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宗的修習止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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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Tue 28 Aug 2007 by RESP (8404 reads) |
中觀宗的修習止觀 說明:以下是摘錄自《菩提道次第略論》中法尊法師所譯的止觀,由林崇安教授分段編要。 一、止觀自性 1. 《經》說三乘一切功德皆是止觀之果,大小乘一切三摩地皆於止觀中攝。 2. 所言止者,謂內正住已,即於如是善思維法,作意思維,令此作意內心相續,如是正行多安住故,起身輕安及心輕安,是名為止。總之,輕安所持,於善所緣,心一境性之定,即止自性。 3. 觀自性者,《經》說彼由獲得身心輕安為所依故,捨離心相,即於如是善思維法,內三摩地所行影像,觀察勝解,即於如是勝三摩地所行影像所知義中,能正思擇、最極思擇、周遍尋思、周遍伺察,若忍,若樂,若覺,若見,若觀,是名為觀。總謂安住止中,由觀察所緣之力,引生輕安所持之觀慧,即觀自性。 4. 《莊嚴經論》云:「正住為所依,心安住於心,及善思擇法,應知是止觀。」 5. 止觀必須俱修,如夜間觀畫,須燈明亮,復無風動,方能明了見諸色相,隨缺其一便不明顯,如是觀甚深空性,亦須無倒了解真實之慧,及隨欲安住之止,方能明了見真實義。《月燈經》云:「由止力無動,由觀故如山。」 二、學止法 (一)、修止加行 1. 《入行論》云:「當知具止觀,能摧諸煩惱,故應先求止,不貪世修成。」故當先求修止。 2. 復應先備修止資糧,如《莊嚴經論》云:「具慧修行境,謂易得善處,善地及善友,瑜伽安樂具。」 (a)易得,謂易得衣食等順緣。 (b)善處,謂無猛獸怨魔等惱害。 (c)善地,謂不引生疾病。 (d)善友,謂具如法良友。 (e)瑜伽安樂具,謂遠離喧鬧。是謂隨順處所。 3. 修止之人,復須少欲,不求眾多上妙飲食等,略有粗劣便能知足。復不營商謀利,棄捨醫卜等雜務,及與他人往還之因緣。嚴持所受淨戒。思維諸欲過患與無常等理。 4. 具備如是止資糧已,於安樂座端身正坐,足結跏趺,雙手定印,先調息等。如是所說加行六法,及下士中士法皆應先修,尤應善修大菩提心。 (二)、修止正行 〔住心之所緣〕:總有四種所緣,謂周遍所緣、淨行所緣、善巧所緣、淨惑所緣。 1. 初中有四,謂有分別影像、無分別影像、事邊際性、所作成辦。就能緣心安立二種影像: (a)初謂有觀察分別之毘缽舍那所緣。 (b)次謂無觀察分別之奢摩他所緣。言影像者,謂非所緣之自相實事,乃是心中所現之影像耳。 (c)第三是就所緣境安立,如思維於五蘊中總攝一切有為法,於四諦中總攝一切取捨所知,即於彼中數量決定,是謂盡所有邊際性。如思維諸法本性如是,更無他性,是謂如所有邊際性。 (d)第四是就所修果安立,謂由多修止觀之力,便能引生輕安等,成辦所作之果。 此四名周遍所緣者,謂此四種,非離下諸所緣別有異體,復能遍彼一切所緣也。 2.第二淨行所緣有五,謂多貪者緣不淨,多瞋者緣慈悲,多癡者緣十二因緣,多慢者緣界差別,多尋伺者緣出入息。 3.第三善巧所緣亦有五,謂善巧色等五蘊,眼界等十八界,眼處等十二處,無明等十二緣起,從善業生可愛果為處,從不善業不生可愛果為非處。 