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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觀雜誌第57期【2007年11月】
  Posted on Mon 10 Nov 2008 by RESP (3118 reads)

內觀雜誌第57期【200711月】

內觀雜誌第57

 

【本期重點】:因明推理和辯經的教學法。疾病經。

 

 

因明推理和辯經的教學法

 

林崇安教授

 

一、前言

 

電視上常可看到西藏喇嘛們的辯經,這是藏傳佛教的獨特教學法。從印度傳到西藏的佛法教學,主要是以因明辯經的方式來進行,其目的在於培養「思所成慧」。辯經就像下棋,在遊戲規則下,訓練並發揮雙方的智力。辯經中的推理,就像數學的運算,要一步步仔細的推導。辯經的主題訓練,就像學習數學、物理或化學,要一章章地深入,每一單元有公設或定理、有例題、有習題、有測驗。經過這一番訓練後,學員可以深入義理,獲得正見,並迅速累積智慧資糧。雖然各種語文的文法有所不同,既然是推理,就應當可以轉成用中文或其他的語言來辯經,如同數理的推理可以適用於各種語文一樣。數理的推理先有公設、公理或定律,因明的推理也是如此。為了推理和辯經,問答雙方必須先掌握這些公設以及因明論式的結構,並遵守遊戲的規則。

 

二、因明論式和問答規則

因明論式在辯經的應用中,會出現二種基本的格式。第一種相當於西方形式邏輯中的定言三段論法,第二種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假言三段論法。因明論式與邏輯雖不等同,但用來比對說明,則甚為方便。

 

(一)第一種格式的定言因明論式

 

今舉一因明論式的例子來說明: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此論式中的「應是」和「因為是」在於區隔出三個術語「聲音、無常、所作性」,此三個術語相對於三段論法的「小詞、大詞、中詞」,因為此論式可以分解為三段論法的三個命題: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前提:聲音是所作性。

論:聲音是無常。

 

此中因明的相對術語:

小詞=前陳=有法。

大詞=後陳=所立法。

中詞=因。

小詞+大詞=結論=宗。

所以,一個完整的因明定言論式的結構是:

「宗,因故。」或:

「前陳+後陳,因故。」即:

「小詞+大詞,中詞故。」

 

◎辯經問答的規定

辯經過程中,攻方就是問方,守方就是答方。

○當攻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1)「同意」:守方認為宗是正確。

2)「為什麼」:守方認為宗不正確,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舉例實習】

〔例〕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為什麼?

 

○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先檢驗小前提,而後檢驗大前提,並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2)「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3)「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4)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確時,規定守方只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則表示守方認為小命提正確,大命提不正確。

5)有時,守方回答「不遍」,攻方可要求守方「請舉例外」。而後攻方以此「例外」作為前陳,繼續立出論式質詢。

 

【舉例實習】

〔例〕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守方:同意。

〔例〕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心法故。

守方:因不成。

〔例〕

攻方:聲音,應是色法,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不遍。

 

〔問答三例〕

 

○攻方: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守方:同意。

 

○攻方: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守方:因不成。(守方不同意小前提,攻方要再提出理由

攻方:孔子,應是亞洲人,因為是中國人故

 

○攻方: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守方:不遍。(守方不同意大前提,攻方要再提出理由

攻方:〔凡是亞洲人,都是人〕應有遍,因為亞洲人是人的部分故

 

(二)第二種格式的假言因明論式

 

例如,為了成立「大前提」,要立出理由,此時就會出現假言論式,舉例說明如下:

「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這一論式,可分解為兩個命題與一個結論:

大命題: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命題: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

  論: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此處的大命題是邏輯上的假言命題:若P,則Q。此處的小命題P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題。

 

〔再舉一例〕

〔凡是亞洲人都是人〕應有遍,因為亞洲人是人的部分故。

大命題:若「亞洲人是人的部分」,則「凡是亞洲人都是人」。

小命題:亞洲人是人的部分

  論:凡是亞洲人都是人

 

◎辯經問答的規定

守方此時同樣有三種回答:

1)若認為小命題有誤就回答「因不成」,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2)若認為大命題有誤就回答「不遍」,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3)若認為大小命題與結論都無誤就回答「同意」。

4)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確時,守方只限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則表示小命提正確,大命提不正確。

 

〔舉例〕(三種問答)

 

○攻方:〔凡是亞洲人都是人〕應有遍,因為亞洲人是人的部分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亞洲人都是人〕應有遍,因為亞洲人是人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守方不同意小前提,攻方要再提出理由

攻方:亞洲人,應是人的部分,因為教科書上說:「人分成亞洲人、美洲人等」故

 

○攻方:〔凡是亞洲人都是人〕應有遍,因為亞洲人是人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守方不同意大前提,攻方要再提出理由

攻方:〔亞洲人是人的部分,則凡是亞洲人都是人〕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小結:整個辯經的過程,攻方只是一直提出定言或假言的因明論式,守方則始終只是回答「為什麼、因不成、不遍、同意」四者之一。依據辯經的性質,可以分成證明題和測驗題二類型。證明題的類型,守方不斷以「為什麼、因不成、不遍」來質疑,攻方不斷提出理由來證明。測驗題的類型,攻方不斷提出論式,守方則不斷找出錯處。以上也可以看出,辯經的最後將是引經據典或歸結到公設和共識上。

 

【舉例實習】

〔例〕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所作性,應是無常的同義字,因為經論上說:「無常和所作性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檢驗的標準

守方的回答如果前後相違,則守方失分;如果沒有前後相違,則得分。

 

三、因明辯經的公設

 

(一)小前提的成立與公設

 

○自身為一的公設:任何一法都是自身與自身為一。

A=任何一法。AA為一:AA為同一)

 

(二)大前提的成立與公設

 

1AB範圍相等:

定義的公設:名標A與其定義B之間,必凡AB;凡BA

同義詞的公設:AB的同義詞,則凡AB;凡BA

2)部分A(子集合)與整體B(母集合):

部分的公設:AB的部分,則凡AB

3AB是部分重疊(部分交集),則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4AB是相違(全無交集):

相違的公設:AB相違,則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5)若BA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則有果必有因:

緣生相屬的公設:BA的果,則若有B則有A

 

(三)聖言量的公設

 

1)佛法的印度經論、自宗祖師之言為「聖言量」或「權證量」,這些都是基本公設。

對於這些「聖言量」或「權證量」,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2)一般的百科全書、辭典、教科書中,沒有爭議的知識都是屬於公設,例如萬有引力定律、人種的類別等。

攻方引用沒有爭議的知識作「權證量」時,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但若引用有異議的知識作「權證量」時,則守方可以答:「因不成」

3)若雙方對「權證量」無共識時,攻方就可順著守方的主張採用「破式」來質問守方。

4)辯論的命題要講求共識下的明確,例如,「白馬是白色」,要補清楚成「白馬的顏色是白色」或「白馬是白色的馬」。「火是四劃」,要補清楚成「火的筆劃是四劃」,這些要明確,以免除無意義的詭辯。

 

四、破式和立式的運用

 

一般藏傳辯經善用破式(應成式),但是對初學者應以立式(自續式)為先。

 

【破式方式一】單稱命題

〔例〕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破式)

攻方:聲音,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常故。因已許!(破式)

註:因已許=小前提為守方所許。

 

【破式方式二】全稱命題

〔例〕

攻方:凡是人,都是男人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例外來破之)

攻方:武則天,應是男人,因為是人故。周遍已許!(破式)

註:周遍已許=大前提為守方所許。

 

【立式方式一】單稱命題

〔例〕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立出反面來問)

攻方:聲音,應不是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對攻方為立式)

 

【立式方式二】全稱命題

〔例〕

攻方:凡是人,都是男人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例外來成立不周遍)

攻方:凡是人,不都是男人,因為武則天是人而不是男人故。(立式)

註:提出例外來破全稱命題,是一種證偽法、否證法。

 

五、步步推導

 

