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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的科學思維
  Posted on Mon 05 Feb 2007 by insights (2187 reads)

佛法的科學思維

林崇安教授
中央大學太空科學研究所
(ZQ論壇, 96年1月21日,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主辦)

一、前言

佛法在義理和實踐上,處處運用科學的思維。本文先舉佛陀說法時所常用的格式,由此顯示出修行的實踐次第;而後討論佛法推理所採用的因明論式,同樣引用經論實例,來說明因明的立式和破式,可以看出佛法的思維方式類同於西洋的形式邏輯和辯證法,但更靈活。本文最後指出,《阿含經》中的「成對」假言命題,是一種「強勢」的因果思維。

 

二、經型

佛陀所開示的經典,具有一定的格式,除了便於憶持,也示出修行的次第,以下舉釋尊最常用的一種經型來說明:

如是我聞:一時,佛住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1)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於色不知、不明、不斷、不離欲,則不能斷苦。如是受、想、行、識,不知、不明、不斷、不離欲,則不能斷苦。
(2)諸比丘!於色若知、若明、若斷、若離欲,則能〔堪任〕斷苦。如是受、想、行、識,若知、若明、若斷、若離欲,則能堪任斷苦。」
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大三,內三,光三,S24)

在這例子中,釋尊先開示(1)緣起的流轉過程(於色、受、想、行、識不知、不明、不斷、不離欲),而後開示(2)緣起的「還滅」過程(於色知、明、斷、離欲,則斷苦)。此中所用的術語,有一定的意義和次第性:a知,指知五蘊之愛味。b明,指明五蘊之過患。c斷,指「欲貪不現行」而出離。d離欲,指「於隨眠究竟超越」而出離。
由這一例子可以看出,佛法具有嚴密的修行次第,合乎科學的實踐步驟:(a)先說現實的流轉(苦),後說所要達成的還滅(滅苦)。(b)前後術語的意義有次第性,用以結合實踐之步驟,使實踐者知所遵循。

 

三、因明論式

西元二百年以後,印度不同宗教間有關思維的方法論逐漸成形,佛教內部也開始採用因明論式的格式來探討義理。以下先比較因明論式和定言三段論法的結構。因明論式的基本格式是:

A,應是C,因為是B故。

將上式用定言三段論法來比對分析,則有:

大前提:凡B都是C。
小前提:A是B。
結  論:A是C。

在定言的三段論法中,A稱作小詞,C稱作大詞,B稱作中詞。
所以,一個完整的定言因明論式的結構是:

「小詞+大詞,中詞故。」

因明術語:小詞=前陳=有法。大詞=後陳。中詞=因。結論=宗。
舉例如下:

因明論式: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大前提: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前提:聲是所作性。
結  論:聲是無常。

可以看出,當攻方立出因明論式後,守方的回答只有三種:a同意;b因不成(認為小前提未成立);c不遍(認為大前提未成立)。

 

四、因明立式

因明立式的進行論證,相當於數學的證明題。立式是攻方所提出的自己的主張,此時守方是檢驗者,雙方一步步進行論證思維,以下舉例說明:

【證明題】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守方:因不成。(此時守方認為小前提未成立)
攻方:聲,應是所作性,因為是已生的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應是已生的法,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應是色蘊,因為是內色、外色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應是內色、外色二者之一,因為是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應是外色,因為是色、聲、香、味、觸五處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應是色、聲、香、味、觸五處之一,因為是聲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應是聲處,因為是與聲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應是與聲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聲,應是聲處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是色、聲、香、味、觸五處之一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是外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是內色、外色二者之一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是已生的法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應是所作性嗎?
守方:同意。(以上證明了小前提的成立)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因已許:守方已經同意小前提)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詞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詞,則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詞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以上證明了大前提的成立)
○攻方:聲,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周遍已許:守方已經同意大前提)
攻方:完結!
由這一例子,可以看出因明立式的論證方式,類同於西洋的形式邏輯,但更靈活,且結合著嚴密的推理思維。