4.第四淨惑所緣有二,謂從欲界至無所有,觀察下地粗相,上地淨相,暫伏煩惱種子,及修無常等四諦十六行相永斷煩惱種子。 〔如何修住心〕:《辨中邊論》云:「懈怠忘聖言,及沉沒掉舉,不作行作行,是為五過失。」此說由斷五種過失,修八對治行而修止。 1. 初、於三摩地起加行時,「懈怠」是過失。對治此過共有「四法」。《辨中邊論》云:「即所依能依,及所因能果。」 (a)所依,謂希求三摩地之欲心,此是勤修三摩地之因。 (b)能依,謂精進。 (c)所因,謂見三摩地功德之信,此是欲心之因。 (d)能果,謂輕安,此是精進之果。 由依淨信引生希欲,依止希欲發生精進,依精進故引生輕安。故此四法是五過失中懈怠之對治也。 2. 次、精進修三摩地時,「忘失教授」是過失。對治此過當修「正念」。非僅不忘所緣便足,內心專住所緣境已,要有明了之定解方可。《集論》云:「云何為念?於串習事心不忘為相,不散為業。」謂不忘失所緣境,令心與境串習和合,即念自性。 3. 第三、心住三摩地時,「掉舉、沉沒」是過失。對治此過當修「正知」。由正知力,觀察沉掉,為生未生,見沉掉生,上者迎頭遮止,中者纔生尋滅,下者亦須生已不久即當斷除。如是沉掉二法,為修清淨三摩地之主要障礙。如云:「於明了分沉沒為障,於專住分掉舉為障,故當了知沉掉為修清淨三摩地之主要障礙。」故當善知沉沒、掉舉、惛沉之行相。 (a) 其中惛沉,《俱舍論》、《集論》皆說所緣不明了,身心粗重為相,是癡分攝。 (b) 沉沒有粗細二分,粗者,令心黑闇,或於所緣雖未散動,然失明了之力,但澄淨而已。 (c) 微細沉沒,謂有明淨二分,而於所緣無定解力,略為低緩。 (d) 不應誤解沉沒惛沉為一事,惛沉雖不向餘境流散,而俱無明淨二分。沉沒則有淨分而無明分。如云:「沉沒謂於所緣,心力放緩,不能明了緣取所緣。雖有淨分而無明了取境之力,即成沉沒。」又云:「有說,心不向餘境流散,俱無明淨之惛沉為沉沒者,不應正理。」由此亦可了知惛沉之相。 (e) 沉沒從惛沉生,有善、無記二性。惛沉是癡分,是不善性或有覆無記性。 (f) 如是沉沒起時,若相微薄,僅起少次,則可策心堅持所緣而修。若沉沒厚,或數數起,則應暫置所修法而修對治。其對治法,如《中觀心論》云:「退弱應寬廣,修廣大所緣。」又云:「退弱應策舉,觀精進勝利。」 (g) 退弱沉沒之因,謂心太向內攝,或由放緩取境之力,心漸低降,或由睡眠惛沉等因,心覺黑闇。 (h) 初之對治,當以觀慧觀察所緣令心廣大。 (i) 第二對治,應當思維三寶功德菩提心之勝利,人生義大等功德,令心策舉。 (j) 第三對治,亦應令心策舉,及作意日光等光明相,或以水洗面,或經行等。 (k) 掉舉者,若心將現親友等可意境,即是微細掉舉。若忽生貪相,即粗分掉舉。《集論》云:「云何掉舉?淨相隨轉,貪分所攝心不靜相,障止為業。」 (l) 微細掉舉之對治,謂心於境將流動時,即應遮止繫於所緣。 (m) 粗分掉舉之對治,謂生已即當了知,攝錄其心令住所緣。若此不能治者,則應暫停所修法,思維無常與惡趣苦等,收攝其心。待掉舉滅已,復修前事。 (n) 又《速道論》云:「沉掉之對治當修風心與虛空相合之教授,及強斷掉舉之教授。」 (o) 初者,謂想自身臍間有一白點量如雀卵,從頂踊出,與虛空相合,即於彼上令心安住。 (p) 第二謂一呼一吸合為一息,於五息中持心不散而修。次修十息,十五息,二十五息等,漸漸增長,持心不散。或想上風白色,由鼻孔入,漸向下壓。下風黃色漸向上提。