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戒十利和小小戒可捨的探討
2-12 制戒十利和小小戒可捨的探討
制戒十利和小小戒可捨的探討
林崇安(圓光新誌,78,2004)
摘要
本文先依據佛教不同部派的律典來比較釋尊制戒的「十利」,認為其次第與結集有關,並附帶指出,無著菩薩的聲聞戒律傳承可能來自法藏部。而後探討「小小戒可捨」這一問題,並指出不是只求將佛制的某些戒變為小小戒而永久廢除,而是在何種時空背景下哪些變為小小戒而可捨、哪些變為不是小小戒而不可捨。也就是說,依時空之不同,有時可捨,有時要取!
一、制戒十利的內容與次第
佛教不同部派的律典都說到釋尊制戒的「十利」,其內容大致相同,但是次第卻有出入,現在將具有代表性的《摩訶僧祇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南傳巴利律藏》和《四分律》的說法,依次列出如下。
(1)大眾部的《摩訶僧祇律》說:
有十事利益故,諸佛如來為諸弟子制戒,立說波羅提木叉法。何等十?一者攝僧故。二者極攝僧故。三者令僧安樂故。四者折伏無羞人故。五者有慚愧人得安隱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於現法中得漏盡故。九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為諸天人開甘露施門故。(T22, p228c)(又p290b;p515b相同)
(2)說有部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說:
由此因緣我觀十利,為聲聞弟子於毘奈耶制其學處。云何為十?一攝取於僧故。二令僧歡喜故。三令僧樂住故。四降伏破戒故。五慚者得安故。六不信令信故。七信者增長故。八斷現在有漏故。九斷未來有漏故。十令梵行得久住故,顯揚正法廣利人天。(T23, p629b)
以上所列大眾部與說有部的制戒十利,除了譯詞有所不同,其內容與次第完全一樣,這不是偶然的,是因為這二部(以及犢子部)都屬未參與第二結集的會外廣大僧眾(註1),因而維持第一結集的內容與次第,這一次第,今稱為A型。
(3)上座系化地部的《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說:
以十利故為諸比丘結戒。何等為十?所謂1.2.3.〔僧和合故,攝僧故〕。4調伏惡人故。5慚愧者得安樂故。6斷現世漏故。7滅後世漏故。8令未信者信故。9已信者令增廣故。10法久住故,分別毘尼梵行久住故。(T22, p3c)
(4)上座系銅鍱部《南傳巴利律藏》說:
1.2.3.〔為攝僧,為眾僧安樂〕。4為調伏惡人。5為善比丘住安樂。6為斷現世漏。7為滅末世漏。8為未信者信。9為已信者增長。10為正法久住。
以上所列化地部與銅鍱部的制戒十利,除了譯詞有所不同,其內容與次第也大致一樣,但卻與上述大眾部與說有部的A型次第不同,此處的第二種次第,今稱為B型。次第之不同也不是偶然的,因為化地部與銅鍱部都經歷第二結集。第二結集的七百上座結集時,將經律的次第重新調整(內容則不變),因而形成了上座系(註2)。經由比對,可以看出A型的前三利,在B型縮為〔僧和合,攝僧〕或〔為攝僧,為眾僧安樂〕,並將「令未信者信故,已信者令增廣」二利的次第移後。
(5)上座系法藏部的《四分律》說:
自今已去,與諸比丘結戒,集十句義。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令僧安樂。四令未信者信。五已信者令增長。六難調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正法得久住。(T22,p714a)(又p570c相同)
以上所列法藏部的制戒十利,其內容與A型相同,次第則不一樣,將「令未信者信故,已信者令增廣」二利的次第移前,成為第三種次第,今稱為C型。法藏部與銅鍱部同屬上座系,並且都經歷第三結集。只是法藏部的經藏是阿難的直接傳承系統,銅鍱部則是優波離系統,所以略有不同。(註3)
以上依據佛教不同部派的律典來比較釋尊制戒的十利,並指出其次第與結集有關。以下進一步探討這十利的意義。
二、《瑜伽師地論》的十利次第及意義
無著所傳的《瑜伽師地論》〈攝釋分〉卷82說:
問:攝受於僧等諸句,有何義耶?
