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4聞所成慧等地決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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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Sun 11 Dec 2005 by insights (3862 reads) | ||
子二、列 一欲令法義當廣流布; 二欲令種種信解有情,由此因緣隨一當能入正法故; 三為令失沒種種義門重開顯故; 四為欲略攝廣散義故; 五為欲顯發甚深義故; 六欲以種種美妙言辭莊嚴法義生淨信故。 癸三、要住四德(分三) 子一、標 將造論時,要以四德先自安處,乃可造論。 子二、列 一於昔諸師應離憍慢; 二於有情類當起大悲; 三於同法者深生敬愛; 四不欲彰己有勝技能。 子三、釋(分四) 丑一、於昔諸師應離憍慢(分三) 寅一、徵 云何於昔諸師應離憍慢? 寅二、釋 謂造論時,無如是心:古昔諸師尚能造論,況我今者當不造耶? 寅三、結 要離如是憍慢染心,乃應造論。 丑二、於有情類當起大悲(分三) 寅一、徵 云何於有情類當起大悲? 寅二、釋(分二) 卯一、觀他退失 謂造論時作如是觀:若不造論,無量有情於諸善法定當退失。 又餘情類墮生老病,乃至廣說。 卯二、觀他利樂 是諸有情因我造論,若能解了乃至一句善說妙義,如是如是當奉行者,彼於長夜必獲大義利益安樂。 寅三、結 要發如是增上心已,乃應造論。 丑三、於同法者深生敬愛 云何於同法者深生敬愛? 謂造論時,作如是觀:若不造論為欲利他,諸同法者於利他事定當退失。 丑四、不欲彰己有技能 云何不欲彰己有勝技能? 謂造論時,無如是心:當令世間咸謂於我聰叡明哲能造論者開闡義者深生淨信,因此多獲利養恭敬。 但為自他善根增長,以無染心乃可造論。 壬二、於莊嚴經(分三) 癸一、標 復次,此中,如實開示如來所說《經》義,名莊嚴經。 癸二、釋(分二) 子一、舉喻(分五) 丑一、紅蓮喻 譬如紅蓮,其花未開,雖生歡喜不如敷榮。 丑二、真金喻 又如真金,未為嚴具,雖生歡喜不如成功。 丑三、美膳喻 又如美膳,未及得食,雖生歡喜不如已食。 丑四、慶書喻 又如慶書,未暇開覽,雖生歡喜不如披閱。 丑五、珍寶喻 又如珍寶,未得現前,雖生歡喜不如已得現前受用。 子二、合法 如是如來所說《經》義,若未顯發,雖生歡喜不如開示。 癸三、結 故說造論,名莊嚴經。 庚三、聲明(分二) 辛一、標列通達 復次,略有七種通達: 一字通達; 二字義通達; 三能取通達; 四能取義通達; 五繫縛通達; 六解脫通達; 七法性通達。 辛二、隨釋七種(分五) 壬一、字通達 字通達者,通達為常。 壬二、字義通達 字義通達者,達為無常。 壬三、能取等通達(分二) 癸一、舉能取 能取通達者,謂根識等達安立諦或非安立。 癸二、例能取義 如能取通達,能取義通達,當知亦爾。 壬四、繫縛等通達(分二) 癸一、舉繫縛 繫縛通達者,通達相縛或麤重縛。 癸二、例解脫 與此相違,當知說名解脫通達。 壬五、法性通達 法性通達者,謂能通達法性安住、法界安住,非從自在、自性、士夫中間等有。 戊二、聞圓滿(分二) 己一、標 復次,由十相故具足多聞。 己二、釋(分二) 庚一、說正法圓滿 謂善說者說故,顯了文句說故,盡其所有如其所有義說故,安樂方便加行說故,離眾苦說故,如是五種。 庚二、聞正法圓滿 復有五種,謂不求過失而聽法故,但求涅槃而聽法故,善聽法故,諦聽法故,於依名句文身義審諦觀察而聽法故。 丁三、略不說餘 於此地中,餘決擇文,更不復現。
※※※※※※※※※※※※※※※※※※※※※※※※※※※※※ 《思所成慧地決擇》