於臍間相合,修瓶相風。 (q) 僅能了解沉掉之義猶非完足,要修定時以正知力,常時伺察沉掉,為起未起。生此正知之方便因,謂不忘所緣之修正念法,及正念堅固之中常時偵察,心散未散,任持其心。《入行論》云:「住念護意門,爾時生正知。」又說第二因云:「數數審觀察,身心諸分位,總應知彼彼,即護正知相。」 (r) 沉掉之因,《論》說共因,謂不護根門,食不知量,不修初夜後夜覺寤瑜伽,不正知住。 (s) 沉沒別因,謂重睡眠,心於所緣力太緩放,止觀不均偏修寂止,心相黑闇,不樂緣境。 (t) 掉舉別因,謂少厭離,心於所緣執力過猛,未串習精進,思親里等令心散亂。 4. 第四、如是善修正念正知,沉掉生起雖無不知之過,然「沉掉生時,若不無間即斷」,亦是過失。此「不起功用不作行」之對治,即是名為作行功用之「思」。 (a) 其思雖是於善惡無記隨一之境,驅役內心之心所法,而此處是說沉掉生時,令心斷彼之思也。 (b) 若心於所緣,執持之力太猛,此雖有明了分而掉舉增盛,極難安住。若太不用力過於緩懈,住分雖有而沉沒增盛難得明了。故當善忖內心,而求急緩適中之界。 (c) 若覺內心較此再舉便生掉舉,即當較彼略緩。若覺內心齊此而住便生沉沒,即當較彼略高。如是求得安住界已,便於根本所緣,令心明了而住,隨力所能住一時等。 (d) 又初發業者,修時宜短,次數宜多。 5. 第五、已斷微細沉掉,心三摩地相續轉時,若「起功用作行」,反成三摩地之過失。修此對治謂不作行「安住於捨」。 (a) 此捨,是捨防護功用,非捨取境之力也。 (b) 又非凡無沉掉之時皆可修捨,是於已摧沉掉力時乃修。 (c) 摧伏之義,如《修次中篇》云:「若時已無沉掉,心於所緣能正直住,爾時可緩功用修習於捨,如欲而住。」《聲聞地》云:「令心隨與任運作用。」 (d) 又捨總有受捨、無量捨、行捨之三。此是行捨。 〔如何以六力住心〕:初發業者最初難生無過妙三摩地,故當以六力成九住心,依四作意之次第,引生無過三摩地。其六力中: 1. 初聽聞力,成辦九住心中初內住心,謂由初聞修定教授,隨順所聞令心內住。爾時便覺分別雜念如同懸河,初識分別之相。 2. 第二思維力,成辦第二等住,謂先住所緣,由數數思維而修,初得少分相續安住。 (a) 此時便覺分別如溪澗水時隱時現,得分別休息之相。 (b) 此二住心,沉掉時多正定時少,必須力勵心方能住所緣,故於四作意中,是初力勵運轉作意位。 3. 第三念力,成辦第三安住第四近住二種住心,如其次第,於心散亂時能速念前緣令心安住,及初以念力令心不散,從寬泛境漸收其心,使其漸細漸高。此時便覺分別,如潭中水,無違緣時安靜而住,遇違緣時即不能住,對於分別起疲勞想。 4. 第四正知力,成辦第五調伏、第六寂靜二心,如其次第,初以正知,了知於分別及隨煩惱諸相流動之過患,令心不散調柔,樂修三摩地。次以正知,了知散亂之過失,滅除厭修三摩地之情緒,令心寂靜。 5. 第五精進力,成辦第七最極寂靜、第八專住一趣二心。如其次第,以精進力,雖最細分別與隨煩惱,皆能斷除不忍,令心最極寂靜。及由如是精進,令沉掉等初即不起,心能相續住三摩地。 (a) 從第三至第七,此五住心,住定時雖多,而有沉掉障礙,故是第二有間缺運轉作意位。 (b) 第八住心時,如大海濤,隨起何分別,略修念知對治即自息滅,爾時雖須恆修功力,然沉掉不能為障,能長時修定。故是第三無間缺運轉作意位。 6. 第六串習力,成辦第九等持住心。以於爾時不須專依正念正知,其三摩地亦能任運於所緣轉故。又由爾時既無沉掉為障,復不須恆依功用,故是第四無功用運轉作意位。 (三)、修止之量 1. 第九住心,仍是欲界心一境性,乃奢摩他隨順作意。若得身心輕安即奢摩他。《莊嚴經論》云:「由習無作行,次獲得圓滿,身心妙輕安,名為有作意。」所言作意即奢摩他。 2. 輕安之相,如《集論》云:「云何輕安?謂止息身心粗重,身心堪能性,除遣一切障礙為業。」 (a) 所言粗重,謂於善所緣,身心不能如欲而轉。若得彼對治之輕安,則除身心無堪能性,能隨欲轉也。 (b) 如是身心輕安,初得三摩地時,即生微細少分,後漸增盛,便成輕安與心一境性之奢摩他。 (c) 將發眾相圓滿易見輕安之前相,謂於頂上似重而起,非損惱相。此起無間,心粗重性即得除滅,能對治彼,心輕安性即先生起。 (d) 依此輕安生起之力,次有隨順身輕安諸風大種來入身中,由此風大遍身轉故,身粗重性皆得除滅,能對治彼,身輕安性即得生起。由此力故,身極快樂。 (e) 由身樂故心輕安性轉復增長,其後輕安初勢漸漸舒緩。然非輕安永盡,是由初勢觸動內心,彼勢退減,有妙輕安如影隨形無諸散動與三摩地隨順而起。心踴躍性亦漸退減,心於所緣堅固而住,遠離喜動不寂靜性,乃是獲得正奢摩他,亦是已得第一靜慮近分所攝少分定地作意。 (f) 外道諸仙修世間道於無所有以下離欲,及修五種神通等,皆須依止此奢摩他。內佛弟子,以出離心及菩提心之所任持,修無我義,證得解脫,一切種智,亦要依止此奢摩他。故是內外所共之道。略說奢摩他建立竟。 三、學觀法 1.〔總明觀資糧〕:《修次中篇》說「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思維」三種資糧。意謂依止彼資糧,決擇了解真實義之正見,引生通達如所有性之毘缽舍那也。 (a)如斯正見,要依堪為定量論師所造之《論》而求。其能遠離二邊,解釋佛經甚深心要義之論師,顯密經中多授記龍猛菩薩。故當依彼《論》而求正見。 (b)印度諸大中觀師,皆推崇提婆菩薩與龍猛菩薩相等,咸依為量。其能無倒解釋聖父子意趣,為隨應破中觀者,則係佛護、月稱二大論師。今當隨彼而決擇聖父子之清淨意趣也。 2.〔染污無明〕:《四百論釋》云:「所言我者,謂諸法不依仗他性。若無此性即是無我。此由人法差別為二,曰人無我及法無我。」 (a)此中所破之實執,謂覺非由無始分別增上而立,執彼境上自體成就。其所執之境,即名為「我」或名「自性」。 (b)若於人上無彼所破,即「人無我」。若於眼、耳等法上無彼所破,即「法無我」。 (c)若於法上、人上執有彼所破,即「法我執」與「人我執」。 (d)人我執之「所緣」,即流轉生死者及修解脫道者等名言所詮事「依止諸蘊假立之我」。 (e)若緣他身之「我」,執為有自相,亦是俱生人我執,然非俱生薩迦耶見。 (f)若緣自身之「我」,執為有自相,則俱是俱生人我執與俱生薩迦耶見。 (g)俱生我所執薩迦耶見之所緣,則是俱生心覺有我所之我所,非我之眼等。 (h)俱生法我執所緣,謂自他內身所攝之色蘊眼、耳等,及內身不攝之山河、房舍等。 (i)我執之行相,即緣彼所緣,執為「由自相有」也。 (j)彼二種我執俱是生死根本。《入中論》云:「慧見煩惱諸過患,皆從薩迦耶見生,由了知我是彼境,故瑜伽師先破我。」《七十空性論》云:「因緣所生法,若分別真實,佛說為無明,彼生十二支。」 3. 問曰:若二我執俱是生死根本,生死則有異類二種根本,不應道理。 4. 答曰:二種我執所緣雖異,行相無別,故無過失。欲斷如是生死根本,須達無我慧。此達無我慧,要與無明我執同一所緣,行相相違,方能斷除。