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text:
知覺和六識心王
林崇安編,2006
●《法句經》經文:
(01)諸法意先導,意主、意造作。
若以染污意,或語或行業,是則苦隨彼,如輪隨獸足。
(02)諸法意先導,意主、意造作。
若以清淨意,或語或行業,是則樂隨彼,如影不離形。
●《雜阿含經》經文:
(01)如是我聞:一時,佛住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2a)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有六識身。云何為六?
(2b)謂眼識身、耳識身、鼻識身、舌識身、身識身、意識身。
(2c)是名六識身。」
( 3)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大三二五,內二二五,光三○三)
●《雜阿含經》經文:
(01)如是我聞:一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02)爾時,世尊告諸比丘言:「大海者,愚夫所說,非聖所說;此大小水耳。云何聖所說海?
(3a)謂眼識色已,愛念、染著、貪樂,身、口、意業,是名為海。一切世間阿修羅眾,乃至天、人,悉於其中貪樂沉沒,如狗肚藏、如亂草蘊,此世、他世,絞結纏鎖,亦復如是。
(3b)耳識聲、鼻識香、舌識味、身識觸,此世、他世,絞結纏鎖,亦復如是。」
(04)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05)如身、口、意業,如是貪、恚、癡,老、病、死,亦如是說。
(06)如五根三經,六根三經亦如是說。
(大二一六,內一三九,光二一八,S188)
●《佛法總綱》說:
◎知覺的定義:明白而覺知。
◎心識的定義:覺知。
◎心識、覺知、知覺三者是同義語。 ◎知覺分:心王與心所二種。
○心王、心、意、識是同義語。
○心王的定義:執取自境的主要覺知。
○心所的定義:執取自境隨一差別法,並為相應心王隨一眷屬的覺知。
●《集論》說:
◎識蘊的定義,是了別的覺知。
○意的定義,是無間滅的識。
※識的分類有六識身: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眼識的定義,是依眼緣色的了別。
○耳識的定義,是依耳緣聲的了別。
○鼻識的定義,是依鼻緣香的了別。
○舌識的定義,是依舌緣味的了別。
○身識的定義,是依身緣觸的了別。
○意識的定義,是依意緣法的了別。
●《佛法總綱》說:
※心王分:根識和意識二類。根識分: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
(A)因明論式與三段論法
〔例子〕立出正因
1聽音樂的聽覺,應是耳識,因為是依耳緣聲的了別故。
2看電影的視覺,應是眼識,因為是依眼緣色的了別故。
3耳識,應是知覺,因為是根識故。
4鼻識,應不是意識,因為是根識故。
【實習】
1耳識,應是知覺,因為是覺知故。
2鼻識,應是知覺,因為是心識故。
3意識,應是心王,因為是執取自境的主要覺知故。
4眼識,應是識蘊,因為了別的覺知故。
5意識,應是心王,因為是心故。
6意識,應是心,因為是識故。
7意識,應是心,因為是意故。
(B)因明論式小前提的成立
〔例子〕
攻方:耳識,應是識蘊,因為是根識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根識,因為是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之一,因為是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中的耳識故。
攻方:耳識,應是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中的耳識,因為是依耳緣聲的了別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依耳緣聲的了別,因為與耳識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與耳識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
1耳識,應是知覺,因為是覺知故。
2眼識,應是知覺,因為是心王故。
(C)因明論式大前提的成立
〔例一〕名標與定義
○攻方:眼識,應是知覺,因為是明白而覺知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明白而覺知,都是知覺〕應有遍,因為*明白而覺知是知覺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
1聽音樂的耳識,應是耳識,因為是依耳緣聲的了別故。
2看電影的眼識,應是眼識,因為是依眼緣色的了別故。
〔例二〕同義字
攻方:耳識,應是知覺,因為是覺知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覺知都是知覺〕應有遍,因為*覺知是知覺的同義字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同義字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
1意識,應是心王,因為是心故。
2耳識,應是心,因為是識故。
〔例三〕部分
攻方:耳識,應是知覺,因為是根識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根識是知覺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
1耳識,應是識蘊,因為是根識故。
2聽音樂的耳識,應是識,因為是依耳緣聲的了別故。
3看電影的眼識,應是識,因為是依眼緣色的了別故。
〔例四〕相違
攻方:耳識,應不是意識,因為是根識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根識,都不是意識〕應有遍,因為*根識與意識相違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
1聽音樂的耳識,應不是眼識,因為是耳識故。
2聽音樂的耳識,應不是眼識,因為是依耳緣聲的了別故。
3看電影的眼識,應不是耳識,因為是眼識故。
4看電影的眼識,應不是耳識,因為是依眼緣色的了別故。
(D)*衍生命題的成立
〔例一〕名標與定義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攻方:明白而覺知,應是知覺的定義,因為《佛法總綱》說:「知覺的定義是明白而覺知」故。
守方:同意。
【實習】續前。
〔例二〕同義字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攻方:覺知,應是知覺的同義字,因為《佛法總綱》說:「覺知與知覺是同義字」故。
守方:同意。
【實習】續前。
