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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辯經課程介紹
林崇安,內觀教育,2005
(A)因明論式與三段論法
〔舉例說明〕
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結構是:宗,因故。
○對比於三段論法是:
大前提:凡是亞洲人都是人。
小前提:孔子是亞洲人。
結論:孔子是人。
此中共有三詞:孔子是「小詞」,亞洲人是「中詞」,人是「大詞」。
所以,因明論式的結構是: 小詞+大詞,中詞故。
前陳+後陳,因故。
【實習】
於下列各式確認大前提、小前提: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用同義字作因)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剎那生滅的法故。 (用定義作因)
聲音,應是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用體性相屬作因)
聲音,應是有,因為是無常故。 (用體性相屬作因)
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聲音,應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因為是色故。
A,應是X,因為是Y故。(如,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B,應不是Y,因為不是X故。(如,桌子應不是亞洲人,因為不是人故。)
●規定:辯經過程中,當攻方(問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答方)只允許回答:「同意」或「為什麼」。
〔舉例說明〕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嗎? 守方只能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守方a:[聲音,是無常]同意。
守方b:[聲音,是無常]為什麼?(接下來攻方要給出理由,如:
攻方: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規定: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
(1)「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2)「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
(3)「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
(B)因明論式小前提的成立與實習
【基本公設或共識】自身為一的公設:
●任何一法(任何一存在的東西)都是自身與自身為一。
〔舉例說明〕
a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b孔子應是亞洲人,因為是中國人故;
c孔子應是中國人,因為是山東人故;
d孔子應是山東人,因為是山東人中的孔子故;
e孔子應是山東人中的孔子,因為是與孔子為一故。
說明:今從亞洲人往下收斂,最後收斂至孔子本身,有最小的相同 範圍。接著逆推:
f孔子應是山東人。
g孔子應是中國人。
h孔子應是亞洲人。
i孔子應是人。
【實習】
○桌子應是有嗎? (為什麼?)
桌子應是有,因為是常、無常二者之一故。 (因不成)
桌子應是常、無常二者之一,因為是無常故。 (因不成)
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故。 (因不成)
桌子應是色、知、不相應行三者之一,因為是色(蘊)故。(因不成)
桌子應是色蘊,因為是家俱故。 (因不成)
桌子應是家俱,因為是家俱中的桌子故。 (因不成)
桌子應是家俱中的桌子,因為是與桌子為一故。 *若守方:因不成。
桌子應是與桌子為一,因為這是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同意)
(所以)桌子應是家俱嗎? (同意)
(所以)桌子應是色蘊嗎? (同意)
(所以)桌子應是無常嗎? (同意)
(所以)桌子應是有嗎? (同意)
●佛法的經論為「聖言量」:這些聖言量也都是基本公設或共識。
〔舉例說明〕
「物質應是無常,因為經上說:『色無常』故。」 (同意)
說明:大命題:若經上說:『色無常』,則物質應是無常。(假言命題)
小命題:經上說:『色無常』。
結論:物質應是無常。
守方只允許回答:(1)「同意」:認為該論式無誤。(2)「不遍」:認為大命題不正確。(3)「因不成」:認為小命題不正確。
(C)因明論式大前提的成立與實習(略述)
【基本公設或共識】
●若A與B範圍相等,如:名標A與其定義B之間,同義字A與B之間,則A與B必互相周遍:凡A是B;凡B是A。
●若A與B是整體與部分的關係,則部分必落入整體:凡B是A。
〔舉例說明〕(名標與定義)
○攻方:瓶,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故。
守方:〔凡是刹那生滅,都是無常〕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滅,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若刹那生滅是無常的定義,則凡是刹那生滅,都是無常〕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這是依據名標與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
(1)虛空,應是無實,因為不能作功能故。 (不遍)
〔凡是不能作功能都是無實〕應有遍,因為不能作功能是無實的定義故。 (不遍)
應有遍,因為這是依據名標與定義的公設故。(同意)
(2)聲音,應是無常,因為是所作性故。 (不遍)
應有遍,因為所作性與無常是同義字故。 (不遍)
應有遍,因為這是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同意)
(3)瓶,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不遍)
應有遍,因為無常是色蘊等部分的整體故。 (不遍)
應有遍,因為這是依據整體與部分的公設故。(同意)
《佛法總綱》(略)
○無的公設:人我、神我、龜毛、兔角、石女兒都是無(完全沒有)。
○存有的分類與定義:
(1)存有(=有)、存在、法是同義字。存有分二:常與無常。
存有的定義:以量所緣(以正確的認知所緣的東西)。
存在的定義:以量所成(以正確的認知所成立的東西)。
法的定義:能持自性。
(2)常、無為法、非所作是同義字。
常的定義:非生滅的法。事例:虛空、桌子的抽象概念、空性。
無為法的定義:不變壞。不能生住滅的東西。
非所作的定義:非已生的法。
(3)無常、有為法、所作性、事物(=實事)是同義字。
無常的定義:刹那生滅的法。事例:桌子、智慧、人。
有為法的定義:變壞。能生住滅的東西。
所作性的定義:已生的法。
事物的定義:能作功能。
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或色、受、想、行、識五蘊。
(4)色蘊與物質是同義字。知覺、覺知、心識是同義字。
色蘊的定義:堪能為色。事例:桌子、聲音、香、味、所觸。
知覺的定義:明白而覺知。事例:智慧、感受、眼識、意識。
不相應行的定義:非色非知的事物。事例:白馬、烏鴉、人、佛。
(5)無實(=非實事=非事物)的定義:不能作功能。(含常及無)
【1a】定義A的定義:
A是自己名標B上的唯一定義,且與名標B互遍。
互遍=凡A遍是B,凡B遍是A。
【1b】名標B的定義:
B是自己定義A上的唯一名標,且與定義A互遍。
【2】A與B是同義語的定義:
A與B異,且互遍。
【3】A是與B相違的定義:
A與B異,且無共同部分。
無共同部分=凡A不是B,凡B不是A。
【4a】B是A的整體之定義: (B=整體=總=母集合)
凡A遍是B,且B內有A及其他部分。(B內有A等部分)
【4b】A是B的部分之定義: (A=部分=別=子集合)
凡A是B,且A外尚有B的其他部分。
【5a】A是與B體性相屬的定義:(此處,與=於)
A是與B同一體性而異,且A是B。
【5b】A是與B緣生相屬的定義:
A是與B質異,且A是B之果。
(有些定義可修正)
註:對「公設、定義」等也可進行「專題」辯論,得出更精緻的公設、定義等,這是允許的,符合精益求精的科學精神。
(林崇安,內觀教育,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