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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言因明論式的推理應用
林崇安
(靈山現代佛教雜誌,305期,2008)
一、前言
將佛法的主題配合因明的推理,可以深入義理,獲得正見,累積「智慧資糧」。因明論式有定言和假言二種。以下舉出實例來探討「假言因明論式」的出現,以及如何分解為假言三段論法,並如何以「權證量」和公設來成立「宗」(結論)。
二、假言因明論式的出現
先從定言因明論式的例子來看:
孔子應是人,因為是東方人故。
這一論式可以分解為:
大前提:凡是東方人都是人。
小前提:孔子是東方人。
結 論:孔子是人。
當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正確時,結論就會正確。今追問:上列大前提為何正確?為何必定周遍?西洋邏輯認為「凡是東方人都是人」這是當然的事實,而在因明學則上推一步,找出理由:
凡是東方人都是人,因為東方人是人的部分故。
這一長的論式,便是假言的因明論式,其出現來自找出大前提的成立理由。這種假言因明論式的結構,前段的命題是宗(結論),後段的命題是因:
凡是東方人都是人,因為東方人是人的部分故。
(宗) (因)
假言因明論式的格式為:
「A是B,因為C是D故。」
共有四詞:A,B,C,D。又可以簡化為:
「Q,因為P故。」
共有二命題Q和P。
三、假言因明論式的分解
(1)假言因明論式:「A是B,因為C是D故」,可以分解為:
大命題:若C是D,則A是B。
小命題:C是D。
結 論:A是B。
(2)假言因明論式:「Q,因為P故。」可以分解為:
大命題:若P,則Q。
小命題:P。
結 論:Q。
可以明顯看出,想要「結論」正確,必須「大命題」和「小命題」二者都正確。
【基本實例】假言因明論式的分解
(1)凡是東方人都是人,因為東方人是人的部分故。
大命題:若東方人是人的部分,則凡是東方人都是人。
小命題:東方人是人的部分。
結 論:凡是東方人都是人。
(2)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因為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故。
大命題:若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則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小命題: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
結 論: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3)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因為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故。
大命題:若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則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小命題: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
結 論: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4)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因為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故。
大命題:若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則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小命題: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
結 論: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四、因明辯經的問答
因明辯經中,攻方提出假言因明論式「Q ,因為P故」時,守方先依次分解出小命題、大命題和結論:
小命題:P 。
大命題:若P,則Q 。
結 論:Q 。
接著,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認為小命題不正確或要證明。
(2)不遍:認為大命題不正確或要證明。
(3)同意:認為小命題和大命題都正確。
當小命題和大命題都錯時,規定守方要回答:因不成,若答不遍,表示認為小命題為正確,大命題為錯。
【實例】
攻方:孔子,應不是西方人,因為是東方人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應有遍,因為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故。
小命題: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
大命題:若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則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守方:不遍。
說明:守方要攻方成立大命題,也就是再追問:上述的大命題為何成立?答案是:
攻方:[若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則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應有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由此可知,上述大命題的成立,會追溯到基本的公設或共識(見下)。
五、因明的基本公設
(1)若A與B範圍相等,則:
1名標A與定義B必互相周遍:凡A都是B;凡B都是A。
若B是A的定義,則凡是B都是A。
例:若理性的動物是人的定義,則凡是理性的動物都是人。
2同義字A與B必互相周遍:凡A都是B;凡B都是A。
若B是A的同義字,則凡是B都是A。
例:若萬物之靈是人的同義字,則凡是萬物之靈都是人。
(2)若A是整體(母集合),B是部分(子集合),則:
凡B都是A;凡A不都是B。
1若B是A的部分,則凡是B都是A。
例:若東方人是人的部分,則凡是東方人都是人。
2若A分為B1、B2、B3等,則B1、B2、B3等是A的部分。
例:若人分為東方人、西方人等,則東方人、西方人是人的部分。
(3)若A與B是相違,則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若B是與A相違,則凡是B都不是A。
例:若東方人是與西方人相違,則凡是東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4)若A(果)與B(因)是緣生相屬,則有果必有因:若有A則有B。
(5)佛法的經論和一般無爭議的論著為「權證量」,屬於基本公設或共識,守方對此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以上這些公設,攻守雙方在辯經之初就要有共識,猶如上數學課,要先接受數學的公理和定理,而後才進行推理。
六、實例
【例一】引公設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則凡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定義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例二】引經論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滅的法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刹那生滅的法是無常的定義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刹那生滅的法,應是無常的定義,因為經論說:「無常的定義是刹那生滅的法」故。
守方:同意。
【例三】引經論和公設
攻方:桌子,應是無常,因為是色蘊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色蘊都是無常〕應有遍,因為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蘊,應是無常的部分,因為經論說:「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無常分三:色蘊、知覺、不相應行」,則色蘊是無常的部分〕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七、結語
由上面所舉的實例可以看出,當守方第一次「不遍」後,再一次「不遍」時,攻方就會引用「公設」來成立。當守方第一次「不遍」後,接著「因不成」時,攻方常會引用經論來成立。經由推理或辯經的不斷引用經論,自然就會熟記並掌握其義理,這便是因明推理或辯經的一大功能。
(作者:國立中央大學退休教授,目前為圓光、法光佛研所、內觀教育基金會董事,於圓光佛研所等教導佛學課程,並於大溪內觀教育禪林教導禪修與中文因明辯經。網站:www.insight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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