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4聞所成慧等地決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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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Sun 11 Dec 2005 by insights (3862 reads) | ||
巳二、〔引譬〕 譬如熱癰,若以冷觸封之,即生樂想;熱灰墮上,便生苦想;若二俱離,於此熱癰,爾時唯有癰自性苦,分明顯現。 巳三、〔合法〕 如是於業煩惱所生諸行,所有安立,麤重所攝,猶如熱癰。 行苦性中所有樂受,如冷觸封。 所有苦受,如熱灰墮。 所有不苦不樂受,如離二觸,癰自性苦。 辰二、〔依根本煩惱〕(分三) 巳一、依貪 又樂受中多生染著,是故說彼貪所隨增。 巳二、依瞋 於苦受中多生憎恚,是故說彼瞋所隨增。 巳三、依癡 於非苦樂之所顯現,麤重所攝,所有安立,行自體中,於無常性計常顛倒,於眾苦性計樂顛倒,於不淨性計淨顛倒,於無我性計我顛倒,是故說彼不苦不樂受無明所隨增。 辰三、〔依根本煩惱行顛倒行〕 巳一、〔依貪行三惡行〕 又諸愚夫,於樂受中多生染著,由是因緣,於現法中,行身惡行、行語惡行、行意惡行,身壞命終,廣說乃至生那落迦。又由後有愛故,能感當來生等眾苦,如是樂受,貪所依故,能生當來五趣等苦。 巳二、〔依瞋行三惡行〕 又於苦受多起瞋心,不隨所欲,觸眾苦事,便生種種愁惱怨歎,乃至迷亂。由此因緣,行三惡行,墮諸惡趣,如是苦受,瞋所依故,能感現法、後法眾苦。 巳三、〔依癡行生不捨思,起不捨行〕 又於不苦不樂受中,多生如上顛倒之心,於二種苦,謂依樂受貪所生苦,及依苦受瞋所生苦,生不捨思,起不捨行。 辰四、〔立三種根本煩惱〕 是故,雖有眾多煩惱及隨煩惱,然佛世尊但立三種根本煩惱,謂貪、瞋、癡。依此密意,佛世尊說:「應觀樂受是眾苦法,應觀苦受猶如毒箭,應觀不苦不樂受性是無常、有壞滅法。」若能如實觀無常性,漸次能斷一切顛倒。 丑四、〔結四聖諦〕(分二) 寅一、〔別顯〕(分四) 卯一、〔苦聖諦〕 如是諸行,是第一義苦聖諦事,一切聖賢聖智觀已,於第一有最極寂靜諸取蘊中,尚不願樂,何況弊下那落迦中! 卯二、〔集聖諦〕 復次,即此能生後有諸行業及煩惱,由相道理,是集聖諦,世尊經中,據勝道理,唯顯示愛。 卯三、〔滅聖諦〕 復次,此煩惱品麤重永滅,是有餘依涅槃增上所立滅諦,又因永斷未來不生,及先世因受用盡已,現在諸行任運謝滅,是無餘依涅槃增上所立滅諦。 卯四、〔道聖諦〕 復次,若能證解第一義諦所有正見,及正見為先一切聖道,是名道諦。 寅二、〔略立四聖諦相〕 復次,欲令於苦遍知,於集永斷,於滅作證,於道修習,故略建立諸聖諦相。 若廣建立,當知其相無量無邊。 丑五、〔結由麤相入微細相〕 又令了知苦諦麤相以為依止,漸能趣入諦微細相,故先施設生等眾苦,後方顯示五取蘊苦。 庚十一、任持法(分四) 辛一、略辨差別(分二) 壬一、能任持(分四) 癸一、標 復次,由五相故,建立任持諸法差別。 癸二、徵 何等為五? 癸三、列 一段食; 二觸食; 三意思食; 四識食; 五命根。 癸四、辨(分二) 子一、麤段食(分二) 丑一、標可得 若麤段食,於欲界五趣中皆現可得。 丑二、隨難釋 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 子二、餘食等 餘食及命,遍三界中皆現可得。 