答:1攝受於僧者,是總句。
2令僧精懇者,令離受用欲樂邊故。
3令僧安樂者,令離受用自苦邊故。
4未淨信者令淨信者,未入正法者令入正法故。
5已淨信者令增長者,已入正法者令成熟故。
6難調伏者令調伏者,犯尸羅者善驅擯故。
7令慚愧者安樂住者,淨持戒者令無悔故。
8防現法漏者,隨順摧伏煩惱纏故。
9害後法漏者,止息邪願修梵行故,隨順永斷惑隨眠故。
10為令多人梵行久住轉得增廣乃至為諸天人正善開示者,為令聖教長時相續無斷絕故。(T30, p758c)
此處一方面解釋十利的目的:1是總句,2.3.是針對欲樂、自苦,4.5.是針對未入正法者、已入正法者,6.7.是針對犯尸羅者、淨持戒者8.9.是針對纏、隨眠10是針對聖教相續;一方面也列出十利的排列次第,這次第恰是前述的C型,將「令未信者信故,已信者令增廣」二利的次第移前,其理由可以用《瑜伽師地論》〈攝事分〉中調伏事的說明來理解,此論卷99說:
若能攝受四大姓等,正信出家,趣非家眾,當知說名1.攝受僧伽。如是出家趣非家已,為其宣說有因緣、有出離、有所依、有勇猛、有神變等甚深法教,當知說名2.令僧精懇。有因緣等諸句差別,如《菩薩地》已辯其相。
由五種相,應知說名3.令僧安樂:一者令順道具無所匱乏,二者令擯異法補特伽羅,三者令善除遣所生惡作,四者令善降伏諸煩惱纏,五者令善永滅隨眠煩惱。應知此中:
最初安樂增上力故,4.未淨信者令生淨信,5.已淨信者令其增長。
第二安樂增上力故,6.調攝鄙惡補特伽羅。
第三安樂增上力故,7.令慚愧者得安樂住。
第四安樂增上力故,8.令善防護現法諸漏。
第五安樂增上力故,9.能令永滅當來諸漏。
如是獲得安樂住已,未得入者令易入故,10.欲令多人梵行久住乃至廣說,皆應了知。(T30, p868c)
由以上的解說,可以看出此處將「未淨信者令生淨信。已淨信者令其增長」前置於令僧安樂之後,目的在於「令順道具無所匱乏」,這是生活所需,必須先求無慮,而後安心向道。
有關無著菩薩的聲聞戒律傳承有不同的傳說,有的說是「說有部」,有的說是上座系的「化地部」,今由他所傳出的《瑜伽師地論》的十利排列次第,相同於前述法藏部的C型,另外,又由此論駁斥「說有部」的三世實有,並主張心性本淨,不同於「說有部」,可知無著的聲聞戒律傳承最可能是來自上座系的法藏部。
三、小小戒可捨的出現
依據《長阿含經》的記載,釋尊在入滅前,對阿難交待:
當自撿心。阿難!汝謂佛滅度後,無復覆護,失所持耶?勿造斯觀,我成佛來所說經、戒,卽是汝護,是汝所持。
阿難!自今日始,聽諸比丘捨小小戒。(T1,p26a)
此處釋尊除了交待以佛所說的經戒為依護(即,以經戒為師)這一重要的付囑之外,又交待了可以「捨小小戒」。然而什麼是「小小戒」呢?阿難尊者沒有請問下去,因而造成後來認定與執行上的困難。由於釋尊在世時,所制訂的戒律有五種罪聚,《瑜伽師地論》說:
略有五種罪聚,攝一切罪。何等為五?一者他勝罪聚。二者眾餘罪聚。三者損墜罪聚。四者別悔罪聚。五者惡作罪聚。(T30,p869a)
五種罪聚又稱五篇,每篇又有不同的名稱:1他勝罪聚=波羅夷。2眾餘罪聚=僧殘=僧伽婆尸沙(另有不定法)。3損墜罪聚=單墮=波逸提(另有捨墮=尼薩耆波逸提)。4別悔罪聚=波羅提提舍尼。5惡作罪聚=突吉羅(後擴為眾學法)。這些罪的輕重有所不同,例如,從罪的自性來判定,《瑜伽師地論》就有二種看法:
他勝罪聚是上品罪;眾餘罪聚是中品罪;所餘罪聚是下品罪。復有差別,謂彼勝、眾餘是重品罪;損墜、別悔是中品罪;惡作罪聚是輕品罪。如是應知,由自性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T30, p870b)
由於阿難尊者沒有請問釋尊五種罪聚中哪些可以作「小小戒」,因而造成後來認定上的困難。
四、第一結集與小小戒的議論
有關第一結集的因緣以及小小戒的議論,以下依據《五分律》的記載來說明(T22, p190b-192a):釋尊剛入滅不久,聚落的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都很傷心,但是跋難陀看到了,卻說:
彼長老常言:「應行是、不應行是!應學是、不應學是!」我等於今,始脫此苦,任意所為,無復拘礙,何為相與而共啼哭?
跋難陀的意思是說,釋尊制訂了許多戒律要遵守,現在釋尊(彼長老)入滅了可以不用去遵守。迦葉尊者聽到跋難陀的話後,促成他決定召集僧眾來結集經、律,使正法久存。
迦葉一處理完釋尊的喪事,便召集五百僧眾,選在王舍城結集經、律。結集時,經藏方面集出四阿含,律藏方面分別集出戒經八部:1他勝法、2僧殘法、3不定法、4尼薩耆波逸提(捨墮法)、5波逸提(單墮法)、6波羅提提舍尼(別悔法)、7眾學法、8滅諍法。結集時,阿難也提及釋尊在入滅前交待可以捨「小小戒」,接著迦葉對阿難質問如下:
迦葉即問:「汝欲以何為小小戒?」答言:「不知。」
又問:「何故不知?」答言:「不問世尊。」
又問:「何故不問?」答言:「時佛身痛,恐以惱亂。」
迦葉詰言:「汝不問此義,犯突吉羅,應自見罪悔過。」
阿難言:「大德!我非不敬戒,不問此義,恐惱亂世尊,是故不敢。我於是中不見罪相。敬信大德,今當悔過。」
為何迦葉這麼在意呢?因為前已述及戒條有重罪、有輕罪,今不知小小戒的範圍,每人對道德律的主觀標準有所不同,因而要捨哪些戒,會造成很大的困擾,所以迦葉說:
若我等以眾學法為小小戒,餘比丘便言:至四波羅提提舍尼亦是小小戒,若我等以至四波羅提提舍尼為小小戒,餘比丘便復言:至波逸提亦是小小戒,若我等以至波逸提為小小戒,餘比丘便復言:至尼薩耆波逸提亦是小小戒,俄成四種,何可得定!