《瑜伽師地論˙攝決擇分》卷65-66 彌勒菩薩說,玄奘法師譯 林崇安編,內觀教育基金會出版 【內觀教育版】2003
丙八、思所成慧地決擇(分三)
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五 丁一、結前生後 如是已說「聞所成慧地」決擇。 「思所成慧地」決擇,我今當說。 丁二、依次決擇(分三) 戊一、自性攝(分二) 己一、所思議(分三) 庚一、標 謂若略說有四種思議。 庚二、列 一事思議; 二有非有思議; 三因果思議; 四乘思議。 庚三、釋(分四) 辛一、事思議 事思議者,略依六事,所謂蘊事乃至根事。 辛二、有非有思議 有非有思議者,如「本地分」已說。 辛三、因果思議 因果思議者,如「有尋有伺地」已說。 辛四、乘思議 乘思議者,如「聲聞、獨覺、菩薩地」已說。 己二、能思議(分二) 庚一、舉惡善思(分二) 辛一、總標列 復次,略有二種思議,謂惡思思議及善思思議。 辛二、隨別釋(分二) 壬一、惡思(分二) 癸一、指 惡思思議者,如「本地分」已說。 癸二、釋 若依黑品,謂如有一,不避無明,不應思等而起思議。 壬二、善思 善思思議者,與此相違,應知其相。 庚二、例餘差別 如惡思、善思,如是非法所引、法所引,非毘奈耶所引、毘奈耶所引,非聖、聖,不善、善,不應修、應修,不好、好,黑、白,引無義、引有義,下劣、微妙,有罪、無罪,應遠離、不應遠離等,當知亦爾。 戊二、所知攝(分二) 己一、舉教問 復次,如世尊言:諸聖弟子有知為有,非有知為非有。 此中,云何為有?云何非有? 己二、依相答(分二) 庚一、略說(分二) 辛一、標列 略由二相應知是有。何等為二? 一若生已生現在故,應知是有; 二若實物故事故義故圓成實故,應知是有。 辛二、隨釋(分二) 壬一、總徵 云何應知,略說實有及假有相? 壬二、別釋(分二) 癸一、實有相 謂若諸法,不待所餘、不依所餘,施設自相,應知略說是實有相。 癸二、假有相(分三) 子一、標義 若有諸法,待於所餘、依於所餘,施設自相,應知略說是假有相,非實物有。 子二、舉事 謂以色等諸蘊想事,為待、為依,施設有我及有情等,乃至廣說。 子三、辨立(分二) 丑一、舉我等名 此中,色等諸蘊想事是實物有,我及有情、命者、生者、數取趣等非實物有,唯是假有。 丑二、例所餘名(分三) 寅一、色等 如於色等諸蘊想事,假立我等如是,即於色等想事,假立色等。 寅二、飲食等 又於色香味觸想事,假立飲食、車乘、瓶、衣、諸莊嚴具、舍、軍、林等。 寅三、法界攝(分三) 卯一、於有為 又於有為諸法想事,假立生、老、住、無常、種子、有表、無表、得、命根、眾同分、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和合、不和合、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及數。 卯二、於無為 又復唯以諸色不轉,為待、為依,假立虛空、虛空無為。 卯三、於無想等 又唯以名中間不轉,為待、為依,假施設有無想等至、滅盡等至等。 庚二、廣辨(分三) 辛一、我非實有(分二) 壬一、略問答(分二) 癸一、顯自(分二) 子一、問 問:於因成道理中,依何道理能決定知我非實有? 子二、答(分三) 丑一、標 答:不可得故不可見故。 丑二、釋(分二) 寅一、不可得 云何不可得? 謂若內、若外、若二中間、若離諸蘊,都不可得。 寅二、不可見 云何不可見? 謂如眼等實有諸處,各各別有業用可見,如是所計我別業用都不可見。 丑三、結 如是自相不可得故。 又別業用不可見故。 應知所計我非實有。 癸二、斥他(分二) 子一、問 問:若如是我於內外等都不可得亦不可見,何故出家諸外道等亦得亦見,由此因緣,愛樂顯示建立實有? 子二、答 答:不得、不見,但由身見及與我慢為依止故,起邪分別、起邪計度,不如正理,愛樂顯示,建立為有。 