壬二、所任持 由於諸行假立有情,是故世尊說:此諸法,任持有情,令住不壞。 辛二、釋二說難(分二) 壬一、說依食住(分二) 癸一、問(分二) 子一、標難 問:有七因緣,任持諸行令住不壞,何故世尊但說有情由食而住? 子二、釋因(分二) 丑一、徵起 何等為七? 丑二、列釋(分七) 寅一、生 一生,是諸行住因,由諸行生,方得有住,無有無生而有住者。 寅二、命根 二命根。 寅三、食 三食。 寅四、心自在通 四心自在通,由彼勢力增諸壽行,或住一劫或住劫餘。 寅五、因緣和合 五因緣和合,是諸行住因,謂善、不善、無記諸法,乃至因緣猶未散壞,於爾所時,相續而住無有斷絕。 寅六、共不共業 六由善、不善、無記作意引發先業,能牽諸行念住不絕,所謂外分共不共業之所生起。 寅七、無諸障礙 七無諸障礙,是諸行住因,由此能令諸行生時無障因緣,諸行生已相似相續而住,遠離相違敗壞因緣。若不爾者,便應滅壞。 癸二、答(分二) 子一、舉因緣(分五) 丑一、第一因緣 答:雖由如是七種因緣諸行得住,然此四食是諸行住多分因緣,由種種門能令諸行相續而住。 丑二、第二因緣 又此諸食能令有情相續而住,易取易入,乃至愚夫嬰兒等類亦能隨覺,非所餘法。 丑三、第三因緣 又此諸食能令羸損諸根大種,皆得增益。 又令疾病亦得除愈,非所餘法。 丑四、第四因緣 又有長壽諸有情類,若不得食,非時中夭。 丑五、第五因緣 又此諸食令易入道,能修身等四種念住,謂一切有情食所住故。 子二、結所說 是故由此五種因緣,世尊但說:一切有情由食而住。 壬二、說依命根(分三) 癸一、難 何緣復說依止命根諸行得住? 癸二、釋 謂有是處,曾無飲食有所闕乏,非求飲食有所艱難,於彼處所,唯由命根勢力而住,如其所感壽量而住。 癸三、結 是故世尊依彼處所說:諸有情由命根故諸行得住。 辛三、料簡段食(分二) 壬一、出體(分三) 癸一、標 復次,此中,段食當言香、味、觸處所攝。 癸二、徵 何以故? 癸三、釋(分二) 子一、顯正 由香、味、觸,若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變乃為損減。 子二、簡非 色等餘法,無有長養、損減消變,是故說彼非段食性。 壬二、辨相(分二) 癸一、是段食非段食(分二) 子一、吞咽時 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 子二、消變時(分二) 丑一、增長安樂 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 丑二、不長安樂 若有熟變,不能長養諸根安樂,彼雖熟變,不名段食。 癸二、是食非食(分二) 子一、吞咽時 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不生歡喜,亦不能令諸根悅豫,當於爾時,都不名食。 子二、消變時(分二) 丑一、增長安樂 即彼後時,安隱熟變,增長安樂,彼於爾時,乃名段食。 丑二、不長安樂 若有熟變,不長安樂,彼雖熟變,亦不名食。 辛四、決擇四食(分二) 壬一、舉段食(分二) 癸一、問 問:若有段物亦是食耶?設是食者亦段物耶? 癸二、答(分二) 子一、標 答:如其所應,當作四句。 子二、辨(分四) 丑一、初句 或有段物而非是食,謂諸段物不能長養諸根大種。 丑二、第一句 或有是食而非段物,謂若有觸、意思及識,能令諸根大種長養。 丑三、第三句 或有是食亦是段物,謂諸段物能令諸根大種長養。 丑四、第四句 或非段物亦非是食,謂若有觸、意思及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 壬二、例餘食 如是所餘觸乃至識,隨其所應,皆作四句。 