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text:
內觀雜誌第57期【2007年11月】
內觀雜誌第57期
【本期重點】:因明推理和辯經的教學法。疾病經。
因明推理和辯經的教學法
林崇安教授
一、前言
電視上常可看到西藏喇嘛們的辯經,這是藏傳佛教的獨特教學法。從印度傳到西藏的佛法教學,主要是以因明辯經的方式來進行,其目的在於培養「思所成慧」。辯經就像下棋,在遊戲規則下,訓練並發揮雙方的智力。辯經中的推理,就像數學的運算,要一步步仔細的推導。辯經的主題訓練,就像學習數學、物理或化學,要一章章地深入,每一單元有公設或定理、有例題、有習題、有測驗。經過這一番訓練後,學員可以深入義理,獲得正見,並迅速累積智慧資糧。雖然各種語文的文法有所不同,既然是推理,就應當可以轉成用中文或其他的語言來辯經,如同數理的推理可以適用於各種語文一樣。數理的推理先有公設、公理或定律,因明的推理也是如此。為了推理和辯經,問答雙方必須先掌握這些公設以及因明論式的結構,並遵守遊戲的規則。
二、因明論式和問答規則
因明論式在辯經的應用中,會出現二種基本的格式。第一種相當於西方形式邏輯中的定言三段論法,第二種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假言三段論法。因明論式與邏輯雖不等同,但用來比對說明,則甚為方便。
(一)第一種格式的定言因明論式
今舉一因明論式的例子來說明: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此論式中的「應是」和「因為是」在於區隔出三個術語「聲音、無常、所作性」,此三個術語相對於三段論法的「小詞、大詞、中詞」,因為此論式可以分解為三段論法的三個命題: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前提:聲音是所作性。
結論:聲音是無常。
此中因明的相對術語:
小詞=前陳=有法。
大詞=後陳=所立法。
中詞=因。
小詞+大詞=結論=宗。
所以,一個完整的因明定言論式的結構是:
「宗,因故。」或:
「前陳+後陳,因故。」即:
「小詞+大詞,中詞故。」
◎辯經問答的規定
辯經過程中,攻方就是問方,守方就是答方。
○當攻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1)「同意」:守方認為宗是正確。
(2)「為什麼」:守方認為宗不正確,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舉例實習】
〔例〕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為什麼?
○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先檢驗小前提,而後檢驗大前提,並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2)「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3)「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4)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確時,規定守方只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則表示守方認為小命提正確,大命提不正確。
(5)有時,守方回答「不遍」,攻方可要求守方「請舉例外」。而後攻方以此「例外」作為前陳,繼續立出論式質詢。
【舉例實習】
〔例〕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為什麼?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守方:同意。
〔例〕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心法故。
守方:因不成。
〔例〕
攻方:聲音,應是色法,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不遍。
〔問答三例〕
○攻方: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守方:同意。
○攻方: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守方:因不成。(守方不同意小前提,攻方要再提出理由)
攻方:孔子,應是亞洲人,因為是中國人故。
○攻方: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守方:不遍。(守方不同意大前提,攻方要再提出理由)
攻方:〔凡是亞洲人,都是人〕應有遍,因為亞洲人是人的部分故。
(二)第二種格式的假言因明論式
例如,為了成立「大前提」,要立出理由,此時就會出現假言論式,舉例說明如下:
「凡所作性都是無常」,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這一論式,可分解為兩個命題與一個結論:
大命題:若「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則「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小命題: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
結 論:凡所作性都是無常。