壬二、廣辨釋(分二) 癸一、辨非理(分二) 子一、徵 云何知我非實有故,非現有故,而不可得亦不可見? 子二、辨(分二) 丑一、舉計(分三) 寅一、標 謂諸計我為實有者,遠極彼岸不過四種。 寅二、例 一者計我即是諸蘊; 二者計我異於諸蘊住諸蘊中; 三者計我非即諸蘊而異諸蘊,非住蘊中而住異蘊離蘊法中; 四者計我非即諸蘊而異諸蘊,非住蘊中亦不住於異於諸蘊離蘊法中,而無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 寅三、結 依我分別計為有者,皆攝在此四種計中,除此更無若過若增。 丑二辨非(分三) 寅一、標 如是一切我實有性,皆不應理。 寅二、徵 何以故? 寅三、斥(分四) 卯一、計我即蘊(分四) 辰一、標 若計有我即是諸蘊非異蘊者,是則此我,但於諸蘊而假建立,斯過自至。 辰二、徵 所以者何? 辰三、釋 諸蘊無常,各與自相而共相應,我即彼故,非常、非一、非實有性。 辰四、結 是故此計不應道理。 卯二、計我異蘊住諸蘊中(分二) 辰一、雙徵 若計有我異諸蘊者,此所計我,為是無常、為是常耶? 辰二、別破(分二) 巳一、無常(分二) 午一、難(分二) 未一、異作異受難 若無常者,則所計我,剎那剎那,異起異滅,此處異死,餘處異生,異作、異受,斯過自至。 未二、相不可得難 又異諸蘊別有一我,若內、若外、若二中間,有生有滅都不可得。 午二、結 是故此計不應道理。 巳二、常(分二) 午一、難(分三) 未一、難無變(分二) 申一、標非 若我常者,無有變異是其常相,此所計我若無變異,二因緣變皆不應理,非於當來、亦非現法。 申二、別難(分二) 酉一、於當來 若於當來我無變者,便應無生、無老、無病、無死、無損,亦復不應一時為天、一時為人、或為傍生、或為鬼趣,或時為彼那落迦等。 酉二、於現法 於現法中我若不變,便應於彼愛非愛等種種境界,無樂、無苦、無愛、無恚亦無有癡,略說不應由苦樂等之所變異,不應隨一貪等煩惱及隨煩惱之所變異。 未二、難成過(分二) 申一、應無法非法行 如是我於當來現法無變異故,不應為樂之所饒益,亦不應為屬彼煩惱之所染污,不應因此行法、非法,不應為苦之所損害,亦不應為屬彼煩惱之所染污,不應因此行法、非法。 申二、應無愛非愛身 此我如是,於現法中與法、非法不相應故,於當來世愛、非愛身無因緣故,應不得生。 未三、難相違(分二) 申一、違自教 由此道理,汝應不計此常住我,由別內身變異所作,於當來世生、老、死等種種變異。 申二、違現量 如是此我,便無各別內身生、老、病、死等時、樂時、苦時及染污時,則應畢竟解脫清淨。 午二、結 是故此計不應道理。 卯三、計我異蘊住離蘊法中(分二) 辰一、難(分二) 巳一、標過 復次,若計有我異於諸蘊,住異諸蘊離蘊法中者,彼所計法遠離諸蘊,有之自相尚不可得,何況為我之所安住! 巳二、喻合 譬如有言:我審了知石女兒頂繫空華鬘。 應知此計亦復如是。 辰二、結 是故此計不應道理。 卯四、計我無蘊及不相應(分二) 辰一、難(分二) 巳一、標非 復次,若計有我一切蘊法不相應故無有蘊者,此所計我若無有蘊便無有色,非身相應,亦非苦樂等受相應,亦非眾多種種差別諸想相應,亦非善不善無記思等相應,亦非受用色等境界分別意相應。 巳二、釋過 如是此我,應無所依、無受、無想、無思慮等,亦無分別,是則此我不由功用,究竟解脫無有染污。 辰二、結 是故此計不應道理。 癸二、釋成就(分三) 子一、總標所由 復次,由彼一切依我分別,妄所計我不成就故,當知我等於諸蘊中,但假建立,非實有物,由我非有,唯有蘊故,一切雜染清淨道理皆得成就。 子二、別辨染淨(分二) 丑一、染成就(分二) 寅一、辨(分二) 卯一、於現法 謂有內外諸處生故,於現法中起無明觸,由此於身便有饒益損減受生,由此為緣發起和合乖離等愛及有,依此一切煩惱隨煩惱轉,為此義故淨不淨業生起可得。 卯二、於當來 如是煩惱業生起故,當來後有生老死等一切苦法皆悉得生。 