不管立式或破式,就像數學的推導一樣,要求細膩,不要跳過任一步驟,除非剛剛已經導過,才可省略。所有因明論式最後都會推到公設,以下舉例說明之。

○若守方主張「聲音不是無常」。

攻方:聲音,應不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不是色蘊,因為不是無常故。因已許!(破式)

守方:不遍。

攻方:〔凡不是無常,都不是色蘊〕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論》說:「無常分色蘊、知覺和不相應行」故。(※1權證量的公設)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無常,都不是色蘊〕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2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無常,都不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不是色蘊,因為不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破式)

守方:同意。

接著,攻方立出立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因為是聲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聲處,因為是與聲音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與聲音為一,因為※3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聲處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論》說:「無常分色蘊、知覺和不相應行」故。(※4權證量的公設)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5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由此例子可以看出,破式和立式最後都將推導到公設,此處有:

1和※4是權證量的公設。

2和※5是部分的公設。

3是自身為一的公設。

 

六、結語

 

以因明的破式和立式來辯經,最後都將推導到公設或經論,因而促使辯經的雙方一方面要懂得推理,一方面要熟記經論這些權證量,所以能夠迅速累積智慧資糧。以上述的中文推理和辯經來教學,將是一個互動很強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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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含經專題

疾病經

(雜阿含經大一○二八;內九九二;光一○一六;S7

 

01)如是我聞:一時,佛住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02)時有眾多比丘,集於伽梨隸講堂。時多有比丘疾病。

03)爾時,世尊晡時從禪覺,往至伽梨隸講堂,於大眾前,敷座而坐;坐已,告諸比丘:

當正念、正智以待時,是則為我隨順之教

4a)比丘!云何為正念

4b)謂比丘內身身觀念處,精勤方便,正念正智,調伏世間貪憂。外身身觀念處、內外身身觀念處,內受、外受、內外受,內心、外心、內外心,內法、外法、內外法法觀念處,精勤方便,正念、正智,調伏世間貪憂,是名比丘正憶念。

5a云何正智

5b)謂比丘若來、若去,正知而住;瞻視、觀察,屈申、俯仰,執持衣缽,行、住、坐、臥,眠、覺,乃至五十、六十,依語默正智行,比丘!是名正智。

6a)如是比丘正念、正智住者,能起樂受,有因緣非無因緣。云何因緣?

6b)謂緣於身,作是思惟:我此身無常、有為、心、因緣生。樂受亦無常、有為、心、因緣生。身及樂受,觀察無常、觀察生滅、觀察離欲、觀察滅盡、觀察捨。彼觀察身及樂受無常,乃至捨已,於身及樂受,貪欲使者永不復使。

7a)如是正念、正智住者,生苦受,因緣非不因緣。云何為因緣?

7b)如是緣身,作是思惟:我此身無常、有為、心、因緣生;苦受亦無常、有為、心、因緣生。身及苦受,觀察無常,乃至捨,於此及苦受,瞋恚所使永不復使。

8a)如是正念、正智住者,生不苦不樂受,因緣非不因緣。云何因緣?

8b)謂身因緣,作是思惟:我此身無常、有為、心、因緣生;彼不苦不樂受,亦無常、有為、心、因緣生。彼身及不苦不樂受,觀察無常乃至捨,於所有身及不苦不樂受,無明所使永不復使。

09)多聞聖弟子如是觀者,於色厭離,於受、想、行、識厭離;厭離已離欲,離欲已解脫,解脫知見: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

10)爾時,世尊即說偈言:

樂覺所覺時,莫能知樂覺,貪欲使所使,不見於出離。

苦受所覺時,莫能知苦受,瞋恚使所使,不見出離道。

不苦不樂受,等正覺所說,彼亦不能知,終不度彼岸。

若比丘精勤,正智不傾動,於彼一切受,黠慧能悉知。

能知諸受已,現法盡諸漏,依慧而命終,涅槃不墮數。

11)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重點說明:疾病時,就是學習佛法的好時機,此時要以正念正知觀察身和受,看出這些都是無常,因而不會生起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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