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言因明論式的推理應用 |
---|
Posted on Tue 30 Sep 2008 by RESP (2711 reads) |
假言因明論式的推理應用 林崇安 (靈山現代佛教雜誌,305期,2008) 一、前言 將佛法的主題配合因明的推理,可以深入義理,獲得正見,累積「智慧資糧」。因明論式有定言和假言二種。以下舉出實例來探討「假言因明論式」的出現,以及如何分解為假言三段論法,並如何以「權證量」和公設來成立「宗」(結論)。 二、假言因明論式的出現 先從定言因明論式的例子來看: 孔子應是人,因為是東方人故。 這一論式可以分解為: 大前提:凡是東方人都是人。 小前提:孔子是東方人。 結 論:孔子是人。 當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正確時,結論就會正確。今追問:上列大前提為何正確?為何必定周遍?西洋邏輯認為「凡是東方人都是人」這是當然的事實,而在因明學則上推一步,找出理由: 凡是東方人都是人,因為東方人是人的部分故。 這一長的論式,便是假言的因明論式,其出現來自找出大前提的成立理由。這種假言因明論式的結構,前段的命題是宗(結論),後段的命題是因: 凡是東方人都是人,因為東方人是人的部分故。 (宗) (因) 假言因明論式的格式為: 「A是B,因為C是D故。」 共有四詞:A,B,C,D。又可以簡化為: 「Q,因為P故。」 共有二命題Q和P。 三、假言因明論式的分解 (1)假言因明論式:「A是B,因為C是D故」,可以分解為: 大命題:若C是D,則A是B。 小命題:C是D。 結 論:A是B。 (2)假言因明論式:「Q,因為P故。」可以分解為: 大命題:若P,則Q。 小命題:P。 結 論:Q。 可以明顯看出,想要「結論」正確,必須「大命題」和「小命題」二者都正確。 【基本實例】假言因明論式的分解 (1)凡是東方人都是人,因為東方人是人的部分故。 大命題:若東方人是人的部分,則凡是東方人都是人。 小命題:東方人是人的部分。 結 論:凡是東方人都是人。 (2)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因為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故。 大命題:若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則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小命題: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 結 論: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3)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因為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故。 大命題:若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則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小命題: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 結 論: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4)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因為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故。 大命題:若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則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小命題: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 結 論: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四、因明辯經的問答 因明辯經中,攻方提出假言因明論式「Q ,因為P故」時,守方先依次分解出小命題、大命題和結論: 小命題:P 。 大命題:若P,則Q 。 結 論:Q 。 接著,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認為小命題不正確或要證明。 (2)不遍:認為大命題不正確或要證明。 (3)同意:認為小命題和大命題都正確。 當小命題和大命題都錯時,規定守方要回答:因不成,若答不遍,表示認為小命題為正確,大命題為錯。 【實例】 攻方:孔子,應不是西方人,因為是東方人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應有遍,因為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故。 小命題: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 大命題:若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則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守方:不遍。 說明:守方要攻方成立大命題,也就是再追問:上述的大命題為何成立?答案是: 攻方:[若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則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由此可知,上述大命題的成立,會追溯到基本的公設或共識(見下)。 五、因明的基本公設 (1)若A與B範圍相等,則: 1名標A與定義B必互相周遍:凡A都是B;凡B都是A。 若B是A的定義,則凡是B都是A。 例:若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則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2同義字A與B必互相周遍:凡A都是B;凡B都是A。 若B是A的同義字,則凡是B都是A。 例:若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則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2)若A是整體(母集合),B是部分(子集合),則: 凡B都是A;凡A不都是B。 1若B是A的部分,則凡是B都是A。 例:若東方人是人的部分,則凡是東方人都是人。 2若A分為B1、B2、B3等,則B1、B2、B3等是A的部分。 例:若人分為東方人、西方人等,則東方人、西方人是人的部分。 (3)若A與B是相違,則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若B是與A相違,則凡是B都不是A。 例:若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則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4)若A(果)與B(因)是緣生相屬,則有果必有因:若有A則有B。 (5)佛法的經論和一般無爭議的論著為「權證量」,屬於基本公設或共識,守方對此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以上這些公設,攻守雙方在辯經之初就要有共識,猶如上數學課,要先接受數學的公理和定理,而後才進行推理。 六、實例 【例一】引公設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例二】引經論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刹那生滅的法,應是無常的定義,因為經論說:「無常的定義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同意。 【例三】引經論和公設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經論說:「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則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七、結語 由上面所舉的實例可以看出,當守方第一次「不遍」後,再一次「不遍」時,攻方就會引用「公設」來成立。當守方第一次「不遍」後,接著「因不成」時,攻方常會引用經論來成立。經由推理或辯經的不斷引用經論,自然就會熟記並掌握其義理,這便是因明推理或辯經的一大功能。 (作者:國立中央大學退休教授,目前為圓光、法光佛研所、內觀教育基金會董事,於圓光佛研所等教導佛學課程,並於大溪內觀教育禪林教導禪修與中文因明辯經。網站:www.insights.org.tw) |
Index :: Print :: E-mai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