庚十二、有異熟法無異熟法等(分二) 辛一、標 復次,若有異熟法、若異熟法、若異熟生法,皆應了知。 辛二、釋(分二) 壬一、有異熟無異熟法(分二) 癸一、有異熟法(分三) 子一、標相 略說有異熟法,謂漏及有漏,彼要有力,不被損害,受用未盡,當知是名有異熟法。 子二、料簡(分三) 丑一、有力無力(分二) 寅一、依諸漏辨 於諸漏中,若不善者,說名有力; 有覆無記,說名無力。 寅二、依有漏辨 於有漏中,若善、不善,說名有力; 餘名無力。 丑二、被損害不損害 若漏、有漏,為世出世二離欲道之所斷者,名被損害; 與此相違,名不損害。 丑三、受用已盡未盡(分二) 寅一、已盡 若過去世,其異熟果已成熟者,名受用已盡,彼異熟果已過去故,更無所有。 寅二、未盡 若未來世當與異熟果者、若現在世其異熟果正現前者,名受用未盡。 子三、結名 由此差別,漏及有漏,如其所應,若善、不善未被治斷,其異熟果非先已熟,如是乃名有異熟法。 癸二、無異熟法 若諸無漏、無記有漏、若善不善有漏已斷、若異熟果先已成熟,如是皆名無異熟法。 壬二、異熟異熟生法(分二) 癸一、依心辨(分二) 子一、異熟法(分二) 丑一、辨差別(分四) 寅一、最後沒心 又臨終時,最後念心是異熟法。 寅二、結生相續無間心 若結生相續無間之心,亦是異熟。 寅三、自性住心(分二) 卯一、標一切 從此已後,所有一切自性住心皆是異熟。 卯二、簡善等 除善染污,及除加行無記之心,所餘皆名自性住心。 寅四、離欲隨轉心 若心離欲猶故隨轉,除下地善及與加行無記之心,當知此心亦是異熟。 丑二、明性攝 又此異熟,於一切處,當言唯是無覆無記。 子二、異熟生法 若從一切種子異熟,除其已斷未得之法,餘自種子為因所生,若善、不善或復無記,如是一切,當知皆名異熟生法。 癸二、依受辨(分二) 子一、辨受相(分二) 丑一、異熟受 復次,一切處最後沒心,及隨初第二相續心,於三界中當知唯有非苦樂受,除初相續心,應知此受於一切處異熟所攝。 丑二、異熟生受(分二) 寅一、總標 餘苦樂受,應知皆是異熟所生,如其種子異熟所攝,即隨此因、此緣為因緣故,從異熟生。 寅二、別顯(分五) 卯一、生那落迦等(分二) 辰一、舉那落迦 生那落迦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 辰二、例一分餓鬼等 如生那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 卯二、生欲界人天 若生人中及欲界天諸有情類,無有決定異熟無間,或時苦憂,或時樂喜,或時唯有不苦不樂受相續生。 卯三、生初二靜慮 若生初二靜慮,異熟無間,唯異熟生喜受相續。 卯四、生第三靜慮 若生第三靜慮,唯異熟生樂受相續。 卯五、生第四靜慮以上 若生第四靜慮已上,唯有異熟不苦不樂受。 子二、辨異熟(分二) 丑一、果差別(分二) 寅一、廣大 是故當知:即此受,於彼名異熟生,廣大喜樂所攝受故; 彼諸善業,不苦不樂正現前時,亦名可愛異熟。 寅二、不可愛 與此相違,當知名不可愛異熟。 丑二、業差別(分三) 寅一、白白異熟業 復次,白白異熟業所得無覆無記異熟果,一向可愛受種子所攝受故,當知一向可愛、一向可意。 寅二、黑黑異熟業 黑黑異熟業,當知與此相違。 寅三、黑白俱異熟業(分二) 卯一、辨類(分四) 辰一、約受種隨逐辨 黑白俱異熟業,二種種子所隨逐故,所得異熟果當知亦有二種異熟生受。 辰二、約生類差別辨 又黑白業由生類差別建立,謂於是處黑白俱有,即此處業總立黑白。 辰三、約事差別辨 又由事差別建立,謂如有一,隨於一事,於一時間,起利益心而現在前,即於此事,復於一時不利益心而現在前,或奪他物而行惠施,如是當知由事差別之所建立。 