 

五、因明破式

(一)佛經上的破式

有關因明破式的使用,《大毗婆沙論》說:

《因明論》中,說破他義有三種路:一猶預破,二說過破,三除遣破。
佛《契經》中,明破他說亦有三路:一勝彼破,二等彼破,三違宗破。
(1)勝彼破者,如長爪梵志白佛言:「我一切不忍。」
佛告彼曰:「汝亦不忍此自見耶?」彼便自伏。
(2)等彼破者,如波吒梨外道白佛言:「喬答摩知幻不?若不知者非一切智;若知者應是幻惑。」
佛告彼言:「俱茶邑有惡人名藍婆鑄茶,破戒行惡,汝知之不?」彼言:「我知。」
佛告彼曰:「汝亦應是破戒惡人。」彼便自伏。
(3)違宗破者,如鄔波離長者白佛言:「身業罪大,非意業。」
佛告彼曰:「彈宅迦林、羯凌伽林等,誰之所作?豈非仙人惡意所作!」彼答言爾。
佛言:「身業能作此耶?」彼言:「不能。」
佛告彼曰:「汝今豈不違前所言?」彼便自伏。

思維分析:
(1)第一例子「勝彼破」:
長爪梵志的主張是:「凡是主張,我都不贊成。」
要注意這一陳述是一全稱命題,所以佛陀只要找出一個例外就可以駁斥對方。這一例外就是梵志本身的主張,所以佛陀說:「你自己的主張你不贊成嗎?」
a長爪梵志若答:「我不贊成我自己的主張」,那麼,他所提出的根本就不是自己的主張,別人用不著去理會。
b長爪梵志若答:「我贊成我自己的主張」,那麼,他原先的主張(凡是主張我都不贊成)就有一個例外而不成立了。
此處佛陀是用「勝彼破」來破長爪梵志的錯誤見解,所用的便是今日科學哲學所說的「否證法」。
(2)第二例子「等彼破」:
波吒梨的主張是:「喬答摩知不知道幻?若知道,喬答摩就是幻惑者。」
佛陀就說:「波吒梨知不知道藍婆鑄荼破戒行惡?若知道,波吒梨就是破戒惡人。」
此處佛陀用「等彼破」來破波吒梨的主張。
(3)第三例子「違宗破」:
耆那教徒鄔波離長者的主張是:「凡是身業都比意業罪大。」
這一陳述也是一全稱命題,所以佛陀只要找出一個例外就可以駁斥對方,所用的一個例外就是耆那教徒所相信的「彈宅迦林、羯凌伽林等的形成是仙人惡意所作」。
所以佛陀的破法是:「彈宅迦林、羯凌伽林等的形成,豈非是仙人惡意所作,而非身業所能作?」
此處佛陀是用「違宗破」來破鄔波離長者的錯誤見解,所用的也是「否證法」,採用的方式是舉出例外來破「全稱命題」。

(二)論典上的破式

破式是一種歸謬式的辯證思維。因明的破式是利用對方錯誤的見解,推出錯誤的結論,依據單稱命題或全稱命題來區分,有二種格式的破式:

(1)單稱命題的破式格式
攻方:A,應是B嗎?
守方:同意。
攻方:A,應是C,因為是B故。因已許!(破式)
此中「因已許」表示小前提「A是B」是守方所同意。此處「A是C」不是攻方的主張,是順著守方「A是B」的觀點所推出的結論。
舉例: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此為錯答,接著攻方提出破式如下)
攻方:聲音,應非所作性,因為是常故。因已許!(破式)

