,因而對一再出現的相似命題的二輪檢驗,可以依據狀況直接回答「同意」以省略步驟。但是若站在修行的訓練立場,一再重複檢驗相似的命題,顯現出來的是耐心、定力與智慧的結合。這種對真理的不斷重複薰習、不斷如理思維,也是佛法的一個特色,如此才易訓練出紮實的「思所成慧」。

 

四、結語

以因明立式的二輪推論法,將任一命題依次先成立小前提而後成立大前提,最後將衍生命題同樣依次給予成立,如此便於推導且不會有所遺漏。每一推導的終端是立足於公設或共識上,此中包含引經據典。本文先以「色蘊應是存在」為例說明立式的二輪推論法,而後舉「黃花的顏色」來否證「凡是顏色,都是紅色」的案例,來說明整個推演的過程。在舊式的辯經上,守方對每一論式可以機動回答「因不成」或「不遍」,因而攻方隨之而調整其立式或破式,有其靈活性,但對初學者實屬不易,若用上述因明立式的二輪推論法來推導,除了簡易外,過程較為細密,並檢驗了每一命題的大小前提而沒有遺漏,符合今日科學演繹推論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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