〔例三〕整體與部分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知覺的部分,因為《佛法總綱》說:「知覺分:心王與心所二種。心王分根識和意識二類」故。
守方:同意。
【實習】續前。
〔例四〕相違
(*衍生命題─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與意識相違,因為是與與意識相違的根識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與意識相違的現量,因為與意識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意識,應是與意識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實習】續前。
(E)雙命題實習
〔例子〕有人說:凡是識都是意識。
攻方:凡是識都是意識嗎?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識,不都是意識,因為耳識是識,而不是意識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
1攻方:耳識,應是識,因為是六識身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六識身之一,因為是六識身之耳識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耳識,應是六識身之耳識,因為是與耳識為一故。
守方:同意。
攻方:耳識,應是六識身之一嗎?
守方:同意。
1攻方:耳識,應是識,因為是六識身之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集論》說:「識的分類有六識身: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故。
守方:同意。
1攻方:耳識,應是識,因為是六識身之一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識,不都是意識,因為耳識是識,而不是意識故。第一因已許。
守方:第二因不成。
2攻方:耳識,應不是意識,因為是根識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根識與意識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與意識相違,因為是與與意識相違的根識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與意識相違的根識,因為與根識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根識,應是與根識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攻方:根識,應是與意識相違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根識,都不是意識嗎?
守方:同意。
2攻方:耳識,應不是意識,因為是根識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識,不都是意識,因為耳識是識,而不是意識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例外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識,不都是意識,因為耳識是識,而不是意識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附錄
因明論式在辯經的應用中,會出現二種基本的格式。第一種相當於西方形式邏輯中的定言三段論法,第二種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假言三段論法。因明論式與邏輯雖不等同,但用來比對說明,則甚為方便。
(一)第一種格式的定言因明論式
今舉一因明論式的例子來說明:
「苦受,應是心所,因為是感受故。」
此論式可以分解為三段論法的三個命題:
大前提:凡是感受都是心所。
小前提:苦受是感受。
結論:苦受是心所。
此中共有三詞:聲音是「小詞」,所作性是「中詞」,無常是「大詞」。結論=小詞+大詞=宗。一個完整的因明論式的結構是:
「宗,因」或「小詞+大詞,中詞故」。
規定:辯經過程中,當攻方(問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答方)只允許回答:「同意」或「為什麼」。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
(2)「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
(3)「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二)第二種格式的假言因明論式
今舉因明辯經中常出現的例子:
「凡是感受都是心所,因為感受是心所的部分故。」
這一論式,可分解為兩個命題與一個結論:
大命題:若「感受是心所的部分」,則「凡是感受都是心所」。
小命題:感受是心所的部分。
結 論:凡是感受都是心所。
守方此時同樣有三種回答:(1)若認為小命題有誤就回答「因不成」;(2)若認為大命題有誤就回答「不遍」;(3)若認為大小命題與結論都無誤就回答「同意」。
◎立出正因的原則:
孔子應是人,因為是理性的動物故。(定義)
孔子應是人,因為是萬物之靈故。 (同義詞)
孔子應是人,因為是亞洲人故。 (分類、部分)
孔子應不是天神,因為是人故。 (相違)
◎【基本公設或共識】:
(1)自身為一的公設:凡是存在的東西,自己與自己為一。
(2)定義的公設:名標A與定義B之間:凡A都是B;凡B都是A。
同義詞的公設:A是B的同義詞,則凡A都是B;凡B都是A。
(3)部分的公設:A是B的部分,則凡A都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範圍內,bo在A的範圍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4)A與B交集,則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B的元素中,bi在A內,bo在A外,此時有:
例外的公設:若bo是B而不是A,則凡B不都是A。
(5)相違的公設:A與B相違,則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6)緣生相屬的公設:B是A的果,則若有B則有A。
(7)聖言量的公設:佛法的印度經論、自宗祖師之言、科學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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