(2)全稱命題的破式格式
攻方:凡是B1,應遍是B嗎?
守方:同意。
攻方:B2,應是B1,因為是B故。周遍已許!(破式)
此處「B2是B1」不是攻方的主張,是順著守方「凡是B1遍是B」的觀點所推出的結論。
舉例: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此為錯答,接著攻方提出破式如下)
攻方:感受,應是色蘊,因為是無常故。周遍已許!(破式)
此處的 「周遍已許」是提醒守方這一大前提是守方所許。由此例可以看出,對錯誤的全稱命題要找出「例外」來駁斥,此例是用「感受」。
小結:
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因明破式的辯證方式,雖類同於西洋的辯證法,但使用時更有規律和靈活。

 

六、《阿含經》中的假言命題

佛法的思維方式,除了定言的因明論式外,還有重要的假言命題。以下先解說「單一」假言命題,而後討論《阿含經》中的「成對」假言命題。

(一)單一假言命題
(單一命題)若A則B。
「若A則B」在數學邏輯中稱為假言命題,其意思是:A是B的充分條件,從A可以推出B,但從B不一定推出A。「若A則B」的「逆命題」是:「若-B則-A」。例如,若下雨則地濕,若不地濕則未下雨。至於從地濕則不一定推出有下雨。

(二)《阿含經》中的成對假言命題
(命題1)若A則B。
(命題2)若-A則-B。
佛陀在《阿含經》中的教導,常是出現成對的假言命題,而不是單一的假言命題,此時這兩個假言命題都同時成立,今舉前面引用過的《阿含經》中的一個例子作說明:

(1)於色不知、不明、不斷、不離欲,則不能斷苦。
如是受、想、行、識,不知、不明、不斷、不離欲,則不能斷苦。
(2)於色若知、若明、若斷、若離欲,則能堪任斷苦。
如是受、想、行、識,若知、若明、若斷、若離欲,則能堪任斷苦。

此中:
A=於色不知、不明、不斷、不離欲。B=不能斷苦。
-A=於色知、明、斷、離欲。-B=能斷苦。
又如,釋尊告訴迦旃延說:

迦旃延!如來離於二邊,說於中道:
(1)所謂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謂緣無明有行,乃至生老病死、憂悲苦惱集;
(2)所謂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謂無明滅則行滅,乃至生老病死、憂悲苦惱滅。

這是緣起的流轉與還滅的成對基本命題:
(1)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命題1)若A則B。
(2)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命題2)若-A則-B。
以下一步分析這種成對的假言命題的意義:
(命題1)表示A是B的充分條件,並有(逆命題1):若-B則-A。
(命題2)表示B是A的充分條件,並有(逆命題2):若B則A。
因此,當(命題1)與(命題2)同時成立,就有:若A則B,若B則A。其意思是:A是B的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簡稱為充要條件),B也是A的充要條件。從A可以推出B,從B可以推出A。也就是說,A和B是互為充要條件,(逆命題1)和(逆命題2)也同時成立。這種成對的假言命題形成一種簡單的「強勢」因果:
(命題1)若A(有因)則B(有果)。
(命題2)若-A(無因)則-B(無果)。
(逆命題1)若-B(無果)則-A(無因)。
(逆命題2)若B(有果)則A(有因)。
今考察上面所引用的成對經文,可以明顯看出,釋尊在緣起中所說的因與果之間,是一種簡單的強勢因果關係。
另一方面,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因明上所說的因果是「有果必有因」:由果推因,稱之為「果正因」;但是現在出現「有因必有果」的這種情況時,所面對的是一種「剎那緣起」的強勢因果:例如,當下只要有無明(因),馬上就有苦(果),所以,唯有當下滅除無明,當下才不會有苦,從因到果只是一剎那,因而這種因果,在佛法的實踐上有特別的意義,表示要落實到眼前這一刻,以正念、正知去滅除當下的無明,這是《阿含經》的實踐精神,也是成對命題所透露出來的旨趣。

 

七、結語

以上扼要介紹佛陀開示的經型、因明立式和破式的思維原理和應用,最後釐清《阿含經》中的成對假言命題的重要意義。有關因明論式的詳細論證,可參考《因明與辯經》一書(林崇安著,圓光印經會出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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