寅二、結 如是且於無常蘊中無實我故,雜染道理皆得成就。 丑二、淨成就(分二) 寅一、於現法 又由他音內正作意為因緣故,遠離無明發起於明,由無癡故了達諸受皆悉是苦,由此能斷於諸受中所有貪愛,及斷依此一切煩惱若隨煩惱,由此因緣能感後有淨不淨業不復生起。 寅二、於當來 如是由業煩惱斷故,一切後有及生等苦永更不生。 子三、總結成就 如是無我,唯有蘊故,一切雜染清淨道理皆得成就。 辛二、有情非實(分二) 壬一、明建立(分二) 癸一、標種類 復次,此中,假立一切有情,所謂無足、二足、四足、多足、有色、無色、有想、無想、非想非非想處有情。 癸二、辨因緣(分二) 子一、總標 當知如是九種有情,略由三種因緣建立,總攝一切有情之類。 子二、別配 謂依往來身動差別,建立無足乃至多足有情; 依身差別,建立有色、無色有情; 依心差別,建立有想、無想、非想非非想處有情。 壬二破外計(分二) 癸一、標計 復有離繫出家外道,作如是說:一切樹等皆悉有命,見彼與內有命數法,同增長故。 癸二、理破(分二) 子一、別徵詰增長(分三) 丑一、詰增長(分二) 寅一、徵 應告彼言:汝何所欲?樹等增長為命為因?為更有餘增長因耶? 寅二、詰(分二) 卯一、唯命為因 若彼唯用命為因者,彼未捨命,而於一時無有增長,不應道理。 卯二、有餘為因 若更有餘增長因者,彼雖無命,由自因緣亦得增長,故不應理。 丑二、詰說因(分二) 寅一、徵 又應告彼:汝何所欲?諸無命物無有增長,為有說因、為無說因? 寅二、詰(分二) 卯一、有說因 若有說因,此說因緣不可得故,不應道理。 卯二、無說因 若無說因,無因而說而必爾者,不應道理。 丑三、詰相似(分二) 寅一、徵 又應告彼:汝何所欲?諸樹等物與有命物,為一向相似?為不一向相似? 寅二、詰(分二) 卯一、一向相似 若言一向相似者,諸樹等物根下入地上分增長,不能自然搖動其身,雖與語言而不報答,曾不見有善惡業轉,斷枝條已餘處更生,不應道理。 卯二、不一向相似 若言不一向相似者,是則由相似故可有壽命,不相似故應無壽命,不應道理。 子二、結略義 如是增長餘因有無,有故無壽命物不增長,說因有無,有故相似一向不一向故,此所計度不應道理。 辛三、飲食等物皆是假有(分二) 壬一、問 問:何緣故知色香味觸如是如是別安立中,飲食、車乘、瓶、盆、衣服、莊嚴具等諸想事物皆是假有? 壬二、答(分二) 癸一、別辨假實(分二) 子一、辨義(分二) 丑一、不徧一切(分二) 寅一、標 答:由彼想物,或於是處色等想物聚中而轉,或於是處色等想物聚中不轉。 寅二、例(分二) 卯一、舉食等想 若於是處色等想聚,有食想轉,非於是處飲等想轉。 若於是處車乘想轉,非於是處衣等想轉。 卯二、廣所餘想 如是所餘乃至廣說,諸假有想,若轉、不轉,當知亦爾。 丑二、由徧一切 一切色香味觸想事,遍於一切飲食、車乘、瓶、盆、衣服、莊嚴具等諸想事中,無差別轉。 子二、結名 是故當知,飲食、車乘、瓶、盆、衣服、莊嚴具等,皆是假有,色香味觸是實物有。 癸二、辨假所依(分二) 子一、標列 復次,依諸有法立假想物,非一眾多種種品類,當知略說總有二種: 一依止一聚; 二依止非一聚。 子二、別釋(分二) 丑一、依止一聚 各別飲食、車乘、衣服、莊嚴具等,名依止一聚。 丑二、依止非一聚 諸彩畫業、彫素等業、宅舍、宮殿、軍、林等物,名依止非一聚。 戊三、諸法攝(分二) 己一、別建立(分二十七) 庚一、有色無色法(分二) 辛一、辨二種(分二) 壬一、舉有色(分二) 癸一、徵 復次,云何有色諸法? 癸二、釋(分三) 子一、舉種類 謂若略說有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 子二、釋得名 由彼諸色具色自相,即以此事還說此事,是故說名有色諸法。 子三、明建立(分四) 丑一、標 此有色法,由五種相差別建立。 丑二、徵 何等為五? 丑三、列 一事故; 二自相故; 三共相故; 四界故; 五業故。 