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的公設和基本的命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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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Tue 30 Sep 2008 by RESP (2653 reads) |
因明的公設和基本的命題(含附錄) ――以知覺作「論由」來解說 林崇安 (靈山現代佛教雜誌,306期,2008) 一、前言 研究任何問題,必有一探討的對象,稱作「論由」(又稱諍由、有法)。佛法探討的「論由」,一般是由最廣義的「法」下手(如,俱舍七十五法、百法明門論)。「法」分成有為法和無為法,依次再往下分:有為法分成色法、心法、心所法和不相應行法。色法,是指一切物質現象。心法和心所法,可以合稱作「知覺」,用以指一切心理現象。佛法中重要的「論由」還有五蘊、六處、緣起、四聖諦、四念住等等。以下用「知覺」作「論由」來解說因明的公設和基本的命題。 二、論由的分類和命題 「知覺」分成互不交集的「心法」和「心所法」,這種分類稱作「體性分類」,此時「心法」和「心所法」必是相違。「心法」以體性分成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六識。知覺的定義是唯明唯知。知覺和覺知是同義詞。如此先將論由相關的分類、定義、同義詞安立後,有以下的基本公設和命題的成立: 【自身為一的公設1】(同一律) 知覺與知覺為一。心法與心法為一。心所法與心所法為一。 知覺是知覺。心法是心法。心所法是心所法。 【部分的公設 若知覺(以體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則: ○知覺是心法和心所法的整體(集合)。 ○心法是知覺:相同於「心法是知覺的部分」。 ○心所法是知覺:相同於「心所法是知覺的部分」。 論式:心法是知覺(的部分),因為知覺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 ○知覺不是心法:意指「知覺不是心法的部分」。 ○知覺不是心所法:意指「知覺不是心所法的部分」。 論式:知覺不是心法(的部分),因為知覺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 ○若知覺不是心法,則知覺是「心法」和「不是心法」二者之一。 論式:知覺是「心法」和「不是心法」二者之一,因為知覺不是心法故。 【部分的公設2b】全稱命題: 若心法是知覺的部分,則凡是心法都是知覺。 論式:凡是心法都是知覺,因為心法是知覺的部分故。 說明:此處語言上的全稱命題「凡是心法」,設定是指「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以及心法的任一個」。 上式一般可省為: 【部分的公設 若心法是知覺,則凡是心法都是知覺。 論式:凡是心法都是知覺,因為心法是知覺故。 【部分的公設2d】 若知覺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則凡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都是知覺。 論式:凡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都是知覺,因為知覺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 若知覺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則凡是心法都是知覺。 論式:凡是心法都是知覺,因為知覺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 【例外的公設3】 ○若知覺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則: 論式:凡是知覺不一定是心法,因為心所法是知覺而不是心法故。 (舉出例外:心所法) ○若知覺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則: 論式:凡是知覺不一定是心法,因為知覺是知覺而不是心法故。 說明:此處應用同一律「知覺是知覺」,以及舉出例外知覺。 ○若知覺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則: 論式:凡是知覺不一定是心法或心所法二者之一,因為a知覺是知覺;b知覺不是心法或心所法二者之一故。 問:凡是知覺一定是心法或心所法二者之一嗎? 答:不遍(不一定)。 問:請舉例外。 答:知覺(論由)。 比較: 論式:凡是知覺一定是心法或不是心法二者之一。 例如:眼識是知覺,是心法。感受是知覺,不是心法。知覺是知覺,不是心法。 【相違的公設4】 若知覺(以體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則心法和心所法相違。 論式:心法和心所法相違,因為知覺以體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 若知覺(以體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則凡是心法都不是心所法。 