此處的大命題是邏輯上的假言命題:若P,則Q。此處的小命題P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題。
〔再舉一例〕
〔凡是亞洲人都是人〕應有遍,因為亞洲人是人的部分故。
大命題:若「亞洲人是人的部分」,則「凡是亞洲人都是人」。
小命題:亞洲人是人的部分。
結 論:凡是亞洲人都是人。
◎辯經問答的規定
守方此時同樣有三種回答:
(1)若認為小命題有誤就回答「因不成」,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2)若認為大命題有誤就回答「不遍」,或要攻方進一步提出理由。
(3)若認為大小命題與結論都無誤就回答「同意」。
(4)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確時,守方只限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則表示小命提正確,大命提不正確。
〔舉例〕(三種問答)
○攻方:〔凡是亞洲人都是人〕應有遍,因為亞洲人是人的部分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亞洲人都是人〕應有遍,因為亞洲人是人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守方不同意小前提,攻方要再提出理由)
攻方:亞洲人,應是人的部分,因為教科書上說:「人分成亞洲人、美洲人等」故。
○攻方:〔凡是亞洲人都是人〕應有遍,因為亞洲人是人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守方不同意大前提,攻方要再提出理由)
攻方:〔若亞洲人是人的部分,則凡是亞洲人都是人〕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小結:整個辯經的過程,攻方只是一直提出定言或假言的因明論式,守方則始終只是回答「為什麼、因不成、不遍、同意」四者之一。依據辯經的性質,可以分成證明題和測驗題二類型。證明題的類型,守方不斷以「為什麼、因不成、不遍」來質疑,攻方不斷提出理由來證明。測驗題的類型,攻方不斷提出論式,守方則不斷找出錯處。以上也可以看出,辯經的最後將是引經據典或歸結到公設和共識上。
【舉例實習】
〔例〕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所作性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所作性是無常的同義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所作性,應是無常的同義字,因為經論上說:「無常和所作性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檢驗的標準
守方的回答如果前後相違,則守方失分;如果沒有前後相違,則得分。
三、因明辯經的公設
(一)小前提的成立與公設
○自身為一的公設:任何一法都是自身與自身為一。
(A=任何一法。A與A為一:A對A為同一)
(二)大前提的成立與公設
(1)A與B範圍相等:
定義的公設:名標A與其定義B之間,必凡A是B;凡B是A。
同義詞的公設:A是B的同義詞,則凡A是B;凡B是A。
(2)部分A(子集合)與整體B(母集合):
部分的公設:A是B的部分,則凡A是B。
(3)A與B是部分重疊(部分交集),則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4)A與B是相違(全無交集):
相違的公設:A與B相違,則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5)若B與A是果與因的緣生相屬,則有果必有因:
緣生相屬的公設:B是A的果,則若有B則有A。
(三)聖言量的公設
(1)佛法的印度經論、自宗祖師之言為「聖言量」或「權證量」,這些都是基本公設。
對於這些「聖言量」或「權證量」,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2)一般的百科全書、辭典、教科書中,沒有爭議的知識都是屬於公設,例如萬有引力定律、人種的類別等。
攻方引用沒有爭議的知識作「權證量」時,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但若引用有異議的知識作「權證量」時,則守方可以答:「因不成」
(3)若雙方對「權證量」無共識時,攻方就可順著守方的主張採用「破式」來質問守方。
(4)辯論的命題要講求共識下的明確,例如,「白馬是白色」,要補清楚成「白馬的顏色是白色」或「白馬是白色的馬」。「火是四劃」,要補清楚成「火的筆劃是四劃」,這些要明確,以免除無意義的詭辯。
四、破式和立式的運用
一般藏傳辯經善用破式(應成式),但是對初學者應以立式(自續式)為先。
【破式方式一】單稱命題
〔例〕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破式)
攻方:聲音,應是非所作性,因為是常故。因已許!(破式)
註:因已許=小前提為守方所許。
【破式方式二】全稱命題
〔例〕
攻方:凡是人,都是男人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例外來破之)
攻方:武則天,應是男人,因為是人故。周遍已許!(破式)
註:周遍已許=大前提為守方所許。
【立式方式一】單稱命題
〔例〕
攻方:聲音,應是常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立出反面來問)
攻方:聲音,應不是常,因為是所作性故。(對攻方為立式)
【立式方式二】全稱命題
〔例〕
攻方:凡是人,都是男人嗎?