丑四、釋(分五) 寅一、事 此中,諸所有色,彼一切若四大種、若四大種所造,應知是名略攝色事,除此更無若過若增。 寅二、自相(分三) 卯一、標 諸色自相復有三種。 卯二、列 一清淨色; 二清淨所取色; 三意所取色。 卯三、釋(分三) 辰一、清淨色 謂四大種所造,五識所依,五清淨色眼等處攝,名清淨色。 辰二、清淨所取色(分二) 巳一、標義 色等五境同分清淨色之境界,名清淨所取色。 巳二、釋名(分二) 午一、同分 若與識俱諸清淨色與識同境,故名同分。 午二、彼同分 若離於識,諸清淨色前後自類相續而轉,名彼同分色。 辰三、意所取色 三摩地所行影像等色,名意所取色。 寅三、共相(分二) 卯一、標 諸色共相亦有三種。 卯二、釋(分三) 辰一、初共相 謂一切色,若據方處各別安立、若可宣說方處差別,名初共相。 辰二、第二共相 又一切色,若清淨、若清淨所取增減相,當知是名第二共相。 辰三、第三共相 又即此一切色,若觸所觸即便變壞,或以手、足、塊、刀、杖等,或由寒熱、飢渴、蚊虻、風日、蛇蠍諸觸所觸即便變壞,當知是名第三共相。 寅四、界(分二) 卯一、略辨依止(分二) 辰一、舉二種 若由定地色愛諸業之所生起,名色行色。 若不定地色愛諸業之所生起,名欲行色。 辰二、明分齊 如是諸色,由界差別略有二種。 無色界中,無如是色。 卯二、料簡變壞(分二) 辰一、欲界有(分二) 巳一、一切徧 又前所說諸色共相,謂觸所觸即便變壞,如是共相非一切遍,除欲界天遍餘一切。 巳二、非一切徧 欲界天中所有諸色,但有手、足、塊、刀、杖等所觸變壞,無有寒熱、飢渴等觸之所變壞,由彼天中諸飲食等眾資生具,隨欲所生則便成辦,是故於彼雖有飢渴,不為損害。 辰二、色界無 色界諸色,無有手、足、塊、刀、杖等所觸損壞,亦無餘觸之所損壞。 寅五、業 若善、不善、無記身業、語業,是名業色。 當知是名色業差別。 壬二、例無色 無色諸法,亦由五相差別建立,與此相違,應知其相。 辛二、廣色聚(分三) 壬一、標列 復次,略由二種色聚建立諸聚: 一不共大種聚; 二非不共大種聚。 壬二、隨釋(分二) 癸一、不共大種聚 不共大種聚者,謂於此中,唯有一類大種可得。 癸二、非不共大種聚 非不共大種聚者,謂於此中,有二大種或多大種種類可得。 壬三、料簡(分二) 癸一、聚非聚相(分二) 子一、是一聚相(分二) 丑一、於不共大種聚 又於不共大種聚中,極微已上諸大種合,當知方有相雜不相離,諸大種色無有一處不相離諸大種色。 丑二、於非不共大種聚(分二) 寅一、大種極微與餘大種 於非不共大種聚中大種極微,如所造色與餘大種,當知亦有同一處所不相離者,然彼大種非所造色,互不相依而得轉故,各有功能據別處故。 寅二、諸大種色與所造色(分二) 卯一、一處不相離 又一處不相離者,謂諸大種及所造色同住一處,如置一篋,青 黃赤白,有光明珠,種種光明互不相離。 卯二、相雜不相離 相雜不相離者,所有譬喻如前應知。 子二、非一聚相 又若有聚,或麻豆等或細沙等,為諸膠蜜及沙糖等之所攝持,當知此非一處不相離,亦非相雜不相離,但是和合不相離,多聚聚集,非一聚相,當知所餘是一聚相。 癸二、相雜所依 又相雜不相離,當知依止一處不相離,此若不爾,不應道理。 庚二、有見無見等法(分二) 辛一、略辨二(分二) 壬一、有見無見法(分二) 癸一、舉有見(分三) 子一、標 復次,由五種相,建立有見諸法差別。 子二、徵 何等為五? 子三、列 謂顯色故,形色故,表色故,眼境界故,眼識所緣故。 癸二、例無見 亦由五相,建立無見諸法差別,與上相違,應知其相。 壬二、有對無對法(分二) 癸一、舉有對(分三) 子一、標 復次,由五種相,建立有對諸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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