《四百論》云:「若見境無我,能滅三有種。」 5.《釋量論》云:「慈與愚無違,故非真除過。」此說慈悲雖是無明之對治品,然非同一所緣行相相違,故非真能對治。 6. 法稱師云:「若不破彼境,非能破彼執。」此說須以達無我慧,破除無明我執所執之境,而斷我執。故知生死根本無明我執之真對治厥為達無我慧也。 (一)、決擇人無我 1.〔修無我之次序〕:二我執生起之次序,謂從法我執生人我執。修無我之次序,則應先修人無我,次修法無我。 2. 於人、法上所知無我,雖無粗、細之別,然所別事,於人則易了解,於法上則難知。如法我執於眼、耳上不易了解,於影像上則易了解,故成立無我之因時,以影像等為同喻也。《三摩地王經》云:「如汝知我想,如是觀諸法。」 3. 故當先決擇人無我而修。此雖有多理,但初修業者,觀察四事最為切要。 1.〔觀察四事〕:初要,謂決定所破。吾人下至重睡眠時亦有我執堅持不捨,彼心即是俱生我執。當觀彼執執何為我,如何執我,如是審細觀察彼執,便見彼執,非執於身心總聚上假名安立,乃執「假立之我為有自體」。彼俱生我執所執之我,即所破法。初若未能直識其我,則亦不能知無我義。靜天師云:「未觸所計事,不知彼事無。」 2. 第二要義,謂決定二品。彼堅固我執所執之我,倘於五蘊上有者,與自五蘊為一、為異。離此二品,當知更無第三品。以凡有者,不出一、異二品故。此依了知一異互違之量而成。《中觀莊嚴論》云:「離於一多外,所餘行相法,決定不得有,此二互違故。」 3. 第三要義,謂破一品。若所執我與五蘊一者,應成一性。此有三過,一所計之我應成無用,二我應成多,三我應有生滅。 (a) 初過謂:汝所計應成無用,以汝計我原為成立取捨五蘊之作者,若我與蘊成一體性,則離所取之蘊別無能取者故;自性無分之法,不可安立為異法故。《中論》云:「離於所取蘊,別無能取我,計蘊即是我,汝我成無用。」 (b) 第二過謂:若我、蘊是一者,如一人有五蘊,亦應有五我。或我是一故,五蘊亦應成一。《入中論》云:「若蘊即是我,蘊多我應多。」 (c) 第三過《入中論》云:「若蘊即是我,我應有生滅。」由分別假立業果所依之我,雖有生滅亦無過失。但如自所執之我若有生滅,則成自性生滅,此中復有三過: 初、不念宿命過,謂不應憶念:「我於爾時如是生」,以念宿生要前、後二我是一相續,汝此二我自性各異不依他故。《入中論》云:「所有自相各異法,是一相續不應理。」 二、造業失壞過,謂前所造業應不受果,以造業之我未受果前即已謝滅,別無與彼同一相續之我故;以彼自性壞故。 三、無業受果過,若謂前我謝滅後我受果者,應未造業即可受果,以他人造業,餘人受果故。《入中論》云:「般涅槃前諸剎那,生滅無作故無果,他所造業餘受果。」由是推察即知我與五蘊非是一也。 4. 第四要義,謂破異品。若所執我與五蘊異者,則離色等五蘊,應有我可得,如驢、馬相異,離馬有驢可得,然色蘊等一一除後實無我可得。《中論》云:「我異所取蘊,是事終不然,若異應可見,而實不可見。」 5. 依此四義觀察,便知身心上,全無俱生我執所計之我,是為初得「中觀正見」。若是宿世曾習此見者,覺如獲得所遺珍寶最極歡喜。若先未習今創得者,覺如遺失極可愛物,起大恐怖。若俱無彼二感覺者,則是未能了知所破,或未善破除也。 6. 修習之法,有定中修如虛空,與後得修如幻化之二: (a)初(虛空喻):謂如虛空,唯由遮遣礙觸而立,此亦唯遮自相之我,專一而修,住空見中堅固不動為主,若覺心相稍低劣時,便應憶念前四觀察,引生定解相續修習。 (b)二(幻事喻):後得修如幻者,謂由四相觀察,破自相有之後,次觀餘存何法,便覺行住坐臥一切威儀動作,皆唯分別假立,如同幻事都無自性。又善得人無我見時,雖無俱生我執所執之我,但業界所依之我則非全無。如幻師所變象馬,雖無象馬之體,然有象馬之相。如是現在彼我,本無自性現有自相,唯由分別假立之我,即能作善惡業,受苦樂果,一切緣起作用皆應正理。自性雖空非畢竟無,故非斷見。 7. 又一切法本來性空,通達無我慧即如是通達,非是原有自性,後由覺慧安立為空,故空亦非由慧所作。 8. 又一切法皆非實有,非一分空,一分不空,故亦非少分空。 9. 故修一切法皆無自性,即執一切法為實有之對治也。 (二)、決擇法無我 1.〔決擇色法無自性〕先當觀察自身:心中堅執為我身者,究執何物為身,如何執著。非於骨肉五支和集之主執為分別假立,是於假立境上執有自相成就之身。若果有彼身者,則與色蘊為一為異。 (a)若是一者,此骨肉五支和集之身,是由父母精血和成,如身有五支,則識所托之精血亦應有五支。又如支有五,身亦應有五也。 (b)若是異者,則離一一支外,應有身可得,然實不可得。故無如是所執之身也。 2.〔決擇心法無自性〕如今日之識:若覺非於上午識及下午識上分別假立,而為自相有者,則當觀察與上午識及下午識為一為異。 (a)若是一者,於上午識上應有下午識,於下午識上亦有上午識。 (b)若是異者,除上午識與下午識,應有彼識可得,而實不可得。故無如彼所執之識也。 3.〔決擇不相應行無自性〕例如一年:有十二月,若覺非唯分別假立,而有自相之年者,應觀彼年與十二月為一為異。 (a)若是一者,如月有十二,年應有十二,以年與各月皆成一體故。 (b)若是異者,除十二月後應有年可得,而實不可得也。 4.〔決擇無為法無自性〕如虛空界:亦有四方及中央。若覺虛空非於諸方分上分別假立,而是有自性者,應觀虛空與彼諸分為一為異。 (a)若是一者,諸分成一,東方虛空與西方虛空,亦應成一。則東方空中降雨,西方空中亦應降雨。過失甚多。 (b)若是異者,則除虛空諸分之後,應有虛空可得,然實不可得。是故虛空非有自相。 1.〔舉繩蛇喻〕又一切法皆唯名言分別假立,都無少許自性可得,如於繩上妄執為蛇,較易了解。 (a)如黑闇時,見繩盤聚宛如真蛇,便覺此處有蛇,頓生怖畏。 爾時彼繩一一部分,皆非有蛇,諸分積聚亦無有蛇,離繩諸分及積聚外亦無有蛇。然由見繩便生是蛇之心全無相違。故彼繩上之蛇,唯由錯亂分別所假立也。 (b)如是真蛇亦唯分別假立,非自性有。是由見蛇諸蘊而起蛇覺。若觀色蘊一一部分,及彼積聚,皆無有蛇,離彼諸分及積聚外亦無有蛇。然於蛇蘊唯由分別假立為蛇則不相違。 2. 問曰:如於繩上畢竟無蛇,則於蛇蘊亦應畢竟無蛇,以彼俱是分別假立,尋求實蛇不可得故。 3. 答曰:無過,彼二雖同是分別假立,以理智尋求無可獲得,然由分別假立,可否安立為有,則不相同。 4. 以於繩上分別假立為蛇,不可安立為有。於蛇蘊上分別假立為蛇,則可安立為有。以是分別假立非定是有,如計聲常及人我等,雖是分別假立,然非是有。 5. 分別假立雖非定有,然屬有者,則定是分別假立。以有者必是名言有。名言有者,尋求名言假立義時必無可得。尋求假義既無可得,則唯是於無觀察識前,由分別假立為有也。 6. 繩上之蛇,由名言中無故成畢竟無。蛇蘊上之蛇,由名言中有故非畢竟無。以繩上之蛇,世名言量即能違害,蘊上之蛇,世名言量不能害故。 7.合上法喻: (a)如繩非是蛇,喻五蘊非我。 (b)如依於繩而生蛇覺,喻依五蘊而起我想。 (c)如依盤繩而現蛇相,喻依五蘊有我相現。 (d)如依繩現蛇而蛇非有,喻依五蘊有我相現,而實非有。此即我無自性義。 (e)又如繩上雖畢竟無蛇,然由見繩為蛇故,生大怖畏,如見真蛇。如是依自五蘊所見之我雖非實有,然由分別假立之我,於行住坐臥等四威儀中作一切事亦不相違。此即緣起義。 8. 如是若見一切法都無自性,即由無自性故,便能安立緣起因果。是為性空現為緣起義。 9. 若見一切法唯由分別假立,緣起因果皆應正理。即由此故便能引生一切法皆無自性之定解。是為緣起現為性空義。 1.〔引論〕如云:「此皆自性空,依彼生此果,二決定無礙,更互為助伴。唯此為甚奇,唯此最希有。」 2. 又由略見緣起如幻,即能破除妄計諸法實有之實執,引生無自性決定解。是為正見觀察圓滿。 3. 如云:「若時二念不分離,由見緣起不欺誑,即破一切所執境,是為正見觀圓滿。」言不分離者,謂解空智與緣起智,更互相助也。 4. 如云「苗無自性,是緣起故。」 (a)此於所破加簡別言,謂無自性,非說苗無。 (b)由苗無自性語,即能了知非畢竟無苗,故空能除無邊。 (c)又由緣起因故,即知苗是緣起必依待他,既待他成即非自主,既非自主便非自相成就。故現能破有邊。 5. 如云:「若知現能破有邊,性空即能遣無邊,性空現為因果理,一切邊見不能奪。」 1.〔結論〕如是從色乃至一切種智,皆是分別假立,十地佛果等甚深功德,雖初非世間常人之所安立,然諸佛隨順世間分別安立之理設立彼彼名言,所化眾生即依彼地道等名言,不再觀察,而有名言識轉。 2. 若求地道等甚深功德,名言假立之義都無可得。故彼亦唯是名言分別之所假立也。 3. 問:若佛假立地道等名,佛意寧非亦有分別? 4. 曰:佛身雖無分別,然為引誘眾生,故順眾生意樂立如是名。以是當知隨應破派一切名言,純係隨順世間建立。如世間俱生心,隨其所見不復推究即便取捨,如是隨應破派亦不觀察而立世俗。有解隨順世間之義,謂凡世間愚人所說有無顛倒之事,我亦皆許。是未如實了知之大錯也。 5. 又應知隨應破派自宗,於世俗法不分正倒,觀待世間識則分正倒二類。 (a)世俗不分正倒者,以世俗諦,真理與現象必不相符,是顛倒法,無真正義。 (b)觀待世間識分正倒者,如世人說此處有瓶,世名言量不能違害,瓶雖是虛妄法,然亦可立為有,故觀待世間立為正世俗。若見一月為二月,見雪山為青色。待彼亂識雖是實有,然世間無錯亂心亦能了知彼是顛倒。故觀待世間立為倒世俗。 6. 由是可知,世間愚人所計之顛倒名言,隨應破派亦不必許其有也。 7. 總之,當知生死涅槃一切法,唯是分別假立,都無少許自性。生定解已應善修習。 8. 修習之法,即如前說,定中修如虛空之空性,後得修如幻事。若時以觀察力,引生身心輕安彼定即成毘缽舍那。 四、止觀雙運 1. 若未先得止觀,則無止觀雙運之事,故修雙運必須先得止觀。此復初得毘缽舍那,亦即獲得雙運。謂由前已得奢摩他為依止乃修觀察。若時由觀察力獲得無功用運轉作意,即得雙運轉道。 2. 如《聲聞地》云:「齊何當言奢摩他、毘缽舍那二種和合平等俱轉,由此說名雙運轉道?答:若有獲得九住心中第九住心,謂三摩呬多,用如是三摩地為所依止,於觀法中修增上慧,彼於爾時由觀法故,任運轉道無功用轉,如奢摩他道不由加行,毘缽舍那清淨鮮白,隨奢摩他,調柔攝受,齊此名為奢摩他、毘缽舍那二種和合平等俱轉,由此名為奢摩他、毘缽舍那雙運轉道。」 3.《修次下篇》云:「若時由離沉掉,平等任運而轉,心於真義最極明了。當緩功用而修等捨,當知爾時名成止觀雙運轉道。」 4.