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辯經教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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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Thu 13 Dec 2007 by RESP (5319 reads) |
西藏的辯經教學法 中央大學太空所和內觀教育基金會 (現代佛教學會2007第四季課程「認識密教」) (講於艋舺龍山寺文化廣場) 提要:電視上常可看到西藏喇嘛的辯經,這是藏傳佛教的獨特教學法,可以迅速累積智慧資糧,值得借鏡。 一、前言 從印度傳到西藏的佛法教學,主要是以因明辯經的方式來進行,其目的在於培養「思所成慧」。辯經就像下棋,在遊戲規則下,訓練並發揮雙方的智力。辯經中的推理,就像數學的運算,要一步步仔細的推導。辯經的主題訓練,就像學習數學、物理或化學,要一章章地深入,每一單元有公設或定理、有例題、有習題、有測驗。經過這一番訓練後,學員可以深入義理,獲得正見,並迅速累積智慧資糧。 二、因明論式和問答規則 因明論式在辯經的應用中,會出現二種基本的格式。第一種相當於西方形式邏輯中的定言三段論法,第二種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假言三段論法。因明論式與邏輯雖不等同,但用來比對說明,則甚為方便。 (一)第一種格式的定言因明論式 今舉一因明論式的例子來說明: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此論式中的「應是」和「因為是」在於區隔出三個術語「聲音、無常、所作性」,此三個術語相對於三段論法的「小詞、大詞、中詞」,因為此論式可以分解為三段論法的三個命題: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前提:聲音是所作性。 結論:聲音是無常。 此中因明的相對術語: 小詞=前陳=有法。 大詞=後陳=所立法。 中詞=因。 小詞+大詞=結論=宗。 所以,一個完整的因明定言論式的結構是: 「宗,因故。」或: 「前陳+後陳,因故。」即: 「小詞+大詞,中詞故。」 ◎辯經問答的規定 辯經過程中,攻方就是問方,守方就是答方。 ○當攻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1)「同意」:守方認為宗是正確。 (2)「為什麼」:守方認為宗不正確,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舉例實習】 〔例〕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為什麼? ○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先檢驗小前提,而後檢驗大前提,並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2)「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3)「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4)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確時,規定守方只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則表示守方認為小命提正確,大命提不正確。 (5)有時,守方回答「不遍」,攻方可要求守方「請舉例外」。而後攻方以此「例外」作為前陳,繼續立出論式質詢。 【舉例實習】 〔例〕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守方:同意。 〔例〕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心法故。 守方:因不成。 〔例〕 攻方:聲音,應是色法,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不遍。 (二)第二種格式的假言因明論式 例如,為了成立大前提,要立出理由,此時就會出現假言論式,舉例說明如下: 「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這一論式,可分解為兩個命題與一個結論: 大命題: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命題: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 結 論: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此處的大命題是邏輯上的假言命題:若P,則Q。此處的小命題P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題。 ◎辯經問答的規定 守方此時同樣有三種回答: (1)若認為小命題有誤就回答「因不成」,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2)若認為大命題有誤就回答「不遍」,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3)若認為大小命題與結論都無誤就回答「同意」。 (4)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確時,守方只限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則表示小命提正確,大命提不正確。 ○小結:整個辯經的過程,攻方只是一直提出定言或假言的因明論式,守方則始終只是回答「為什麼、因不成、不遍、同意」四者之一。依據辯經的性質,可以分成證明題和測驗題二類型。證明題的類型,守方不斷以「為什麼、因不成、不遍」來質疑,攻方不斷提出理由來證明。測驗題的類型,攻方不斷提出論式,守方則不斷找出錯處。 【舉例實習】 〔例〕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所作性,應是無常的同義字,因為經論上說:「無常和所作性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檢驗的標準 守方的回答如果前後相違,則守方失分;如果沒有前後相違,則得分。 三、因明辯經的公設 (一)小前提的成立與公設 ○自身為一的公設:任何一法都是自身與自身為一。 (A=任何一法。A與A為一:A對A為同一) (二)大前提的成立與公設 (1)A與B範圍相等: ○定義的公設:名標A與其定義B之間,必凡A是B;凡B是A。 ○同義詞的公設:A是B的同義詞,則凡A是B;凡B是A。 (2)部分A(子集合)與整體B(母集合): ○部分的公設:A是B的部分,則凡A是B。 (3)A與B是部分重疊(部分交集),則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4)A與B是相違(全無交集): ○相違的公設:A與B相違,則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5)若B與A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則有果必有因: ○緣生相屬的公設:B是A的果,則若有B則有A。 (三)聖言量的公設 (1)佛法的印度經論、自宗祖師之言為「聖言量」或「權證量」,這些都是基本公設。 對於這些「聖言量」或「權證量」,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2)一般的百科全書、辭典、教科書中,沒有爭議的知識都是屬於公設,例如萬有引力定律、人種的類別等。 攻方引用沒有爭議的知識作「權證量」時,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但若引用有異議的知識作「權證量」時,則守方可以答:「因不成」 (3)若雙方對「權證量」無共識時,攻方就可順著守方的主張採用「破式」來質問守方。 (4)辯論的命題要講求共識下的明確,例如,「白馬是白色」,要補清楚成「白馬的顏色是白色」或「白馬是白色的馬」。「火是四劃」,要補清楚成「火的筆劃是四劃」,這些要明確,以免除無意義的詭辯。 四、破式和立式的運用 一般藏傳辯經善用破式(應成式),但是對初學者應以立式(自續式)為先。 【破式方式一】單稱命題 〔例〕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破式) 攻方:聲音,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常故。因已許!(破式) 註:因已許=小前提為守方所許。 【破式方式二】全稱命題 〔例〕 攻方:凡是人,都是男人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例外來破之) 攻方:伍則天,應是男人,因為是人故。周遍已許!(破式) 註:周遍已許=大前提為守方所許。 【立式方式一】單稱命題 〔例〕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立出反面來問) 攻方:聲音,應不是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對攻方為立式) 【立式方式二】全稱命題 〔例〕 攻方:凡是人,都是男人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例外來成立不周遍) 攻方:凡是人,不都是男人,因為伍則天是人而不是男人故。(立式) 註:提出例外來破全稱命題,是一種證偽法、否證法。 五、步步推導 不管立式或破式,就像數學的推導一樣,要求細膩,不要跳過任一步驟,除非剛剛已經導過,才可省略。所有因明論式最後都會推到公設,以下舉例說明之。 ○若守方主張「聲音不是無常」。 攻方:聲音,應不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不是色蘊,因為不是無常故。因已許!(破式) 守方:不遍。 攻方:〔凡不是無常,都不是色蘊〕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論》說:「無常分色蘊、知覺和不相應行」故。(※1權證量的公設)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無常,都不是色蘊〕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2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無常,都不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不是色蘊,因為不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破式) 守方:同意。 接著,攻方立出立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因為是聲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聲處,因為是與聲音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與聲音為一,因為※3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聲處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論》說:「無常分色蘊、知覺和不相應行」故。(※4權證量的公設)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5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由此例子可以看出,破式和立式最後都將推導到公設,此處有: ※1和※4是權證量的公設。 ※2和※5是部分的公設。 ※3是自身為一的公設。 六、結語 以因明的破式和立式來辯經,最後都將推導到公設或經論,因而促使辯經的雙方一方面要懂得推理,一方面要熟記經論這些權證量,所以是迅速累積智慧資糧的一個好方法,值得漢地學佛者的借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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