此處迦葉指出,有的以眾學法為小小戒,有的以波羅提提舍尼(別悔法)以下為小小戒,有的以波逸提(單墮法)以下為小小戒,有的以尼薩耆波逸提(捨墮法)以下為小小戒,如此就有四種意見,如何決定呢?迦葉又特別考慮到外道會嘲笑說:釋尊一走,弟子們就不守戒了,所以迦葉說:
若我等不知小小戒相而妄除者,諸外道輩當作是語:「沙門釋子其法如煙,師在之時所制皆行,般泥洹後不肯復學。」
因而迦葉最後宣布:
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如佛所教應謹學之。
迦葉一結集完經律,長老富蘭那(富樓那尊者)由南方而來,聽完所結集的經律內容後,認為其中有七條戒是屬於「小小戒可捨」的情形,富蘭那說:
我親從佛聞:1內宿、2內熟、3自熟、4自持食從人受、5自取果食、6就池水受、7無淨人淨果除核食之。
此處富蘭那長老提出七條戒作為小小戒,故可捨之,但是迦葉尊者不以為然,他說:
大德!此七條者,佛在毘舍離,時世飢饉,乞食難得,故權聽之。後即於彼,還更制四,至舍衛城,復還制三。
接著二位尊者對答如下:
富蘭那言:「世尊不應制已還聽,聽已還制。」
迦葉答言:「佛是法主,於法自在,制已還聽,聽已還制,有何等咎!」
富蘭那言:「我忍餘事,於此七條不能行之。」
迦葉復於僧中唱言:「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如佛所教應謹學之。」
在此我們必須仔細釐清二位尊者的觀點:
1富蘭那舉出七條戒是小小戒,故可永久捨之,但是迦葉認為這是有條件的暫時捨之而已,因為當時的毘舍離城鬧飢荒,乞食難得,所以暫時捨之,後來環境改善,乞食易得,釋尊又再要求遵守此七條戒。故知小小戒是機動的戒,要依時空的變化來取捨。
2富蘭那認為佛陀不應該「制已還聽,聽已還制」;迦葉則認為佛陀有一切智,於法自在,知道何時該捨、何時該取,要依時空的變化來取捨,所以沒有過失。佛陀對七條戒的取捨過程,就是一個活生生的實際例子!
3富蘭那認為南方該地環境不良,所以仍將以七條戒是小小戒而捨之(仍局部施行於在該地)。
4迦葉仍以大局為重,如前述考慮到外道會嘲笑等因素,所以再度重申:「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在這聲明裡,其實迦葉已技巧地為後世的「小小戒可捨」預留了空間,因為佛陀已制訂「小小戒可捨」,所以有些戒在後來某時空下變為小小戒時,就可捨;另一方面迦葉也使後人不能將佛已制訂的任何一條戒永遠棄捨,因為在某時空下佛所制訂的所有戒條,可能又變為全不是小小戒,而全不可捨。
五、總結小小戒可捨的意涵
大迦葉的觀點:在佛陀剛剛逝去的這一特殊時期,會內五百僧眾共同認定佛陀所制訂的戒條都不是「小小戒」,因而都不可捨,也沒有違背「小小戒可捨」的規定,如此一方面佛弟子們不會因佛陀的入滅而鬆懈,一方面也免除了外道的譏嫌。
以迦葉的大智慧未嘗不知佛陀「小小戒可捨」的用意,他和富樓那尊者的對答,不外釐清「小小戒可捨」的實際用意,同時也以七條戒的取捨,給在不同時空下的後人有一具體的範例。
總之,小小戒是決定於時空這一因素,有些戒在某時空下變為小小戒故可捨,在某時空下又變為不是小小戒,故不可捨。並不是先前捨了,以後就永遠沒有這條戒了。
六、結語
既然制戒有十利,就不能將佛陀所制訂的眾戒輕易地歸入小小戒而永遠廢掉。我們不可只把注意力擺在有哪些戒是小小戒故可捨,應同樣把注意力擺在哪些戒不是小小戒而不可捨;特別是在今日的時空背景下,所謂「亂世用重典」,因而對於有哪些戒已不是小小戒而不可捨,應給予特別的關注。也就是說,處在道德惡化的時期,對戒律的要求要更嚴格,如此才能得到「制戒」應有的利益。至於某時空下的哪些戒算是小小戒,就要依照以往結集的精神,由德高望重的僧眾開會來認定了。
註釋
註1,註2,註3:詳見林崇安:印度部派佛教的分立與師資傳承的研究,中華佛學學報,第3期,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