辰四、約自性建立辨(分二) 巳一、標 又由自性建立如是黑白俱業。 巳二、釋(分三) 午一、辨相 謂如有一,隨於一所許作利益,即由餘事,復於其所作不利益。 午二、舉例 譬如有一,於極暴虐作惡人所,發生瞋恚俱行之思,不喜彼惡。 午三、釋俱 當知此思,瞋俱行故,墮黑分中,不喜樂彼惡俱行故,墮白分中,是故此業說名黑白。 卯二、例餘 如是所餘,種類亦爾。 庚十三、有因果法無因果法(分二) 壬一、有因法(分二) 癸一、別辨(分十二) 子一、約善等法辨 復次,若善、不善、無記諸法所有種子,未被損害,彼一切法皆由能生生起因故,名有因法。 子二、約異熟果辨 又先所作諸業煩惱,於三界中異熟果熟,此異熟果由業煩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子三、約有情生辨(分二) 丑一、舉胎生 又由三處正現在前,引發因故,生胎生中,當知此亦名有因法。 丑二、例濕、卵 濕和合故生生中,卵[穀-禾+卵]藏故生卵[穀-禾+卵]中,當知亦爾。 子四、約六識身辨 又六識身以從眼色乃至意法,為增上緣同事因故,名有因法。 子五、約同行相應心心所辨 又有俱生諸心心所,互為展轉同事因故,名有因法。 子六、約不善法等辨(分二) 丑一、舉不善法 又不善法由近惡友聞非正法不正思惟,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丑二、例諸善法 當知與此相違三種引發因故,一切善法名有因法。 子七、約邪精進等辨 又染污住生邪精進,無果劬勞生憂苦住,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子八、約正精進等辨 又不染污住生正精進,有果劬勞生喜樂住,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子九、約趣離欲等辨 又世間道趣於離欲,及能引發靜慮、無色,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子十、約往生上地辨 又現法中,靜慮、無色等至為依,如其所應,往生上地,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子十一、約出世法辨 又世間法,引出世法,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子十二、約證涅槃辨 又出世法,聖道所攝,能證涅槃,彼證涅槃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癸二、總結 由如是等所說諸相,當知建立有因諸法。 壬二、有果法(分二) 癸一、別辨(分五) 子一、等流果 復次此中,能生生起因法,彼由各別等流果故,名有果法。 子二、異熟果 若諸後有業及煩惱,彼由各別異熟果故,名有果法。 子三、增上果 若有三處正現在前,若濕和合正現在前,若卵[穀-禾+卵]藏,若眼色等,若彼俱生諸心心所,若近惡友等,若近善友等,二種三法。 如是一切,皆由各別增上果故,名有果法。 子四、士用果 若現法中,由染污住生邪精進,無果劬勞,生憂苦住。 若現法中,不染污住生正精進,有果劬勞,生喜樂住。 如是一切,皆由各別士用果故,名有果法。 子五、離繫果(分二) 丑一、出二道(分二) 寅一、世間 若趣世間離欲生道,彼由離繫增上果故,名有果法。 寅二、出世間 又能引出世間之道,及能證涅槃出世聖道,彼由離繫增上果故,名有果法。 丑二、辨差別 謂由究竟離繫果故,名有果法。 