守方:同意。(確認守方主張。接著攻方提出例外來成立不周遍)
攻方:凡是人,不都是男人,因為武則天是人而不是男人故。(立式)
註:提出例外來破全稱命題,是一種證偽法、否證法。
五、步步推導
不管立式或破式,就像數學的推導一樣,要求細膩,不要跳過任一步驟,除非剛剛已經導過,才可省略。所有因明論式最後都會推到公設,以下舉例說明之。
○若守方主張「聲音不是無常」。
攻方:聲音,應不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不是色蘊,因為不是無常故。因已許!(破式)
守方:不遍。
攻方:〔凡不是無常,都不是色蘊〕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論》說:「無常分色蘊、知覺和不相應行」故。(※1權證量的公設)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無常,都不是色蘊〕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2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無常,都不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不是色蘊,因為不是無常故。因已許!周遍已許!(破式)
守方:同意。
接著,攻方立出立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因為是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因為是聲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聲處,因為是與聲音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聲音,應是與聲音為一,因為※3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聲處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外色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色蘊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論》說:「無常分色蘊、知覺和不相應行」故。(※4權證量的公設)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5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蘊,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由此例子可以看出,破式和立式最後都將推導到公設,此處有:
※1和※4是權證量的公設。
※2和※5是部分的公設。
※3是自身為一的公設。
六、結語
以因明的破式和立式來辯經,最後都將推導到公設或經論,因而促使辯經的雙方一方面要懂得推理,一方面要熟記經論這些權證量,所以能夠迅速累積智慧資糧。以上述的中文推理和辯經來教學,將是一個互動很強的好方法。
――――
阿含經專題
疾病經
(雜阿含經大一○二八;內九九二;光一○一六;S7)
(01)如是我聞:一時,佛住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02)時有眾多比丘,集於伽梨隸講堂。時多有比丘疾病。
(03)爾時,世尊晡時從禪覺,往至伽梨隸講堂,於大眾前,敷座而坐;坐已,告諸比丘:
「當正念、正智以待時,是則為我隨順之教。
(4a)比丘!云何為正念?
(4b)謂比丘內身身觀念處,精勤方便,正念正智,調伏世間貪憂。外身身觀念處、內外身身觀念處,內受、外受、內外受,內心、外心、內外心,內法、外法、內外法法觀念處,精勤方便,正念、正智,調伏世間貪憂,是名比丘正憶念。
(5a)云何正智?
(5b)謂比丘若來、若去,正知而住;瞻視、觀察,屈申、俯仰,執持衣缽,行、住、坐、臥,眠、覺,乃至五十、六十,依語默正智行,比丘!是名正智。
(6a)如是比丘正念、正智住者,能起樂受,有因緣非無因緣。云何因緣?
(6b)謂緣於身,作是思惟:我此身無常、有為、心、因緣生。樂受亦無常、有為、心、因緣生。身及樂受,觀察無常、觀察生滅、觀察離欲、觀察滅盡、觀察捨。彼觀察身及樂受無常,乃至捨已,於身及樂受,貪欲使者永不復使。
(7a)如是正念、正智住者,生苦受,因緣非不因緣。云何為因緣?
(7b)如是緣身,作是思惟:我此身無常、有為、心、因緣生;苦受亦無常、有為、心、因緣生。身及苦受,觀察無常,乃至捨,於此及苦受,瞋恚所使永不復使。
(8a)如是正念、正智住者,生不苦不樂受,因緣非不因緣。云何因緣?
(8b)謂身因緣,作是思惟:我此身無常、有為、心、因緣生;彼不苦不樂受,亦無常、有為、心、因緣生。彼身及不苦不樂受,觀察無常乃至捨,於所有身及不苦不樂受,無明所使永不復使。
(09)多聞聖弟子如是觀者,於色厭離,於受、想、行、識厭離;厭離已離欲,離欲已解脫,解脫知見: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
(10)爾時,世尊即說偈言:
樂覺所覺時,莫能知樂覺,貪欲使所使,不見於出離。
苦受所覺時,莫能知苦受,瞋恚使所使,不見出離道。
不苦不樂受,等正覺所說,彼亦不能知,終不度彼岸。
若比丘精勤,正智不傾動,於彼一切受,黠慧能悉知。
能知諸受已,現法盡諸漏,依慧而命終,涅槃不墮數。
(11)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重點說明:疾病時,就是學習佛法的好時機,此時要以正念正知觀察身和受,看出這些都是無常,因而不會生起煩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