《般若教授論》云:「其後即緣有分別影像。若時彼心無間無缺相續作意雙證二品,爾時說名止觀雙運轉道。其奢摩他、毘缽舍那是名為雙,運謂互相連繫而轉。」 (a)無間缺者,謂觀察後不須別修無分別住,即由觀修便能引生無分別住。 (b)雙證二品者,謂緣無分別影像之止,與緣有分別影像之觀,二品俱證。 (c)言相續者,是依觀察修之毘缽舍那,與觀後安住之奢摩他,非同時生。若由觀力引生真奢摩他,當知此奢摩他時,有緣如所有性之擇法毘缽舍那,與專住如所有性之三摩地奢摩他,相應而轉。能得如是止觀平等俱轉者,必先已得修所成之智德。 (d)故住無分別中,略以觀慧觀無我義,如諸小魚游安靜水,祇可立為「止觀隨順相」,非有「真實止觀雙運」之義也。 五、攝道總義 1. 今者於攝道之總義,略為說之。 (a)最初道之根本,於依止善知識之理趣,當淨治之。 (b)次於閑暇生起無偽,欲取精實,以是修習,由內懲誡,為生此故,宜修暇滿諸法。 (c)次若未反求現世之心,則於後世不生猛利之希求,故於身不久住之無常,及死後飄流惡趣之理,應勵力修習。 (d)爾時以生真實怖畏之念,於三寶功德,心生至誠之決定,而住共同皈依之律儀,於共學處而勤修學。 (e)次於一切白法根本之業界,由多門中生起深忍之信,令其堅固,以致力於善不善之行止,而當恆住於四力之道。 2. 如是若將下士諸法類貫入其心,更多思惟: (a)生死總別之過患,從總生死,遮止其心。 (b)次知生死從何而起之因,是為惑業,而生起真實欲斷之心,總於能脫生死三學之道,別於自所受之別解脫戒,當努力焉。 3. 如是若將中士諸法類貫入其心: (a)如自墮於海,有情諸母亦皆同爾,而為作意,修習慈悲為本之菩提心,如何能生,須當勵力。此若無者,則六波羅密及二種次第等,皆如無基而建樓閣。 (b)若於彼稍生一二領受之行相,則以儀軌受戒,於其學處而為努力,以堅固願心,應聽聞諸廣大行,了知行止之諸界限,於彼而生希求。 (c)彼若生者,即以儀軌而受行戒,於成熟自身之六度,及成熟他身之四攝等而修習之。 (d)別於根本墮罪,當捨命守護,中下品纏及諸惡作,亦勵力而毋令染,設或有犯當於還淨而精勤焉。 (e)次於後二度特須修學,於修靜慮法善巧已,則修三摩地而於清淨之二無我見,當如何能於身心生起而得之,須知住於見上修習之規而為修習耳。於如是之靜慮及慧,施設止觀之名,除於此二更無餘者,是受菩薩律儀已,從彼學處中而出也。 3. 此亦須修下下道時,於上道愈起欲得,若聽聞上時,於下愈起欲修也。修彼等時,亦須斷除分別,使心平等。 (a)如是若於引道之善知識敬信微薄,是則斷善妙資糧之本,故於依止法須應努力。 (b)若於修行勇銳微弱,當修暇滿法類。 (c)倘於此世眈著若甚,當修無常及惡趣過患以為主要。 (d)若見於所受制之界限緩慢,則修業果為主。 (e)若於生死厭患微小,則求解脫惟成虛語,當思生死過患。 (f)若任何所作於為利有情之心不猛,是斷大乘之根本,故須修習願心。 (g)若受菩薩律儀,於行修學,其執相之繫縛若過堅利,宜用理智破壞執相之所緣,於如空如幻之空性而修習。 (h)心若不住所緣而作散亂之僕使,則當修心一境性而為主要。 4. 是諸前賢之所說。由此為例,諸未說者,如應了知。 5. 總之,莫成一品,須令身心於一切善品而能安住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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