若世間道非由究竟離繫果故,名有果法。 當知是名二道差別。 癸二、總結 由如是等所說相故,當知建立有果諸法差別之相,謂隨所應,立等流果、若異熟果、若增上果、若士用果、若離繫果。 辛二、例無因果 與此相違,應知建立非有因法、非有果法。 庚十四、緣生法 復次,緣生法者,謂無主宰、無作者法,如前「意地」決擇緣起善巧中,已廣分別。 庚十五、內法(分四) 辛一、標 復次,略由五因,當知建立內法差別,由此因故說名為內。 辛二、徵 何等為五? 辛三、列 謂假名故,妄執故,增上故,攝受種子故,事故。 辛四、釋(分二) 壬一、辨差別(分五) 癸一、由假名 若於是處,假想建立如是種類,謂立為我或立有情,彼如是名,如是生類,廣說乃至如是壽量,如是名為:由假名故說名內法。 癸二、由妄執 若於是處,妄起如是種類執著,謂計為我或起我慢,如是名為:由妄執故說名內法。 癸三、由增上 若由此法增上力故,外色聲等處差別生為所受用,如是名為:由增上故說名內法。 癸四、由攝受種子 若能攝受善、不善、無記諸法種子,如是名為:攝受種子故說名內法。 癸五、由事 若五種清淨色、若心意識,如是名為:由事故說名內法。 壬二、廣假名 又有假名建立餘法為內可得,何以故? 於內可得外處所攝,亦名內故。 庚十六、名色所攝法(分三) 辛一、標 復次,應知五蘊,名色所攝。 辛二、徵 所以者何? 辛三、釋(分二) 壬一、色蘊 由彼彼處增長可得,手塊等觸即便變壞,是故色蘊說名為色。 壬二、名蘊 其餘四蘊,由種種名施設勢力,由種種名施設為依,多分於其彼彼所緣流轉趣向,是故如是四無色蘊說之為名。 庚十七、執受非執受法(分二) 辛一、舉有執受(分三) 壬一、標 復次,略由五相,建立執受諸法差別。 壬二、徵 何等為五? 壬三、釋(分二) 癸一、辨差別(分四) 子一、唯色(分二) 丑一、簡取 謂初唯色,說名執受。 丑二、遮非 當知此言,遮心、心所等,彼非執受故。 子二、根及根所屬(分二) 丑一、簡取 又於色中,所有內根,根所依屬,說名執受。 丑二、遮非 當知此言,遮外不屬根色,彼非執受故。 子三、心心所任持不捨(分二) 丑一、簡取 又心、心所任持不捨,說名執受。 丑二、遮非 當知此言,遮依屬根髮毛爪等,及遮死後所有內身,彼非執受故。 子四、因緣之所變異(分四) 丑一、標 又執受色,由四因緣之所變異,故名執受。 丑二、徵 何等為四? 丑三、列 一由外色所逼觸故; 二由內界相違平等所引發故; 三由貪瞋等諸煩惱纏多現行故; 四由審慮所緣境故。 丑四、釋(分二) 寅一、釋因緣(分四) 卯一、由外色 謂由外色能損惱者,現前逼惱有執受色,即便生苦生悲生惱。 若有外色能饒益者,現前觸對有執受色,即便生樂安隱饒益。 卯二、由內界 若有內界更互相違,便生苦惱,彼若平等,安樂攝受。 卯三、由貪等 又若貪等煩惱所惱,即便生苦,憤發熾然。 卯四、由審慮 又邪審慮所緣境故,或正審慮所緣境故,便起輕安,喜樂攝受。 寅二、釋變異 又為損害或為饒益,故名變異。 癸二、結略義 如是若色、若內、若心心所任持不捨,若如是緣,令成變異,是名執受諸法差別。 辛二、例非執受 與此相違,當知是名非執受法。 庚十八、大種所造非大種所造法(分四) 辛一、總標 復次,若四大種及彼所造,當知唯此名有色法。 辛二、略辨(分二) 壬一、問 問:如四大種,由自種子方得生起,造色亦爾,何故說言諸所造色大種所造? 壬二、答(分二) 癸一、由隨逐 答:若諸色根及心中有諸大種種子隨逐,即有造色種子隨逐。若諸大種所有種子能生果時,爾時必定能隨逐彼造色種子亦生自果,故說造色大種所造,隨逐色根大種種子,名有方所。 癸二、顯差別 隨無色根大種種子,名無方所。 