論式:凡是心法都不是心所法,因為知覺(以體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 說明:此處語言上的全稱命題「凡是心法」,設定是指「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以及心法的任一個」。 【定義的公設5】 若唯明唯知是知覺的定義,則凡是唯明唯知都是知覺。 論式:凡是唯明唯知都是知覺,因為唯明唯知是知覺的定義故。 【同義詞的公設6】 若覺知是知覺的同義詞,則凡是覺知都是知覺。 論式:凡是覺知都是知覺,因為覺知是知覺的同義詞故。 三、結論 從以上的實際例子,將「論由」以符號A表示之,A分成二個不交集的A1、A2;A1又分成不交集的A11、A12、A13等,則有基本的公設和命題的成立: 【自身為一的公設1】 A與A為一。這是同一律:A是A。 【部分的公設 若A(以體性)分成A1和A2,則: ○A是A1和A2的整體(集合)。 ○A1是A:相同於「A1是A的部分」。 ○A2是A:相同於「A2是A的部分」。 ※論式:A1是A(的部分),因為A分成A1和A2故。 ○A不是A1:意指「A不是A1的部分」。 ○A不是A2:意指「A不是A2的部分」。 ※論式:A不是A1(的部分),因為A分成A1和A2故。 ※論式:A是「A1」和「不是A1」二者之一,因為A不是A1故。 【部分的公設2b】全稱命題: 若A1是A的部分,則凡是A1都是A。 ※論式:凡是A1都是A,因為A1是A的部分故。 說明:此處語言上的全稱命題「凡是A1」,設定是指「A11、A12、A13等以及A1的任一個」。 上式一般可省為: 【部分的公設 若A1是A,則凡是A1都是A。 ※論式:凡是A1都是A,因為A1是A故。 【部分的公設2d】 若A分成A1、A2,則凡是A1、A2二者之一都是A。 ※論式:凡是A1、A2二者之一都是A,因為A分成A1、A2故。 若A分成A1、A2,則凡是A1都是A。 ※論式:凡是A1都是A,因為A分成A1、A2故。 【例外的公設3】 若A分成A1、A2,則: ※論式:凡是A不一定是A1,因為A2是A而不是A1故。(舉出例外A2) 若A分成A1、A2,則: ※論式:凡是A不一定是A1,因為A是A而不是A1故。 說明:應用同一律「A是A」,以及舉出例外A。 ○若A分成A1、A2,則: ※論式:凡是A不一定是A1、A2二者之一,因為A是A,而不是A1、A2二者之一故。 說明:應用同一律「A是A」,以及舉出例外A。 比較: ※論式:凡是A,一定是A1或不是A1二者之一。 例如: A11是A,是A1。A2是A,不是A1。A是A,不是A1。 【相違的公設4】 若A(以體性)分成A1和A2,則凡是A1都不是A2。 ※論式:凡是A1都不是A2,因為A分成A1和A2故。 【定義的公設5】 若D是A的定義,則凡是D都是A,凡是A都是D。 ※論式:凡是D都是A,因為D是A的定義故。 【同義詞的公設6】 若S是A的同義詞,則凡是S都是A,凡是A都是S。 ※論式:凡是S都是A,因為D是A的同義詞故。 將以上的公設和命題作為共識,則可免除許多無意義的爭議,並進一步進行因明的推理和辯經。 附錄、進一步的分類和命題舉例 【細分下的關係】 若A(以體性)分成A1和A2。A1又(以體性)分成A11、A12、A13,A2(以體性)分成A21、A22、A23,則有許多標準論式的成立,例如: ※A21應不是A11,因為不是A1故。 應有遍,因為A11是A1的部分故。 ※A21應不是A1,因為是A2故。 應有遍,因為A2與A1相違故。 舉例: 心所分為五十一種,謂五遍行、五別境、十一善、六根本煩惱、二十 隨煩惱、四不定。 ○五別境者,謂欲、勝解、念、定、慧 ○十一善者,謂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甲:輕安,應不是慧,因為不是別境心所故。 乙:不遍。 甲:應有遍,因為慧是別境心所的部分故。 乙:同意。 甲:輕安,應不是別境心所,因為是善心所故。 乙:不遍。 甲:應有遍,因為善心所與別境心所相違故。 乙:同意。 【不同分類下的關係】 (1)A有不同的分類:若A是「以自性」分成二個互不交集的A1、A2。A又「以自性」另外分成二個互不交集的Ap、Aq。如此則有四句的成立,並有相關的命題出現: ※凡是A1不都是Ap,因為A11是A1而不是Ap故。 舉例: ○人分男人、女人。人又分古人、今人。 有相關的命題: ※凡是男人不都是古人,因為比爾蓋茲是男人而不是古人故。 ※凡是今人不都是女人,因為比爾蓋茲是今人而不是女人故。 ○有人說:凡是男人都是古人。 破式:比爾蓋茲,應是古人,因為是男人故。 立式:凡是男人不都是古人,因為比爾蓋茲是男人而不是古人故。 (2)A是「以言詮」分類為互有交集的A6、A7。 此時有相關命題出現:凡是A6不是「都不是A7」。 舉例: ○諦(以言詮)分成苦諦、集諦、滅諦、道諦。 此時有相關命題出現: 凡是集諦不是「都不是苦諦」。 凡是苦諦不是「都不是集諦」。 凡是集諦都是苦諦。凡是苦諦不都是集諦。 ※凡是苦諦不都是集諦,因為苦受是苦諦而不是集諦故。 ○有人說:凡是苦諦都是集諦。 破式:苦受,應是集諦,因為是苦諦故。 立式:凡是苦諦不都是集諦,因為苦受是苦諦而不是集諦故。 因明推理和辯經舉例 【例一】 攻方:感受,應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因為是知覺故。 守方:(凡是知覺都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不遍。 攻方:請舉例外。 守方:知覺。 攻方:知覺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攻方:知覺不是心法嗎? 守方:同意。 