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覺和六識心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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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Wed 13 Sep 2006 by insights (3376 reads) |
知覺和六識心王
(01)諸法意先導,意主、意造作。 若以染污意,或語或行業,是則苦隨彼,如輪隨獸足。 (02)諸法意先導,意主、意造作。 若以清淨意,或語或行業,是則樂隨彼,如影不離形。
(01)如是我聞:一時,佛住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2a)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有六識身。云何為六? (2b)謂眼識身、耳識身、鼻識身、舌識身、身識身、意識身。 (2c)是名六識身。」 ( 3)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大三二五,內二二五,光三○三)
(01)如是我聞:一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02)爾時,世尊告諸比丘言:「大海者,愚夫所說,非聖所說;此大小水耳。云何聖所說海? (3a)謂眼識色已,愛念、染著、貪樂,身、口、意業,是名為海。一切世間阿修羅眾,乃至天、人,悉於其中貪樂沉沒,如狗肚藏、如亂草蘊,此世、他世,絞結纏鎖,亦復如是。 (3b)耳識聲、鼻識香、舌識味、身識觸,此世、他世,絞結纏鎖,亦復如是。」 (04)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05)如身、口、意業,如是貪、恚、癡,老、病、死,亦如是說。 (06)如五根三經,六根三經亦如是說。 (大二一六,內一三九,光二一八,S188) ●《佛法總綱》說: ◎知覺的定義:明白而覺知。 ◎心識的定義:覺知。 ◎心識、覺知、知覺三者是同義語。 ○心王、心、意、識是同義語。 ○心王的定義:執取自境的主要覺知。 ○心所的定義:執取自境隨一差別法,並為相應心王隨一眷屬的覺知。 ●《集論》說: ◎識蘊的定義,是了別的覺知。 ○意的定義,是無間滅的識。 ※識的分類有六識身: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眼識的定義,是依眼緣色的了別。 ○耳識的定義,是依耳緣聲的了別。 ○鼻識的定義,是依鼻緣香的了別。 ○舌識的定義,是依舌緣味的了別。 ○身識的定義,是依身緣觸的了別。 ○意識的定義,是依意緣法的了別。 ●《佛法總綱》說: ※心王分:根識和意識二類。根識分: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
2看電影的視覺,應是眼識,因為是依眼緣色的了別故。 3耳識,應是知覺,因為是根識故。 4鼻識,應不是意識,因為是根識故。
1耳識,應是知覺,因為是覺知故。 2鼻識,應是知覺,因為是心識故。 3意識,應是心王,因為是執取自境的主要覺知故。 4眼識,應是識蘊,因為了別的覺知故。 5意識,應是心王,因為是心故。 6意識,應是心,因為是識故。 7意識,應是心,因為是意故。
攻方:耳識,應是識蘊,因為是根識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根識,因為是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之一,因為是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中的耳識故。 攻方:耳識,應是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中的耳識,因為是依耳緣聲的了別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依耳緣聲的了別,因為與耳識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與耳識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 1耳識,應是知覺,因為是覺知故。 2眼識,應是知覺,因為是心王故。
○攻方:眼識,應是知覺,因為是明白而覺知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明白而覺知,都是知覺〕應有遍,因為*明白而覺知是知覺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 1聽音樂的耳識,應是耳識,因為是依耳緣聲的了別故。 2看電影的眼識,應是眼識,因為是依眼緣色的了別故。
攻方:耳識,應是知覺,因為是覺知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覺知都是知覺〕應有遍,因為*覺知是知覺的同義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 1意識,應是心王,因為是心故。 2耳識,應是心,因為是識故。
攻方:耳識,應是知覺,因為是根識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根識是知覺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 1耳識,應是識蘊,因為是根識故。 2聽音樂的耳識,應是識,因為是依耳緣聲的了別故。 3看電影的眼識,應是識,因為是依眼緣色的了別故。
攻方:耳識,應不是意識,因為是根識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根識,都不是意識〕應有遍,因為*根識與意識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 1聽音樂的耳識,應不是眼識,因為是耳識故。 2聽音樂的耳識,應不是眼識,因為是依耳緣聲的了別故。 3看電影的眼識,應不是耳識,因為是眼識故。 4看電影的眼識,應不是耳識,因為是依眼緣色的了別故。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攻方:明白而覺知,應是知覺的定義,因為《佛法總綱》說:「知覺的定義是明白而覺知」故。 守方:同意。 【實習】續前。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攻方:覺知,應是知覺的同義字,因為《佛法總綱》說:「覺知與知覺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實習】續前。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知覺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知覺分:心王與心所二種。心王分根識和意識二類」故。 守方:同意。 【實習】續前。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與意識相違,因為是與與意識相違的根識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與意識相違的現量,因為與意識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意識,應是與意識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續前。
攻方:凡是識都是意識嗎?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識,不都是意識,因為耳識是識,而不是意識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 1攻方:耳識,應是識,因為是六識身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六識身之一,因為是六識身之耳識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六識身之耳識,因為是與耳識為一故。 守方:同意。 攻方:耳識,應是六識身之一嗎? 守方:同意。 1攻方:耳識,應是識,因為是六識身之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集論》說:「識的分類有六識身: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故。 守方:同意。 1攻方:耳識,應是識,因為是六識身之一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識,不都是意識,因為耳識是識,而不是意識故。第一因已許。 守方:第二因不成。 2攻方:耳識,應不是意識,因為是根識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根識與意識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與意識相違,因為是與與意識相違的根識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與意識相違的根識,因為與根識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與根識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根識,應是與意識相違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根識,都不是意識嗎? 守方:同意。 2攻方:耳識,應不是意識,因為是根識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識,不都是意識,因為耳識是識,而不是意識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識,不都是意識,因為耳識是識,而不是意識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附錄
今舉一因明論式的例子來說明: 「苦受,應是心所,因為是感受故。」 此論式可以分解為三段論法的三個命題: 大前提:凡是感受都是心所。 小前提:苦受是感受。 結論:苦受是心所。 此中共有三詞:聲音是「小詞」,所作性是「中詞」,無常是「大詞」。結論=小詞+大詞=宗。一個完整的因明論式的結構是: 「宗,因」或「小詞+大詞,中詞故」。 規定:辯經過程中,當攻方(問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答方)只允許回答:「同意」或「為什麼」。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 (2)「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 (3)「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二)第二種格式的假言因明論式 今舉因明辯經中常出現的例子: 「凡是感受都是心所,因為感受是心所的部分故。」 這一論式,可分解為兩個命題與一個結論: 大命題:若「感受是心所的部分」,則「凡是感受都是心所」。 小命題:感受是心所的部分。 結 論:凡是感受都是心所。 守方此時同樣有三種回答:(1)若認為小命題有誤就回答「因不成」;(2)若認為大命題有誤就回答「不遍」;(3)若認為大小命題與結論都無誤就回答「同意」。
孔子應是人,因為是理性的動物故。(定義) 孔子應是人,因為是萬物之靈故。 (同義詞) 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分類、部分) 孔子應不是天神,因為是人故。 (相違)
(1)自身為一的公設:凡是存在的東西,自己與自己為一。 (2)定義的公設:名標A與定義B之間:凡A都是B;凡B都是A。 同義詞的公設:A是B的同義詞,則凡A都是B;凡B都是A。 (3)部分的公設:A是B的部分,則凡A都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範圍內,bo在A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4)A與B交集,則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B的元素中,bi在A內,bo在A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5)相違的公設:A與B相違,則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6)緣生相屬的公設:B是A的果,則若有B則有A。 (7)聖言量的公設:佛法的印度經論、自宗祖師之言、科學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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