辛三、廣釋(分二) 壬一、大種(分二) 癸一、標列 又諸大種略有二種: 一唯界所攝; 二能作自業。 癸二、隨釋(分二) 子一、唯界所攝 唯界所攝者,謂諸大種所有種子。 子二、能作自業(分二) 丑一、標義 能作自業者,謂從自種子所生大種。 丑二、顯聚(分三) 寅一、料簡相 又諸大種與所造色,俱時而有,互不相離,由彼種類因所成故,如一味團,更相涉入,遍一切處,非如糗稻、末尼等聚。 寅二、明不共聚(分二) 卯一、舉堅色聚(分二) 辰一、顯自界(分二) 巳一、地大攝 又於一向堅色聚中,唯有地界能作業用。 巳二、所造攝(分二) 午一、欲界 若於欲界,亦有色、香、味界作業。 午二、色界 於色界中,但有色界能作業用。 辰二、簡餘界 餘水、火、風及與聲界,唯有種子之所隨逐,更待異緣方能作業。 卯二、例餘色聚 如是於水、火、風名想聚中,如其所應,次第亦爾。 寅三、辨內外聚(分二) 卯一、內聚(分二) 辰一、標 內色聚中,一切地等諸界作業皆具可得。 辰二、釋 謂髮、毛等種種差別,廣說如《經》。 卯二、外聚(分二) 辰一、顯業 當知於外得有各別地等諸聚,彼若值遇如是如是眾緣差別,即便能作如是如是果法生因。 辰二、舉例 譬如善巧鑽彼乾木,即便生火。 又如白鑞、鉛、錫、金、銀等物,融消即流。 壬二、所造(分二) 癸一、明觸性 復次,如「五識身相應地」說:觸處所攝澀滑等性,當知皆是大種差別,隨諸大種如是品類分位差別,如其所應,於四大種,假名施設澀滑等性,是故當知皆是假有。 癸二、釋經說(分二) 子一、無見有對(分二) 丑一、問 問:如世尊言:「觸謂外處,若四大種、若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何密意耶? 丑二、答(分二) 寅一、辨差別(分二) 卯一、標列 答:此諸大種,當知能生二種造色:一自類差別,二異類差別。 卯二、隨釋(分二) 辰一、自類差別造色 自類差別造色者,謂諸大種造澀滑等,由如是因、如是緣故,此諸大種,各各差別變異而生,於彼假說澀滑性等種種差別。 辰二、異類差別造色 異類差別造色者,謂眼耳等五內色處四外色處,法處一分,唯除觸處。 寅二、釋密意 世尊依彼自類差別所造色故,說如是言:若四大種所造。 子二、無見無對(分二) 丑一、問 問:世尊說:有無見無對色,當言何等大種所造? 丑二、答(分二) 寅一、欲界攝 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欲界大種所造。 寅二、色界攝 若彼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色界大種所造。 辛四、略不說餘 於此大種所造色法,餘決擇文,更不復現。 庚十九、有非有法(分三) 辛一、標舉有法(分二) 壬一、徵 復次,云何有法? 壬二、釋 謂一切世間法,說名有法。 辛二、辨有非有(分二) 壬一、問 問:阿羅漢等世間善法,是世間故則有所攝,以何因緣說名無漏? 壬二、答(分二) 癸一、有所攝 答:墮三有故,名有所攝。 癸二、非有所攝 諸漏隨眠永解脫故,說名無漏。 辛三、釋有漏法(分二) 壬一、舉經問 問:如世尊言云何有漏法?謂意世間、法世間、意識世間,此何密意? 壬二、顯意答(分二) 癸一、標 答:世尊依彼不斷應斷世間意、法及與意識,說如是言。 癸二、釋(分二) 子一、列 此中,世尊說:多種有,謂欲有、色有、無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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