攻方:知覺不是心所法嗎? 守方:同意。 守方:凡是知覺不都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嗎? 守方:同意。(以上守方是正確的回答) 【例二】 1攻方:感受,應是知覺,因為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a攻方:感受,應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因為是心所法故。 守方:因不成。 b攻方:感受,應是心所法,因為是心所法中的感受故。 守方:不遍。(直接不同意大前提) 攻方:應有遍,因為感受是心所法的部分故。 守方:同意。 b攻方:感受,應是心所法,因為是心所法中的感受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a攻方:感受,應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因為是心所法故。因已許! 守方:同意。 1攻方:感受,應是知覺,因為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故。因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以上攻方是正確的證明) 【例三】 所知是所知。 所知分成常和無常。 所知是常和無常的整體(集合)。 常是所知。 無常是所知。 論式:凡是所知不遍是常和無常二者之一,因為所知是所知而不是常和無常二者之一故。(舉出例外:所知) 論式:所知不是常,因為所知分成常和無常故。(依據部分的公設) 論式:所知不是無常,因為所知分成常和無常部分故。 論式:凡是所知不遍是常和無常二者之一,因為「虛空與瓶」是所知而不是常和無常二者之一故。(舉出例外:「虛空與瓶」) 論式:「虛空與瓶」不是常,因為虛空是常,而瓶是無常故。 論式:「虛空與瓶」不是無常,因為瓶是無常,而虛空是常故。 【例四】 1攻方:眼識,應是知覺,因為是心法故。 守方:因不成。 a攻方:眼識,應是心法,因為是六識中的眼識故。 守方:不遍。(直接不同意大前提) b攻方:(凡是六識中的眼識都是心法)應有遍,因為六識中的眼識是心法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六識中的眼識,應是心法的部分,因為心法以體性分類成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六識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六識中的眼識都是心法)應有遍,因為六識中的眼識是心法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凡是六識中的眼識都是心法)應有遍,因為六識中的眼識是心法的部分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a攻方:眼識,應是心法,因為是六識中的眼識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攻方:眼識,應是知覺,因為是心法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c攻方:(凡是心法都是知覺)應有遍,因為心法是知覺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心法,應是知覺的部分,因為知覺分心法和心所法故。 守方:同意。 c攻方:(凡是心法都是知覺)應有遍,因為心法是知覺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c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c攻方:(凡是心法都是知覺)應有遍,因為心法是知覺的部分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1攻方:眼識,應是知覺,因為是心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例五】 1攻方:眼識,應不是心所法,因為是心法故。 守方:不遍。(直接不同意大前提) a攻方:(凡是心法都不是心所法)應有遍,因為心法和心所法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b攻方:心法,應是和心所法相違,因為知覺以體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 守方:不遍。(直接不同意大前提) 攻方:(若知覺以體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則心法和心所法相違)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b攻方:心法,應是和心所法相違,因為知覺以體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a攻方:(凡是心法都不是心所法)應有遍,因為心法和心所法相違故。因已許! 守方:同意。 1攻方:眼識,應不是心所法,因為是心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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